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祥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祥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祥庭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14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4 6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 02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 第11301802510號函、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