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嘉容
代 理 人 李茂禎律師
聲 請 人 陳永叡
被 告 CHIU PHILIPPE(邱賞恩,法國籍)
選任辯護人 賴彥傑律師
陳守煌律師
林易徵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7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嘉容、陳永叡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CHIU PHILIPPE(邱賞恩)被訴過 失致死案件,聲請人陳嘉容、陳永叡為被害人陳冠宇配偶、 父親,為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 訴訟。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 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 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 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55條之40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 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 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 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