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87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勝達
選任辯護人 周志一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柏澄
選任辯護人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黃永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中
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869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
第17827、2559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211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勝達、林柏澄部分撤銷。
陳勝達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1790.17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包裝罐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柏澄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勝達(綽號「達哥」)、楊婼溱(已歿)及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跨國運毒集團成年成員,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規範之毒品,不得運輸及持有。該跨國運毒集團先推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前某時許, 在泰國曼谷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夾藏在「五塔標行軍散」 藥品罐內,共計淨重1790.20公克(驗餘淨重1790.17公克, 下稱本案包裹),以寄送國際包裹方式,填載寄件人「Miss Surattana Kamjung」及收件人資料「姓名:MR.Hong Qun e n、地址:No.000,00.0000.0000.,00 0000 00000000.,000 000000 0000 000,000000、聯絡電話0000000000」等寄件資 訊後,委由不知情之「EMS」公司之國際快捷貨運人員運送 本案包裹,嗣於111年10月29日由泰國曼谷運輸入境後,再 尋找可出面領取本案包裹之人,然本案包裹經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111年10月29日某時許發覺有異,
隨即扣留該包裹並移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 局)進行調查。陳勝達、楊婼溱在上開跨國運毒集團成員接 洽聯繫領取本案包裹前,均不知該包裹已遭查獲,仍共同基 於就國內部分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陳勝達 指示楊婼溱出面領取本案包裹,並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由不知情之林柏澄(經本院改判無罪,詳後述)負 責載送楊婼溱前往領取本案包裹,林柏澄與楊婼溱先於111 年10月30日虛偽製作其等曾有叫車紀錄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後,楊婼溱即至○○大旅社等候指示。嗣林柏澄於111年1 1月1日16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 載楊婼溱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後,楊婼溱依林 柏澄指示向郵局人員提示「洪權恩」(另案通緝中)之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後,欲領取本案包裹,旋當場為警查 獲,復在蘆洲郵局外查獲在車內等候之林柏澄,並當場扣得 林柏澄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橘色三星手機1支(門 號0000000000號,即本案包裹收件門號)、深藍色IPHONE手 