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毒抗字,113年度,358號
TPHM,113,毒抗,358,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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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35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兆宏原名黃國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525號),提起
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
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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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