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3095號
TPHM,113,上訴,3095,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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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UDIYANTO HIE (中文譯名許文誠




被 告 李珮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93、5404、710
7、7252、7839、8754、10232、11283、16881、17067號;移送
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733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85號、11
2年度偵字第19386號、112年度偵字第19458號、112年度偵字第2
0503號、112年度偵字第20634號、112年度偵字第21378號、112
年度偵字第24976號、112年度偵字第26576號),及移送本院併
辦(同署113年度偵字第467、1041號、113年度偵字第2329號、1
13年度偵字第3158號、113年度偵字第4792號、113年度偵字第76
64號、113年度偵字第168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佩怡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UDIYANTO HIE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珮怡BUDIYANTO HIE (中文譯名許文誠,以下以中文 譯名代稱)依其等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程度,均預見 將個人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互不相識之他人使 用,有遭人作為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提領之工具,並藉此



掩飾、隱匿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實施洗錢犯罪之可能, 仍不違背本意,分別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為下列犯行:
李珮怡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某時許,以每日可獲取新臺幣( 下同)2500元之報酬,將其申辦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珮怡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予暱稱「長 夜未央火幣」LINE帳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持以 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李珮 怡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2、15至26所示之時間,以該等 編號所示之詐術,詐騙各該編號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致其等 均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至李珮怡帳 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操作網路銀行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其 他帳戶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本質 、來源及去向而洗錢。
許文誠於111年12月14日前某時許,以每日可獲取2000元之報 酬,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許文誠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傳送予 暱稱「Surprise」LINE帳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 持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許文誠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0、13、14所示之詐騙時間,以 該等編號所示之詐術,詐騙各該編號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致 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至許文 誠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操作網路銀行將該等款項轉匯 至其他帳戶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 本質、來源及去向而洗錢。
 ㈢案經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報警處理。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有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之證據資 料、卷附之金融機構函文及所附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等在卷 可明,並經被告李珮怡許文誠於本院自白不諱,其等之自 白核與卷存證據資料一致,堪認與事實相符,自屬可採,被 告2人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當無他疑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已足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比較新舊法: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已 修正並於113年7月31日公布,除該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之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自同年0月0日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 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又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復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 「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 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定不法行 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 黑錢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 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再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比較修 正前後法定刑之輕重時,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同 種之刑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有期徒刑遇有加減者, 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67條亦有規定。則於行 為人幫助犯洗錢罪,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又洗錢之前置犯 罪為普通詐欺取財罪,且有自白減刑規定適用之情形下,所 得量處之有期徒刑範圍,依修正前之規定為「1月以上,6年 11月以下(最低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於減輕後最低得 量處有期徒刑1月)」,修正後之規定則為「3月以上,4年1 1月以下」;於認亦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時, 修正前規定所得量處之有期徒刑範圍係「1月以上,6年10月 以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則是「1月15日以上,4年10月以 下」。又於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3項規定所得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不得超過刑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則於前述修正前「1 月以上,6年10月以下」之科刑幅度,宣告有期徒刑5年,似 亦難認於法有違。故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之規定,所得宣告有期徒刑最高度刑(即有期徒刑5年 ),仍重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刑度(即 有期徒刑4年10月),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本 件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即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㈡核被告李珮怡附表編號1至12、15至26所為;被告許文誠附表 編號10、13、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分別 提供其個人申辦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供該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 ,致使其等陷入錯誤轉帳匯款後,再將匯入款項轉匯一空( 各如上開編號所示),分別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且以一行為而犯上開各罪,皆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以幫助 洗錢罪處斷。