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紅色I PHONE手機與現金18萬3, 000元;另扣得楊婼溱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VIVO手機1 支(門號0000000000號)、洪權恩之身分證及委託書等物;其 後再循線追查陳勝達,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被告陳勝達部分,撤銷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範圍:檢察官上訴書表明原審就被告陳勝達之運輸毒品 犯行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不當,為此提起上訴(上訴書第3-4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明就被告陳勝達部分僅為 量刑上訴(本院卷第196、346-347頁);而被告陳勝達則就 其經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認其應受無罪判決(本院 卷第71-101、197、347頁)。是本案被告陳勝達部分之上訴 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有罪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不及 於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部分,原審判決第17頁),先予說明。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楊婼溱(下逕稱姓名)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具證據能力 。被告陳勝達雖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然查: 1.楊婼溱於111年11月2日及112年3月13日分別以證人之身分在 檢察官面前具結後作證(偵字第55869號卷一第205-211頁, 偵字第17827號卷第127-132頁),前開第1次偵訊係案發後
旋為警查獲之時,應較無權衡利害得失之情;第2偵訊係楊 婼溱經釋放後再經傳喚到庭而為證述,亦無證據足徵其有受 到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參諸其2次所為之證述內容均屬一 致;再其同日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亦互核相符而無顯不 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應具證 據能力。
2.楊婼溱於111年11月1日於警詢所為之供述(偵字第55869號 卷一第5-9頁),係案發後旋為警查獲之時所為,應較無受 外力干擾影響之情,且與前揭2次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一致 ;再楊婼溱於原審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時表示全部認罪( 原審重訴字第47號卷第169-173頁);嗣於112年5月24日審 理時本經聲請以證人身分欲行交互詰問,但因身體不適未進 行詰問(原審重訴字第47號卷第271-272頁),嗣楊婼溱於1 12年8月2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原審重訴字 第47號卷第417-418頁)。是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已確認起 訴之犯罪事實無誤而全部承認,嗣於審判期間死亡,徵諸其 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與其歷次於檢察官訊問並經具結後所 為之證述吻合,且與卷附LINE通訊對話內容相符,而其又為 實際出面領取本案包裹之人,其供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規定,應有證據能 力。
