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446號
TPHM,113,聲,2446,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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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嘉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51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嘉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嘉俊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8、9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及編 號12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 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 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 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 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 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 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編號1至16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07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



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 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稽。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於陳述 意見狀所述(見本院卷),並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侵害 財產法益之罪,各次犯罪所致被害人財物損失非鉅,於109 年9月至110年6月期間,竟犯附表編號1至13、15至17之竊盜 罪達16罪,及附表編號14之詐欺取財罪之主觀惡性,與罪責 評價之重複程度等整體可非難性,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 ,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 日期 109年9月6日凌晨1時15分許 109年9月6日凌晨3時23分許 110年5月13日凌晨2時5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40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40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6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65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111年1月12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7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7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34號 編號1、2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16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7日0時14分許 109年9月4日0時53分許 110年3月24日22時30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214號、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214號、110年度偵字第129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5號、33953號、340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760號 110年度易字第76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80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760號 110年度易字第76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80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2月8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41號 編號4、5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 109年12月10日11時20分 109年12月18日4時14分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12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83號、2184號、2185號、2186號、218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83號、2184號、2185號、2186號、21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1544號 111年度易字第110號 111年度易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1544號 111年度易字第110號 111年度易字第11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3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6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61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3日12時16分許 110年5月29日12時46分許 110年5月21日14時58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5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645號、4678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645號、467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5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5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3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9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92號 編號11、12部分,前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4日8時許至9時13分許間之某時許 110年3月14日9時13分、19分、28分及38分 110年4月26日上午7時29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9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9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60號、30590號、333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932號 111年度易字第93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932號 111年度易字第93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3月15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02號 編號13、14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5、16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1日凌晨4時許至同日4時34分 109年9月6日凌晨6時1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660號、30590號、3333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6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6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0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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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