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09號
TPHM,113,聲保,909,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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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昇賢(原名周昇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 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 4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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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