㈡本案當事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 述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99-202、359-363 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 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陳 勝達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勝達固承認有於111年10月30日陪同楊婼溱到蘆 洲正義公園與被告林柏澄(下逕稱姓名)見面,且在正義公 園有看到林柏澄與楊婼溱製作虛偽之叫車紀錄等情,然否認 有何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卷內並無證據可證 明其知悉本案包裹內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卷附楊婼溱所 寫之信函,可知楊婼溱係因遭其催討債務,才亂咬其有運輸 毒品之犯行,楊婼溱對其不利之證述不可採信,其僅介紹楊 婼溱從事領取卡片包裹之車手工作,並非領取毒品包裹之工 作云云。經查:
㈠本案跨國運毒集團所屬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0月29日前某
時許,在泰國曼谷某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夾藏在「五塔標 行軍散」藥品罐內(共計淨重1790.20公克),以寄送國際 包裹方式,委由不知情之「EMS」公司運送本案包裹,於111 年10月29日自泰國運輸入境,林柏澄於111年10月間受陳柏 銘(另行偵辦,下逕稱姓名)囑託負責接聽電話依指示行事 並載送楊婼溱領取包裏,被告陳勝達有於111年10月30日陪 同楊婼溱到正義公園與林柏澄見面,且在正義公園有看到林 柏澄與楊婼溱製作虛偽之叫車紀錄,而案發時警方依楊婼溱 供述,在蘆洲郵局外之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查獲林柏澄, 並扣得林柏澄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手機共3支及 現金18萬3,000元;且在楊婼溱身上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2 所示之手機1支及洪權恩之身分證及委託書等事實,業據被 告陳勝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原審重訴字第7號 卷第191、192頁,本院卷第198頁),且有門號0000000000號 基地台位置、網路歷程、即時定位紀錄、通訊監察譯文等在 卷可憑(偵字第55869號卷一第38-44、100-140頁反面,偵卷 二第31-34、44-47、49頁);另有臺北關111年10月29日北 松郵移字第1110100069號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 案包裹及內容物照片、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洪權恩之 身分證及委託書、林柏澄持有之手機通聯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航空警察局111年11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卷供參(同上偵卷一第10、28、29、38-44、48-53、78-9 3頁)。又本案遭扣案之碎塊狀檢體1包,經鑑定後確實呈現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計1790.17公克),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 23024880號鑑定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31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在卷可查(原 審卷一第69、335-338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楊婼溱於偵訊及警詢之供述前後一致且與客觀事證相符 ,堪以採信:
1.其於111年11月2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跟達哥說需要 賺錢的工作,達哥就叫我去領包裹,111年11月1日才會前往 蘆洲郵局領取包裏;111年11月1日凌晨1時許,達哥叫我去○ ○大旅社等,等到早上8、9時他跟我說可以先去忙我的事, 下午他打電話叫我回去○○大旅社,我就回去。那時還有達哥 跟他女友在,達哥叫我用LINE傳給林柏澄說我要叫車,我就 傳地址給林柏澄,林柏澄就過來載我,我上車時林柏澄就拿 洪權恩的身分證跟委託書給我,我就寫我的名字跟戶籍地在 委託書上,他還叫我把0981那支電話記在我手機內,說是領 包裏要用的,我就下車去(郵局)櫃臺,但櫃台人員說沒有
