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IU PHILIPPE(邱賞恩,法國籍)
選任辯護人 賴彥傑律師
陳守煌律師
林易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CHIU PHILIPPE(邱賞恩)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CHIU PHILIPPE邱賞恩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原審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 ,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限制 出境、出海8月。
二、茲前開期間將於113年10月7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 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死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仍 有出境後不再入境我國之可能性,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