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395號
TPHM,113,聲,2395,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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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瑞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47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瑞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收受受刑人潘瑞 駿(下稱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 第81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 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 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 10年8月24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



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 決書附卷可稽。復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 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3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非法寄 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 為恐嚇公眾案件,且附表編號1、2之犯罪時間均在106年12 月11日,犯罪時間密切,另衡以受刑人附表編號1、2所示犯 行均係立於共犯黃勝維蘇信雄之下而為上開犯行,尚非立 於主導地位之角色,及受刑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再佐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於106年1月1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受刑人旋於同年(1 06年)12月間再犯附表1、2所示犯行,其法治觀念顯然薄弱 ,並彰其自我約束能力不足、心存僥倖之人格特性,暨其所 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 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 詢時就定應執刑所為無意見之表示(本院卷第81頁),有期 徒刑部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 犯附表編號2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 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 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11日 106年12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78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1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4日 110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1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4日 110年8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3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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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