 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 :「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 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 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其 前段及中段各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與不利刑罰溯及適用禁止原 則,後段則揭櫫行為後有較輕刑罰與減免其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反面言之,若行為人行為時有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 用,於行為後因法律修正,反而不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時, 自仍應適用有利行為人之修正前規定,否則即屬剝奪行為人 原得依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之利益,致刑罰重於其行為時之 法律明文,不無牴觸公政公約之刑罰溯及適用禁止原則,亦 與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從輕原則相違,故適用修正前有利 行為人之得減刑規定,據以形成科刑之範圍,應屬比較新舊 法整體適用原則之例外情形,以期維護法規範價值取捨之周 延。本件被告2人於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 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洗錢防制法再度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生效,將上開規定移列為第23條第 3項,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可 見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係由「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再進一 步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顯係將減輕其刑之規定嚴格化,限 縮其適用之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應適用其等行為 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而為自白減刑之法律依據。本件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就



幫助洗錢犯行為均為自白,自應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㈣被告2人既係幫助他人犯罪,犯罪情節及惡性尚難逕與實施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正犯為等同之評價,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皆減輕其刑,並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
 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如案由欄所示移送原審及本院併 案審理部分,與已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具實質上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
 ㈠原審於113年1月4日判決後,刑罰已有變更,且對被告有利, 原判決未及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規定,尚非允當。又原審未及審酌被告2人均已自白 犯行而未予減輕其刑,於法亦有不合。
 ㈡附表編號20至26部分,被告李珮怡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幫助洗錢罪,且與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原審併辦,經原審 判處有罪之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 ,原審未及審酌,併予判決,自有不當。又原判決於理由欄 說明被告李珮怡應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報酬)新臺幣( 下同)2萬6千元,惟主文欄關於李珮怡部分並未諭知沒收、 追徵,亦有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
 ㈢檢察官以原審未併予審酌部分犯行提起上訴;被告許文誠上 訴則請求輕判,均為有理由,且判決既有上開違誤,即屬無 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五、量刑:
  爰審酌被告李珮怡許文誠分別因身體健康或失業等因素, 為經濟壓力所困,為找工作牟利,無視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 行,對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重大侵害,仍基於不確 定故意,分別提供個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 ,而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編號1至12、15至26(李珮怡部分 )、編號10、13、14(許文誠部分)所示各被害人及告訴人 為詐欺取財,所造成財產損害不輕,並將遭詐欺所匯入款項 轉匯一空,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犯罪所生之整體損 害非微,足徵其2人法治觀念不足,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惟 念及其2人僅係提供帳號及密碼,犯罪行為態樣單純,與主 導犯罪份子相距甚遠,屬邊緣型犯罪角色,又偶然因素導致 為數甚多之告訴人、被害人遭騙並匯款,進而轉匯洗錢,可 知告訴人、被害人之人數及詐欺、洗錢之金額多寡,實非其



2人意志所得控制,尚難以被害人數眾多、被騙及洗錢金額 總數甚鉅之犯罪損害程度,即認應分別科以重刑,再審酌被 告2人均屬社會經濟弱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不良,李珮怡 身體狀況不佳;許文誠係印尼華僑,單親家庭所租處所遭火 災,家中均尚有小孩待扶養,及其等之智識程度、品行,並 其2人於本院均坦認犯行,惟無資力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 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失,兼衡檢察官、告訴人、被害人 所陳意見,並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有 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同時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六、沒收
 ㈠被告李珮怡於原審供明其提供帳號及密碼之報酬總數為2萬6 千元,此部分屬一般利得之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李珮怡所有 ,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追徵。又許文誠部分未見有 何犯罪所得,自不依刑法之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考本條項之沒收主體對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之立法說明已明確指出應沒收者為「洗錢犯罪行 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修正後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及修法理由,對此部分並未有何變異。而幫助洗錢者,其幫 助行為本身並無所謂洗錢行為標的財產,是依目的解釋,幫 助洗錢之被告,已難適用本條項規定,諭知沒收正犯洗錢行 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再觀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 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法文所謂「犯第19條或第20條 之罪」之聯結犯行,係以洗錢正犯為限,則本條第1項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者,亦應限於洗錢正犯,不及於 未實施『洗錢行為』之幫助犯。亦即,依體系解釋,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之沒收主體對象,均為洗錢之 正犯,幫助洗錢之幫助犯並不包含在內,解釋之論理始得一 貫。是尚不得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於 本件諭知沒收,應予指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 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作成本判決。
八、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提起上訴,檢 察官洪淑姿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廖喬翊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國安局人員於111年10月28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廖喬翊,並與之加入LINE好友,佯稱可以破解線上博弈遊戲獲利云云,致廖喬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合庫銀行戶名「吳莉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吳莉萱(另案涉詐欺罪嫌,現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再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12月5日下午12時55分許,自其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至右列匯款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1月30日中午12時55分許,匯款1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廖喬翊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卷第23頁至第29頁) ⒉吳莉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及投資頁面(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卷第63頁至第81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卷第83頁) ⒌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卷第98頁、第101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卷第102頁)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1月17日合金總集字第1120001429號函暨檢附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卷第53頁至第57頁) ⒏合作金庫銀行戶名「吳莉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3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⒉ 