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3年度,1581號
TPHM,113,抗,1581,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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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81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蘇彥榮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7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蘇彥榮(下稱受刑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 前所犯,原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 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罪質相同,行為時間係於民 國112年1月及同年0月間,並參酌其犯罪情節、行為次數、 所生危害程度,所侵害法益種類,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較高;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 示之罪之犯罪類型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原審以112年度訴 字第6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原審所定之 執行刑不得較前已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所處刑期之 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8月為重,暨受刑人經通知未陳述意見到 院等情,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4月15日所為之113 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範圍與同院本件原審 裁定相似,受刑人前曾對113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20號裁定撤銷發回,請一併審酌上 開另案裁定,以免重複定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 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 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



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 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 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 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 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 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 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 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著有110年 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見解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 以112年度執聲字第3304號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原審認 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等規定,於113年3月1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月,並向受刑人之住所地送達,原審認裁定已告確定, 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嗣檢察官發現受刑人自113 年1月30日即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上開裁定送達不 合法,退由原審另囑託監所於113年7月18日向受刑人送達生 效等情,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函、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原審卷第51、59、66-1、69頁 )。在原裁定重新送達期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而以113年度執聲字第687號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嗣抗告由本院撤 銷原裁定發回更審,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 第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由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 75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等情,亦有上開各裁定、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1至71、94頁)。本件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附表編號1至3),屬另案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8號確定裁定所定應執 刑數罪(附表編號1至3)之範圍,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不 得再對於附表編號1至3之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  五、原審未及審酌於原裁定送達生效前,檢察官又就附表編號1 至4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刑,並另經裁定應執行之刑確定等 情,原裁定因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有違誤。抗告意旨



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乃屬有據,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為求 程序經濟,爰逕行駁回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之定刑聲 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3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190、30787、432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190、30787、432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4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71號 112年度訴字第671號 112年度訴字第91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71號 112年度訴字第671號 112年度訴字第91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2月2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7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7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14號 編號1、2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45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457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2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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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