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士霆(原名楊繼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士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士霆因強盜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 行中,業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68 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