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17號
TPHM,113,聲保,917,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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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稚宏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稚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稚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 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30 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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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