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385號
TPHM,113,聲,238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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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龍沛翎(原名龍璽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沛翎因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参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沛翎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3之「罪名」欄及編號1之「宣告 刑」欄記載均有誤,爰均予更正)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聲請書漏未記載)、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 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 定力之拘束。但如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 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 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 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者,不在此限。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其中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16號 裁定定應執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5千 元,有相關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 聲請就編號1至2所示之罪與編號3、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屬「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情形,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又附表編號4所示3罪為不得易 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與編號3屬得易科罰金



、編號1至2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同,惟受刑人已就上開 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 憑(見本院卷第11頁)。是檢察官就上開6罪所處之刑(含 罰金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被告就附 表編號1為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罪,編號2為提供帳戶後依指 示提款交付之共同洗錢罪,編號3為負責取簿之共同詐欺取 財罪,編號4為負責提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其 雖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角色,但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及罪 質相似,所侵害者固非個人一身專屬且難以回復之法益,然 均未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7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部 分為1年2月、罰金部分為2萬元)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 有期徒刑部分為3年9月、罰金部分為4萬元)以下,參酌編 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 萬5千元,加計編號3、4之內部性界限(有期徒刑3年8月, 罰金部分為3萬5千元),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雖稱尚有未審結之另 案等語(見本院卷第109頁),惟此部分如與上揭6罪符合定 應執行刑要件,仍非不得由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尚無礙於本案判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0日13時33分前某時許 109年11月26日前至同年月30日 110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76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33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15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1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48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48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12月20日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犯罪日期 ①110年3月29日 ②110年4月21日 ⑦110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3、24398、273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7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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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