黃春梅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透過手機歌唱APP結識黃春梅,佯裝介紹下載「香港交易所」投資APP,並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春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5日下午2時16分許、20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黃春梅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067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067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067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067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 ⒌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067號卷第35頁) ⒍詐欺集團成員投資頁面、通聯資料(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067號卷第39頁) ⒊ 劉政易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與劉政易加入LINE好友,佯稱依指示下載投資APP儲值投資可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政易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51分許、52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劉政易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252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252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252號卷第15頁至第23頁) ⒋ 許漢平 (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許漢平,雙方嗣以LINE維持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許漢平SpeedStar投資平台,佯裝投資外匯、期貨、健身器材買賣獲利等情,致許漢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7日上午11時57分許、58分許,分別匯款2萬5,000元、3萬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誤載為111年12月6日上午11時58分、3萬元,應予更正) 李珮怡帳戶 ⒈許漢平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881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881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881號卷第41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往來水單文件、LINE主頁及博弈網站(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881號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881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 ⒌ 張安妤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於111年11月27日與張安妤結識,佯裝對張安妤懷有好感欲自香港偷渡來台交往然需偷渡費用云云,致張安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7日上午9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張安妤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04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04號卷第29頁、第31頁、第43頁至第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04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04號卷第33頁) 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04號卷第35頁至第38頁) ⒍玉山銀行戶名「張安妤」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翻拍畫面(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04號卷第38頁) ⒎張安妤手書匯款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04號卷第39頁) ⒍ 劉沅翰 (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第2657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7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於111年12月7日與劉沅翰結識,嗣以LINE保持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成為「藍鯨國際跨境平台」電商賣家可以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劉沅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7日上午11時48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57分許止某時,臨櫃匯款20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劉沅翰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232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232號卷第19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232號卷第21頁至第36頁) 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網站(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232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232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232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67頁至第69頁) ⒎ 顏彩淳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兆豐銀行維修網頁人員,經由交友軟體「派愛族」於111年11月17日結識顏彩淳,佯稱有內線消息可以一同在投資APP獲利云云,致顏彩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8日上午9時28分許,匯款3萬0,618元 李珮怡帳戶 ⒈顏彩淳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第17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第25頁、第27頁、第49頁、第51頁) ⒏ 陳文琦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PARTYING」與陳文琦結識,嗣雙方加入LINE好友保持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傳送「樂天平台」網址,佯稱可以透過該平台賺錢云云,致陳文琦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8日上午9時50分許,匯款4萬6,374元 李珮怡帳戶 ⒈陳文琦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54號卷第7頁至第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54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 ⒊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54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⒋詐欺集團成員網站頁面(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54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⒌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54號卷第42頁) 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754號卷第45頁至第163頁) ⒐ 陳小萍 (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陳小萍結識,雙方嗣以LINE保持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需錢孔急等情,致陳小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26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41分許止某時,至鹿港郵局臨櫃匯款現金4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陳小萍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39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39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41頁、第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39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⒋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39號卷第27頁)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39號卷第31頁)  ⒑ 席邦傑 (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席邦傑結識,佯裝介紹投資網站並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席邦傑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①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58分許,匯款34,662元 