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舜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舜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 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 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 ,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 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 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
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 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 表編號4所示,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第一審判決後,雖受 刑人僅就量刑上訴,惟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既須以第一審 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於量刑時一併予以審酌,自應寬認 本院仍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或「最後事實審法院 」)。又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編號4所 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 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 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調查表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 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 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 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 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 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間隔、行 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以及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 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陳稱: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20 3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 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 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 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 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 、5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 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5月17日 111年04月20日 111年0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1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6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53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25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8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12日 111年08月29日 111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53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25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8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9月23日 111年10月07日 111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5月11日 111年0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4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2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695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07日 112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695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4月08日 113年0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