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3517號
TPHM,113,上訴,3517,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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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正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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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