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13號
TPHM,113,聲保,913,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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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69 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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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