這個號碼,我就上車跟林柏澄說,林柏澄就打電話給郵差, 他說要去旁邊的警衛室找警衛,我就下車去找警衛,警衛就 帶我過去領包裏,我要領包裹時有把洪權恩的身分證跟委託 書給他們看;我跟林柏澄不是家人關係,手機門號00000000 00號是林柏澄告知;達哥說領完包裏會給我10萬元,達哥說 回去再跟他拿。我都是用LINE跟林柏澄、達哥聯絡;達哥之 LINE對話暱稱是「達威」、林柏澄是「澄」,達哥在這次運 輸毒品包裹之角色為指示我領包裹,林柏澄是負責載我過去 ,達哥跟林柏澄都有負責聯繫。我的手機裡10月30日與林柏 澄之LINE對話紀錄,是林柏澄拿我的手機自己去打的,當天 約見面的目的就是要打這個電話紀錄。10月30日當天是達哥 叫我去蘆洲的正義公園,叫我跟林柏澄見面,一見面他就把 我的手機拿去打對話記錄,打完就走;我在10月30日前沒有 跟林柏澄叫過車;LINE對話紀錄顯示我問「你還有在跑車嗎 ?」、「想說你服務不錯就叫你的」,我當時想應該是為了 要領包裏做準備,而且這根本不是我打的,除了正義公園那 次,更早1次是在111年10月中在星巴克見過林柏澄,更早就 沒有。我知道包裏裡是毒品,貨主應該是洪權恩,林柏澄說 我拿到貨上車,會帶我去交付,但林柏澄沒有說。我都用LI NE跟達哥聯繫,手機裡有他的電話號嗎;我手機裡10月17日 、10月21日的LINE對話紀錄都是我與達哥之對話,「你要接 嗎?」、「賺錢當然接」這些對話意思就是達哥問我要不要 工作,我說可以賺錢當然要,這個工作就是這次的領包裹。 卷內監視器畫面顯示的就是林柏澄到○○大旅社接我,載我到 蘆洲郵局領包裹的過程;我沒有將姓名「MR.Hong Qun en」 、聯絡電話「0000000000」、收件地址「新北市○○區○○路00 0號」等資料提供給跨國犯罪集團,我不知道是誰提供的, 是達哥叫我去領包裏,林柏澄載我去領等語詳盡(偵字第55 869號卷一第206-209頁);核與林柏澄提供之手機LINE對話 截圖、楊婼溱手機LINE通訊錄好友名單、林柏澄駕駛上開汽 車於111年10月30日、111年11月1日之路徑與沿途監視器畫 面截圖、蘆洲正義公園監視器翻拍畫面、○○大旅社監視器翻 拍照片相符(同上偵卷一第19-20、23、24-27頁,同上偵卷 二第10-20頁,偵字第25991號卷第73-78頁),足見楊婼溱 所述信而有徵,堪以採信。
2.楊婼溱於112年3月13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證述,除與上 揭內容相同外,並稱:警詢所述都是出於自由意志回答,是 去賭場認識黃永龍、陳勝達(即達哥),黃永龍認識7、8年 ,陳勝達認識3、4個月,認識陳勝達是要看有無賺錢機會, 陳勝達叫我拿雙證件去星巴克跟林柏澄見面,過幾天叫我加
林柏澄的LINE,一直加不進去就直接約在公園見面,陳勝達 說10萬元要做完才能領,後來我被抓,放出去後問陳勝達, 陳勝達才說林柏澄身上查到18萬3千元,有10萬元是要給我 的酬勞,有一個人認識陳勝達也認識林柏澄,但我不知道是 不是陳柏銘。LINE暱稱豬狗智是邱勇智,他有陪我去正義公 園和慶都旅社,他沒有參與。...111年10月21和「達威」的 LINE對話內容是陳勝達說第一次和林柏澄見面不要遲到,叫 我帶雙證件去,我就先去三重○○路0段的○○大旅社找陳勝達 ,再由黃永龍開車載我跟陳勝達去星巴克,林柏澄說當天自 稱「阿龍」的人就是陳勝達,我事後問陳勝達,陳勝達說我 們兩邊不能叫他相同的名字。卷內黃永龍傳「X00000000」 的截圖,就是陳勝達要我加林柏澄的LINE。到正義公園製作 虛偽叫車紀錄後,我們就去○○大旅社,我問陳勝達可否先拿 報酬,他說不行,我說我需要錢,他就拿1萬元給我。因為 黃永龍說他也沒錢,所以我就分一半給他。111年10月30日4 時5分跟21時58分我跟黃永龍之對話訊息,是陳勝達叫我們 過去,說我們都會拖拖拉拉,陳勝達說他的人會帶我去控管 。111年10月30日14時47分陳勝達傳給我的訊息(你們拿到 錢了就是這樣,偵字第17827號卷第100頁),是因為陳勝達 說他前一天有給我1萬元,後來就找不到我;111年10月31日 6時6分陳勝達傳訊息(即你最好不要誤事,幹,見同上偵卷 第100頁背面),是本來31日要去領包裹,陳勝達找我找不 到。111年10月31日21時50分至11月1日13時49分與陳勝達之 LINE對話,是我中間有說不想做,陳勝達就說社會事可以這 樣玩弄嗎?不是今天不做就不做,對方那邊也要給人家交代 ,後來他也自己收回訊息,叫我也把一些訊息收回,因為我 缺錢所以就繼續做。111年10月28日19時11分到19時18分跟 邱勇智之對話訊息(即明天要去給達哥控管了,同上偵卷第 102頁背面),是邱勇智說我沒有拿到錢為何要給人家控管 ,我還有跟陳勝達說這樣領包裹價錢很低。