李珮怡帳戶 ⒈席邦傑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93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93號卷第29頁、第31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93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93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93號卷第37頁至第46頁、第49頁至第51頁) ②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22分許、34分許、35分許、上午11時15分,分別匯款5萬元、4萬元、9,663元、9萬9,663元 許文誠帳戶 ⒒ 林羽涵 (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17331號、第1798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亞馬遜電商平台」工作人員於111年11月中旬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林羽涵結識,佯稱因購買商品、手邊錢不夠云云,致林羽涵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5日下午2時45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48分許止某時,現金匯款5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林羽涵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985號卷第7頁至第11頁) ⒉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員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985號卷第31頁至第35頁、第49頁、第5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985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⒓ 羅筱燕 (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17331號、第1798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從事證券分析工作於111年11月下旬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與羅筱燕結識,佯稱透過公司內部得以看見期貨投資內線交易資訊,依其指示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羅筱燕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6日上午9時24分許、同年月8日上午9時52分許,分別匯款4萬元、5萬元(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詐騙金額誤載為9萬元,應予更正) 李珮怡帳戶 ⒈羅筱燕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331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331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331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331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 ⒌詐欺集團成員投資頁面、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與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331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 ⒔ 林世櫻 (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第194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林世櫻與林原禾為姑姪關係,緣林原禾於111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透過「tikishop」平台先墊付再賺取中間價差之方式獲利云云,致林原禾陷於錯誤,遂介紹林世櫻一同從事上開投資,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14日下午1時15分許,匯款22萬元 許文誠帳戶 ⒈林原禾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卷第89頁至第98頁) ⒉林世櫻檢事官詢問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卷第197頁至第199頁) ⒊委託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卷第201頁)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卷第113頁) 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卷第115頁至第147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⒎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卷第165頁) ⒕ 林秋凉 (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19386號、第194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林秋凉於111年11月18日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介紹投資平台並稱帶領操作股票當冲獲利云云,致林秋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14日中午12時許、中午12時12分許、19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3次) 許文誠帳戶 ⒈林秋涼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58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投資頁面、協議書等文件證明(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58號卷第17頁至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58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458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 ⒖ 張心怡 (未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第20634號、第2137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張心怡結識,佯稱在「廣發基金」投資網站可以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心怡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55分、111年12月7日中午12時56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5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張心怡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卷第19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⒋台新銀行戶名「張心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卷第2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55頁至第56頁) ⒗ 胡妍銨 (未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第20634號、第2137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透過網路與胡妍銨結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胡妍銨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51分許,匯款1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胡妍銨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634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634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溪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634號卷第17頁、第19頁、第25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634號卷第21頁) ⒘ 武宗泓 (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20503號、第20634號、第2137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於111年11月29日與武宗泓結識,雙方加入LINE好友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TU娛樂城」博弈網站,佯稱更好獲利云云,致武宗泓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9分許、同年月8日上午9時47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5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武宗泓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378號卷第23頁至第29頁) ⒉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378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INSTAGRAM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INSTAGRAM主頁、群組頁面(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378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378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 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378號卷第57頁) ⒙ 