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05號
TPHM,113,聲保,905,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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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鼎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
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鼎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鼎元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 5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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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