111年10月31日1 9時12分到22時19分跟邱勇智之訊息(即我還要用刑期去賺 錢來給你還債?嘴巴上說不希望我去做,心理在禱告快去弄 錢來,...我會去中壢做,我沒笨到一樣的刑期我去賺少的. .同上偵卷第104-105頁),是因為我冒險賺錢就是想要邱勇 志去還債,然後可以接小孩回家,但邱勇智開口閉口都是錢 。111年11月1日5時46分我跟邱勇智的訊息對話,是那時我 在難過(想找毒品施用,即同上偵卷第105頁背面),邱勇 智叫我去找黃永龍,後來我就在慶都旅社用陳勝達的,陳勝 達有看到,他沒有阻止我。111年11月1日14時25分跟邱勇智 的訊息對話是回報邱勇智說我已經到達哥這邊,邱勇智就叫
我不要真的去領,我還有跟陳勝達說如果出事的話我的部分 不要給黃永龍,所以要給邱勇智。我不會陷害陳勝達、黃永 龍、邱勇智他們等語(同上偵卷第127-132頁)。 3.楊婼溱於111年11月2日、112年3月13日警詢所述內容(偵字 第55869號卷第5-9頁,偵字第17827號卷第94-107頁),與 前開證述內容相符,且與卷附其與被告陳勝達、黃永龍、邱 勇智及林柏澄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吻合,復有前揭監視器畫 面截圖等客觀事證可佐,自堪採信為真。
㈢證人林柏澄於偵查及歷次審理時所證相符,且與楊婼溱所證 及卷內客觀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1.林柏澄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於111年10月中開始在陳柏銘之 通訊行上班,之前在開大貨車,看過陳勝達2次,跟陳柏銘 都是用臉書messenger通話,後來陳柏銘就給我扣案的紅色 手機(即附表一編號3),說不要用私人手機打給他,扣案 紅色手機只有陳柏銘知道號碼,只有他會打給我。在10月28 -30號的某天,他打電話問我橘色那支手機(即附表一編號1 )有沒有響,他之前給我橘色手機時,有交代如果橘色手機 響了要說我是洪權恩,人在南部。我是在10月20幾號由陳柏 銘在三蘆通訊行當面交給我收件門號手機(橘色手機)。11 1年11月1日陳柏銘叫我去載楊婼溱,並交給我洪權恩的身分 證及委託書,他叫我看私人手機(附表一編號2),我就看 到楊婼溱有LINE我,叫我去三重○○路0段載她,陳柏銘叫我 去蘆洲三民路郵局,跟我說到郵局時要打給他,我到了打給 他,他就掛斷,陳柏銘叫我跟楊婼溱說收件門號是00000000 00,叫楊婼溱記起來,楊婼溱下車後又回來,說沒有這個人 的東西,我就又打給陳柏銘,陳柏銘叫我拿橘色手機回撥, 問完後,楊婼溱又下車,沒多久警察就來了。監視器畫面拍 到的的確就是我去○○大旅社接楊婼溱,再一起前往蘆洲郵局 領取本案包裹。陳柏銘說楊婼溱領完包裏回來後打電話給他 ,他才會跟我說將包裏拿給何人;在此之前,第1次在蘆洲 長榮路星巴克見到楊婼溱跟「阿龍」,第2次是111年10月30 日凌晨1時9分許,在蘆洲正義公園內與楊婼溱、「阿龍」還 有2個我不認識的人見面,陳柏銘知道我之前是白牌司機, 所以要我製作假的LINE對話紀錄像是楊婼溱是我以前的客人 ;在正義公園時我跟楊婼溱沒有說話,「阿龍」說他們不會 用(指操作手機),我剛下車就是「阿龍」來認我,所以我 就幫他們用,用完我就走了;陳柏銘給我18萬3,000元,叫 我把錢給楊婼溱等語詳盡(偵字第55869號卷二第77-79頁) ;於本院審理時更明確證稱:我說陳柏銘要我去星巴克跟一 個叫「阿龍」的會合,「阿龍」就是在庭的陳勝達,當天是
陳勝達帶楊婼溱來認我等語(本院卷第370-371頁)。 2.林柏澄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第一次去星巴克是通訊行老闆陳 柏銘叫我去收雙證件,陳柏銘說到現場會有一位「阿龍」來 認我,到現場就是陳勝達帶楊婼溱來,之後我打電話給陳柏 銘,把電話給陳勝達,是陳勝達跟陳柏銘在講話,我收了楊 婼溱的雙證件就回店裡交給陳柏銘。第2次到正義公園也是 陳柏銘叫我去幫客人用手機,我到現場發現就是在星巴克那 夥人,額外還有2個我不認識的人,但是他們沒說話,陳柏 銘要我幫楊婼溱做叫車的紀錄等語(原審訴字第47號卷一第 279-280頁);於本院審理時仍一致供稱:到星巴克我打給 陳柏銘,陳柏銘跟陳勝達講話,我要帶楊婼溱去辦預付卡, 但楊婼溱名下有欠費無法辦,陳柏銘就叫我把楊婼溱的雙證 件帶回去通訊行店內等語(本院卷第361-362頁);所述前 後一致且與楊婼溱所述相符。
