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8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建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建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建昇於民國113年8月19 日具狀聲請再審,書狀內雖載明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234 號判決案號,然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 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 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