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478號
TPHM,113,聲,2478,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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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修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9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修筑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 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 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 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 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



告之刑之總和。
二、經查:受刑人林修筑因犯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法院判決確 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可參。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4、9),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至8),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規定。再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按,自應依據刑法第50 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 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 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年以上,附表合併裁 判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13年2月(有期徒刑10月+7年+5年+4 月)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販賣毒品(編號5至8)、 施用毒品(編號1至4、9)類型犯罪,其為上開販賣毒品類 型犯行之犯罪時間為民國109年1月9日至同年0月00日間,尚 屬接近,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其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之犯罪時間則為109年2月25日至同年0月0日間,亦屬相 近,且施用毒品類型犯罪主要係戕害自身健康,並未侵害他 人法益,反社會性程度較低;再受刑人於法院審理附表編號 1、2、4至9所示各案件過程中坦認犯行,應為其有利衡量, 斟酌其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而整 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 經濟原則,復參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 情,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9年2月25 日 109年4月3日 109年5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27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5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037號 109年度簡字第2280號 109年度簡字第62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9月7日 109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037號 109年度簡字第2280號 109年度簡字第6242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10月12日 109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8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7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號 編號1至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89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2罪)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日 ①109年1月9日 ②109年1月21日 109年2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7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7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1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313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6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3號 編號1至4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893號) 編號5至7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6日 ①109年5月6日 ②109年5月16日 109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7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5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8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8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8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8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0號 編號5至7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7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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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