3.卷內並有林柏澄與楊婼溱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截圖、楊婼溱 手機通訊錄、林柏澄所駕駛前開汽車之行車軌跡、經監視器 攝得其車行狀況之翻拍照片、車籍資料、0000000000號(收 件門號)與0000000000號(林柏澄申登門號)行動電話之基 地台位置、網路歷程、即時定位紀錄、持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之人與郵局人員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為憑(偵 字第55869號卷一第19-20、23、24-27、33、38-44、53、10 0-141、152背面、167-178頁,偵字第55869號卷二第31-34 、44-47、49、66-68頁),並有在林柏澄身上查獲如附表一 編號1所示之橘色三星手機(使用收件門號)、編號2所示之 深藍色IPHONE手機(使用林柏澄自己申登門號)、編號3所 示之紅色I PHONE手機(門號不詳之工作手機)各1支,以及 現金18萬3千元扣案可佐,益見林柏澄證述屬實,被告陳勝 達確有在案發前2次陪同引導楊婼溱與林柏澄會面,並主導 林柏澄製作與楊婼溱間之虛偽叫車LINE對話紀錄之事實,嗣 楊婼溱亦係在被告陳勝達之指示下,請林柏澄至慶都大旅行 社載其至蘆洲郵局領取本案包裹。
㈣被告陳勝達雖辯稱是介紹楊婼溱領取詐欺包裹,其不知本案 包裹內有海洛因云云。然查:
1.楊婼溱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全部承認 (原審訴字第47號卷一第170-171頁),供稱知悉要領海洛 因毒品包裹,報酬是10萬元;參以林柏澄為警查獲時確實持 有10餘萬元之現金,並稱是與包裹相關之報酬;再觀諸被告 陳勝達於警詢供稱:幫楊婼溱介紹工作,有聽說報酬是10萬 元等語(偵字第25591號卷第38、44頁);可見楊婼溱證稱報 酬為10萬元乙節屬實。佐以楊婼溱與邱勇智於111年10月27
日19時5分之LINE對話訊息提及「...無期徒刑的賺錢辦法我 都願意敢去拼了...」等語(偵字第17827號卷第102頁背面 );又楊婼溱持用之手機於111年10月30日上午3時許開始有 多筆瀏覽領毒品包裹之新聞紀錄,有航警局之勘察報告附卷 可查(偵字第55869號卷二第23-30、該等對話在29-30頁) ;則楊婼溱若僅係擔任詐欺集團之取簿手領取提款卡等金融 帳戶之包裹,報酬怎會高達10萬元,又何需以上述迂迴方式 先製造楊婼溱與林柏澄曾有叫車紀錄之虛偽LINE對話紀錄; 再由楊婼溱先至○○大旅社等候通知、接受控管,嗣由被告陳 勝達指示楊婼溱以LINE通知林柏澄至○○大旅社接其前往蘆洲 郵局,並偽以「洪權恩」名義收件等過程;再觀諸○○大旅社 之監視器翻拍照片顯示,被告陳勝達於案發前1日之111年10 月30日凌晨1時許即出現在該旅社,與楊婼溱、黃永龍等人 碰面後曾先拿取部分現金給楊婼溱,之後才離去;而自蘆洲 正義公園監視器攝得之影像,亦可看出被告陳勝達係與楊婼 溱及林柏澄鄰近接洽處理相關事宜,並非單純在旁等候觀看 ,有該等翻拍照片存卷可參(偵字第17827號卷第22-33頁) ,凡此均與被告陳勝達辯稱僅單純幫「阿水」介紹領詐欺包 裹的工作給楊婼溱,並未參與主導犯行之說詞不合。 2.被告陳勝達供稱其以「達威」之暱稱與楊婼溱以LINE聯繫, 此與楊婼溱手機之LINE聯絡人資料相符(偵字第17827號卷 第8頁);而楊婼溱於111年11月1日為警查獲時,手機顯示 其與「達威」有諸多於111年10月31日及111年11月1日聯繫 之訊息紀錄,然均遭收回,有楊婼溱持用之手機畫面截圖存 卷可參(偵字第55869號卷一第21-22頁);佐以被告陳勝達 之供詞有諸多前後不一、與卷內事證不符之情形(詳後述) ,益見被告陳勝達所辯不足採。依卷內航空警察局數位證物 勘察報告所指,楊婼溱持有之手機與LINE代號「豬狗智」之 對話提及「達哥昨天有說不管過不過都可以領錢」、「十萬 扣上次拿的一萬剩九萬」、「我有交代達哥不要把我的給黃 曉龍」;楊婼溱與LINE代號「黃曉龍」之人對話提及「曉龍 ,你全部輸完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沒關係,你趕快打電話 給中壢的,問他們領包裹的事情,順便問看看能不能先拿一 些錢」、「現在達哥說明天他們的人就要來帶我走了」、「 中壢要我們過去說有工作,達哥也要我們過去,你看怎樣也 回個電話吧」;楊婼溱與LINE代號「達威」之人對話提及「 ...你想賺錢你就給我正經一點乖一點...」、「達哥,先跟 你說一下,那天我跟曉龍聊天的時候說溜嘴領包裹的事情, 先跟你說一下」、「慶都開一個房間」、「不要再亂跑了」 等語(偵字第55869號卷二第23-30、該等對話在29-30頁)
