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雅慧(原名周雅慧)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雅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 6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