陳泳菲 (未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第2657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陳泳菲加入好友,佯裝介紹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泳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5日下午2時17分許、38分許、48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3次) 李珮怡帳戶 ⒈陳泳菲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⒚ 林秀珍 (提告) 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第2657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底透過社群平台TikTok結識林秀珍,佯稱推廣代售電商物品可以賺取利潤云云,致林秀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5日上午10時8分許、下午2時3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1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林秀珍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38頁) ⒋玉山銀行戶名「林秀珍」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48頁) ⒌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49頁) ⒍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6號卷第50頁) ⒛ 陳亦偉(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467號 、第10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底透過VK交友平台結識陳亦偉,推薦「Gate EX」虛擬貨幣投資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亦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6日上午11時許,匯款6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陳亦偉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7號卷第15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7號卷第53至54頁) ⒊被告淡水一信帳戶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7號卷第35、41頁) ⒋陳亦偉匯款資料及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67號卷第19至32、60頁)  吳克政(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467號、第10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9日透過臉書結識吳克政,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ina 林麗娜 Silk 小欣 Crayon」推薦在ebay假網站註冊商店平台,以買賣交易商品,致吳克政陷於錯誤預付進貨款,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①111年12月6日上午9時53分許,匯款31,892元 ②111年12月7日上午9時53分許,匯款33,021元  李珮怡帳戶 ⒈吳克政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41號卷第9、11至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41號卷第57至58頁) ⒊被告淡水一信帳戶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41號卷第43、47至49頁) ⒋吳克政匯款資料及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41號卷第26、27、30至32頁、113年度立字第4888號卷第16、17頁)  林蘭馨(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23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14時15分許透過messenger結識林蘭馨,以LINE暱稱「凡凡」推薦「太陽城」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蘭馨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7日11時22分許(併辦意旨書載為11時23分許)、6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林蘭馨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29號卷第3至8頁)。 ⒉交易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29號卷第29至31、34、43至45頁)。 ***對話紀錄擷圖開庭未記載***  ⒊被告淡水一信帳戶交易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29號卷第51頁)。  許樹蓮(未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31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健明」結識許樹蓮,佯稱可透過親友投資「中國北京科興生物製品有限公司」以獲利云云,致許樹蓮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①111年12月2日上午9時12分許、14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 ②111年12月5日上午9時9分許、11分許、下午2時40分許,匯款10萬元、5萬元、5萬元 ③111年12月6日上午9時10分許、10時39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 ④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10時2分、6分、7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  ⑤111年12月8日上午9時18分、19分、24分、25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許樹蓮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814號卷第11、13至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814號卷第77至78頁)  ⒊被告淡水一信帳戶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814號卷第29至37頁、113年度立字第4888號卷第15至18頁) ⒋許樹蓮所提帳戶轉帳明細等匯款資料(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814號卷第21至25、85、89至95頁)  黃惠華(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47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國棟老師」、「陳智傑老師」、「張曉園助理」對黃惠華佯稱:加入「和通集團」會員,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惠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7日、匯款60萬元 李珮怡帳戶 ⒈黃惠華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647號卷第7至10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647號卷第29頁) ***併辦證據及本院審理提示誤載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被告淡水一信帳戶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647號卷第19、25頁) ⒋黃惠華所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647號卷第31頁)  熊秀妮(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76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4日透過交友平台veeka結識熊秀妮,以通訊軟體LINE推薦交易平台「legou樂購網」,佯稱保證獲利,致熊秀妮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①111年12月5日上午9時27分許,匯款45,000元 ②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47分許,匯款16,500元  李珮怡帳戶 ⒈熊秀妮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552號卷第41至4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552號卷第45至46頁) ⒊被告淡水一信帳戶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552號卷第25至30、32至33頁) ⒋熊秀妮所提帳戶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1552號卷第79、91、95至109頁)  吳枝芬(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16803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16日某時許起,自稱「李炘」向吳枝芬佯稱:可註冊「中國香港大樂透」並下注,包中獎云云,致吳枝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旋經轉出一空。 111年12月2日下午2時47分、48分許,分別轉帳5萬元(2次) 李珮怡帳戶 ⒈吳枝芬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4888號卷第41至45頁) ⒉被告淡水一信帳戶交易紀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4888號卷第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4888號卷第47至50、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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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