,在在顯示被告陳勝達強力控管楊婼溱之行蹤,擔心楊婼溱 會誤事,而楊婼溱領取包裹之行為係易遭查獲之高風險犯行 。又經警提示楊婼溱與「達威」之LINE對話截圖,即「達威 問楊婼溱『你要接嗎?』,楊婼溱答『接』、『賺錢當然接』、『 達哥,先跟你說一下,那天我跟曉龍聊天的時候說溜嘴領包 裹的事情,先跟你說一下』,達威即回稱『多嘴』、『給他知道 很囉唆的』、『8:30到別遲到了,帶雙證件,切記』、『三重○ ○路0段00號』(即○○大旅社地址)等對話訊息」,就此詢問 被告陳勝達意見,被告陳勝達稱:楊婼溱說「接」是接車手 工作等語(偵字第17827號卷第8-9頁),足見被告陳勝達確 實有與楊婼溱為前開對話;再警方出示楊婼溱以LINE訊息向 「達威」表示找不到x00000000用戶,「達威」回以「他加 了」等語,詢問被告陳勝達此為何意?被告陳勝達表示「阿 水」指示我讓楊婼溱跟林柏澄加入LINE好友,但加不成,後 來才約去蘆洲正義公園等語(偵字第17827號卷第10頁), 足見被告陳勝達除詢問楊婼溱是否接此工作,尚主動告知楊 婼溱要帶雙證件,與林柏澄加LINE,益見楊婼溱證稱被告陳 勝達要其帶雙證件至○○大旅社找被告陳勝達,再一同至星巴 克找林柏澄等情屬實,而被告陳勝達嗣後並主導帶同楊婼溱 至蘆洲正義公園完成前揭虛偽之駕車紀錄,加以楊婼溱與被 告陳勝達、黃永龍、邱勇智之前揭LINE對話紀錄內容顯示係 由被告陳勝達負責督促、控管楊婼溱會準時依指示出面領取 包裹,綜上益徵被告陳勝達並非單純引介楊婼溱參與收取本 案包裹行為,其係全程參與、引導、指示楊婼溱為各項領取 本案包裹犯行之主導者。
3.同案被告黃永龍於112年3月3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陳勝達是 我以前的藥頭,認識快5年了,楊婼溱與我曾是男女朋友, 認識約2年,邱勇志是楊婼溱的老公,楊婼溱跟陳勝達認識 ,我的LINE暱稱是黃曉龍@,是陳勝達就是達哥叫楊婼溱去 領本案包裹,案發後陳勝達有拜託我聯絡楊婼溱,要楊婼溱 幫忙串證,把筆錄圓謊,卷內楊婼溱LINE聯絡人跟對話中代 號「達威」之人就是陳勝達,卷內我跟楊婼溱111年10月29 日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達哥」要我傳我跟他的對話截圖給 楊婼溱,是因為陳勝達當時聯絡不到楊婼溱,陳勝達要我幫 忙聯絡楊婼溱跟林柏澄加LINE。111年10月30日我有跟楊婼 溱、邱勇智一起到蘆洲正義公園,陳勝達自己開車過去,陳 勝達不知跟楊婼溱在討論什麼,後來有1男子加入,好像有 拿筆電還是手機出來,我和邱勇智就是像遊魂一樣在旁邊晃 來晃去;111年10月30日在○○大旅社楊婼溱確實有拿錢給我 ,因為她欠我錢。卷附同日我跟楊婼溱的LINE對話內容,我
不知道達哥為何要派人把她帶走,案發後陳勝達一直很積極 要我找楊婼溱,楊婼溱出事後有跟我說報酬是10萬元,她沒 有領到等語(偵字第25591號卷第90-92頁),而與其於警詢 初始供述之內容及卷內LINE對話截圖一致(偵字第25591號 卷第6-11頁),復與楊婼溱所述及前揭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吻合,足見其上開證述可採。黃永龍嗣於原審審理時雖改 稱:楊婼溱是經由小蔣(後又改稱小董)介紹認識陳勝達, 那時楊婼溱都有在做車手,案發後有跟陳勝達聯繫,因為陳 勝達有欠楊婼溱錢,要跟陳勝達要錢云云(原審重訴字第7 號卷第254-266頁),顯與前揭LINE對話紀錄內容均有矛盾 ,且斯時楊婼溱業已死亡(戶籍資料記載112年8月27日死亡 ,原審重訴字第47號卷第417-418頁),無從對質。再觀諸 黃永龍自89年間起,即有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紀錄,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37-168頁); 而黃永龍於警詢時供稱:其於111年110月30日晚間之LINE對 話紀錄對楊婼溱表示:「達哥叫我們過去」、「達哥在生氣 了」等語,是陳勝達聯絡不到楊婼溱時,會叫我聯絡,我很 在意達哥生氣,是因為我當時有吸毒,會向達哥購買安非他 命等語(偵字第25591號卷第9-10頁),與前揭各項證據較 為吻合;加以楊婼溱於109年間亦有施用毒品之紀錄,有其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原審重訴字第47號卷第19-28頁), 其於偵訊亦證稱案發前有在○○大旅社拿取被告陳勝達之海洛 因施用,足徵黃永龍前稱被告陳勝達為其藥頭乙節屬實,被 告陳勝達應係黃永龍之債主或上游供應者,黃永龍始會對其 有所忌憚畏懼;黃永龍於原審雖附和被告陳勝達所述,改稱 是被告陳勝達欠楊婼溱錢,才會在○○大旅社拿錢給楊婼溱等 詞,然參諸楊婼溱與被告陳勝達於111年10月30日之對話紀 錄,被告陳勝達斥責楊婼溱拿了1萬元就找不到人,楊婼溱 稱「達哥,我才拿5千塊而已,五千塊繳錢就沒了」,之後 被告陳勝達遂稱「社會事可以叫你們這樣在玩弄嗎?」等語 ,業如前述(偵字第17827號卷第100-101頁),是黃永龍事 後改稱是被告陳勝達欠楊婼溱,才會還1萬元云云,顯係迴 護被告陳勝達之詞,不足採信。再者,楊婼溱前與黃永龍之 LINE對話訊息提及「中壢那邊要我們過去說有工作,達哥也 要我們過去」,足見中壢那邊與被告陳勝達提供之工作機會 不同,被告陳勝達係提供領取本案毒品包裹之工作,中壢那 邊應係車手或取簿手之工作,楊婼溱與邱勇智才會在前揭LI NE對話內容提及「一樣的刑期我不會選賺得少的,我沒有那 麼笨」等語,益徵楊婼溱過往從事之車手或取簿工作,顯與 本案領取毒品工作有別,證人黃永龍自原審審理時開始翻異
其詞,證稱楊婼溱應係透過被告陳勝達介紹做車手工作云云 ,顯不足採。
4.證人邱勇智於原審112年11月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與楊婼溱 為夫妻,卷內與楊婼溱的LINE對話截圖(偵字17827號卷第5 2頁),楊婼溱提到「黃曉龍一直在跟達哥說價錢真的很低 ,達哥都說這第一次跟對方配合,配合好的時候,他們第二 次、第三次就要捲款了...」等語,不知道是何意思。就楊 婼溱上開訊息,我回覆「你自己看怎麼做,小龍不敢做,想 分就更扯」,這句話意思是他們去領錢,沒有去做為什麼要 分錢。...111年10月30日凌晨1時許,有開車載楊婼溱跟黃 永龍一起去正義公園,待一下之後我們就去慶都旅社。同上 偵卷第53頁LINE對話截圖中楊婼溱說:「達哥在找了,出門 了」、我回「確定拿的到嗎?還有你跟小龍說我在講,他沒 幹嘛要拿到一半真的很扯,看他叫什麼?」意思是做都是楊 婼溱在做,黃永龍都沒去做為什麼要錢的意思。對話截圖中 「十萬扣上次拿的一萬剩九萬」,十萬是他做的所有事情最 後的所得,對話截圖中楊婼溱稱「我有交代達哥不要把我的 給黃曉龍」意思是指錢。同上偵卷第55頁反面對話截圖中我 說「領完了?小龍4萬...他上次拿了5千不是?...」,楊婼 溱回稱「還沒」是指還沒還他等語。...在○○大旅社有看到 陳勝達拿錢給楊婼溱,是楊婼溱跟陳勝達借錢。...我有反 對楊婼溱去領包裹,同上偵卷中LINE對話紀錄楊婼溱提到「 我還要用刑期去賺錢來給你還債」,有印象她有這樣說等語 (原審重訴字第7號卷第289-294頁),足見其與楊婼溱確實 有如上偵卷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由該等LINE對話紀錄內容 ,可知楊婼溱係受達哥即被告陳勝達指示前往領取本案包裹 ,報酬為10萬元,領取包裹前楊婼溱依被告陳勝達指示在○○ 大旅社待命,其等均知此事涉及重刑,尚且論及此為涉及無 期徒刑重刑之事,如此報酬過少,足見楊婼溱於偵查中具結 證述內容屬實;邱勇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作證時就領取本案 包裹一事避重就輕(本院卷第348-355頁),指稱楊婼溱是 領取詐欺包裹,並稱被告陳勝達在慶都旅社拿1萬元給楊婼 溱是借錢給楊婼溱乙節,顯與其與楊婼溱前揭LINE對話內容 歧異,亦與前述各項客觀事證以及常情不合;參諸邱勇智作 證時楊婼溱業已死亡,而無從對質,由前述各LINE對話內容 可知邱勇智與黃永龍均係經濟狀況不佳需賴楊婼溱冒違法風 險賺取金錢之人,是邱勇智所證亦同黃永龍事後翻異之詞, 均係迴護被告陳勝達所致,不足採信。
5.被告陳勝達於偵訊時供稱:不是其指示楊婼溱領取本案包裏 ,是一個叫阿水的人,星巴克那次是楊婼溱跟林柏澄在談;
在慶都旅社時楊婼溱說要等林柏澄來接她,林柏澄就打電話 來,他們就出去了,他們就自己處理等語(偵字第17827號卷 第146、147頁),所述顯與楊婼溱、林柏澄證詞矛盾,亦與○ ○大旅社監視器畫面、楊婼溱與林柏澄通訊對話紀錄不符, 顯不可採。被告陳勝達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第二次看到 林柏澄是在正義公園,不曉得他們去那邊做什麼事,那天是 林柏澄過去打個招呼,他們就自己談了,事後是楊婼溱說他 們要做line叫車通話記錄等語(原審卷一第275、276頁),亦 顯與楊婼溱、林柏澄之證詞、正義公園附近監視器畫面、楊 婼溱與達威及黃永龍之LINE對話紀錄矛盾;況被告陳勝達若 僅係介紹楊婼溱領取包裏,何需2次帶同楊婼溱前去與林柏 澄見面,被告陳勝達所述顯係畏罪之詞,不可採信。 6.至被告陳勝達之女雖於112年3月27日提出1封署名為楊婼溱 書寫之信件予檢察官,信件中雖表明「達哥...我在警局時 謊稱是你叫我去領包裹,別生氣,我會這樣真的是你逼我還 錢逼的太緊了,若是你沒把我逼的這樣,我也不至於答應阿 龍去領包裹....做筆錄時,我已開始在提藥...」云云(偵 字第17827號卷第185-187頁);然縱使該信件確係楊婼溱所 書寫,然黃永龍於偵查中已具結證稱:案發後陳勝達一直很 積極要我找楊婼溱,要楊婼溱幫他串證圓謊;參以前述楊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