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855號
TPHM,113,上易,85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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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婉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1176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徐婉茹係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 並未上訴,則原審判決就被告被訴於110年6月16日詐欺張智 翔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自不 屬本院審理範圍。
貳、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徐婉茹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共9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原審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 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之宣告均無違法或不當,應予 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參、被告上訴理由略以:
  伊因為缺錢,而向告訴人等人借款,並沒有以投資VIP營造 業客戶、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當藉口,不知為何告訴 人等人均如此證述云云。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坦認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時間,收受如附表二編號 1至9所示之告訴人交付現金或匯款之事實,業據被告所坦認 ,核與證人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李芯瑩陳裕昇、黃 子晏、鄭舶廷、洪證家、黃聖堯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表、通訊 軟體LINE、MESSENGER、簡訊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簽 收單、借據、支票、華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中華郵政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板信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對話譯文等資料在 卷可稽。
二、被告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9「詐騙之時間及方式」欄之方式, 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9之告訴人,其理由如下:   ㈠有關附表二編號1告訴人張智翔部分:
 1.證人張智翔於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以VIP營造業客戶、直 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需要資金,並表示投資15天可以分 到投資款4%至6%之紅利,使告訴人相信被告所說有穩定的大 客戶需要資金,且固定給予高額利息,才將錢給被告,並向 張智翔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等語(見偵二卷第50頁 、原審易字卷第110-123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那天我缺錢,不好意思說自己要用錢,在 群組中表示有VIP營造業客戶要給0.5、0.6的利息,實際上 沒有這個客戶,也沒有這麼高的利息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 81頁)。
 3.參以被告、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於109年12月31日之群 組對話內容之對話擷錄(見偵一卷第197-199頁):  被 告:有沒有人有私房錢要賺15天0.5的利息,我的VIP客   戶出現了。
  …
  被 告:對啊我一天到晚叫他借都不要,一年都只跟我拿兩   次或三次而已。
  鍾宜娟:0.5很高耶。借十萬,15天利息就有五千?  被 告:對。
  張智翔:什麼時候會還?
  鍾宜娟:15天。
  張智翔:確定嗎?
  被 告:拉高到0.6了。(回覆張智翔)她說這個很熟,營   造業要尬票。
  張智翔:那錢要匯到哪?
  被 告:15天0.6。我跟他說我錢不夠,要0.6我才可以把本   來要出別人的錢出給他。
  張智翔:要十萬嗎?
  被 告:我是真的要出給別人啊。(回覆張智翔)你要10的   話就先扣6000起來。12/31-1/15。  足認被告確有以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可 賺取高額利息之說詞,誘騙張智翔交付款項。   4.被告與張智翔之對話紀錄(見偵卷一第113-123頁、偵卷三 第87-117頁):




 ⑴110年1月15日之對話內容:
  張智翔:如果還有需要再跟我說。
  被 告:應該是你想賺再跟我說吧。
  張智翔:所以一直有借錢的需求是嗎?
  被 告:我每天都有客人啊,進進出出的。
  張智翔:是喔。讓我再轉10萬給你。我沒像宜娟現金這麼   多。2月也會有人要借錢嗎?
  被 告:沒關係啊,小賺也是賺,就看你自己。我偷偷跟我   老公學的,他做了超過20年了,只是我錢沒他們      多,所以都只找熟識的朋友跟我借我掌控的到,不      像他們都是借公司行號的。
  張智翔:我2月現金會比較多,如果可以再轉給你,利息少   一點沒關係。
  被 告:宜娟說他那錢放著沒幹嘛,我有告訴他如果要用再   隨時告訴我。其實100的銀行定存一年才1萬初而   已。我7年買了3間房子和一台車了,剩下的現金正   在累積能量。哪一天大家都不跟我借錢了我就沒得   賺了。雖然利息高,但是他賺我也賺。有我的錢,   他們就可以叫貨了,這個社會,有錢才能賺錢。我   老公他們的利息就低到一個不行,但是他們金額都   很高,你看如果2億就算兩三分一個月也有600; ⑵於110年1月22日之對話內容:
  張智翔:我下個月再給你10萬或20萬可以嗎?  被 告:可以呀你就看什麼時候再跟我說,然後過年後的利   息會降低喔,可能一個月6、7、8分左右; ⑶於110年1月25日之對話內容:
  張智翔:我要再轉錢給你,幾號轉方便,再轉個20萬。  被 告:今天嗎?20-1.2。如果是的話利息就從今天算,到   2/9,看是要繼續收利息還是要兌回。那我寫在記   事本。沒打勾的是你的到期日期。如果沒有要兌回   的話就是那一天轉入利息。如果要兌回的話你就到   期的前兩天跟我說,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偵一   卷第113-123頁、偵三卷第87-117頁)。 ⑷被告在記事本中記載:「12/31-1/15(10×0.06)6000✔1/15(10 ×0.00)000000✔1/15-1/30(10×0.06)6000✓1/25-2/9(20×0.00 )00000✓1/30(10×0.06)2/9(20×0.06)」,有前揭對話紀錄擷 圖可稽(見偵三卷第97頁)。
 5.綜上,足認被告以自己要用錢為由,佯稱投資VIP營造業客 戶、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可穩定賺取利息,致張智 翔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自屬詐欺




㈡有關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鍾宜娟部分:  
 1.證人鍾宜娟於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與鍾宜娟因學校家長會 認識,被告以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營造 業大客戶有資金需求,使告訴人相信投入款項可穩定賺取約 6%之紅利,才將錢給被告,並向鍾宜娟收取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款項等語(見偵二卷第50-51、574、745頁、原審易字 卷第123-134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實際上高宇蓁沒有需錢周轉,也沒有客戶 要用高額利息來借錢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0頁)。 3.被告與鍾宜娟對話內容(見偵三卷第335-341頁): ⑴109年12月3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鍾宜娟:但是為什麼這些人不會想跟銀行借?因為太臨時  嗎?
  被 告:還完又再借還完又再借,很多都是銀行有貸款了。  鍾宜娟:喔~了解。跟你短暫週轉。
  被 告:再加高資金可能要提供一些細節的資料。  鍾宜娟:對不容易放款。有的會不還你嗎?
  被 告:所以我這邊會比較快而且隨時有,對他們來講利息  高但是很方便。
  鍾宜娟:那假設我1/15時間到,但我不急著用錢,但是對方  還你了,那我是可以繼續放款還是就只能拿回來?   被 告:例如100他如果付了2年利息給我,我都想說就算有  一天不還我,我都賺超過很多了。
  鍾宜娟:好你就再安排,反正我不急,賺賺零用錢。  被 告:對我來講是分散投資,但錢還是要慢慢累積不可能  一次那麼多。
⑵被告與鍾宜娟之談話錄音與譯文內容(未註記日期,偵卷二  第585頁):
  鍾宜娟:你之前那個高宇蓁她不是可以先還給你一些?   可是她現在母親節活動不是結束後可以?
  被 告:就像大家看的我都好好的意思一樣,可以怎樣?就  拿得出來錢了?
  叫她拿出來,對她拿不出來啊。
  那又能怎樣,還是我去找她什麼什麼,不可能這樣  做啊,人欠錢歸欠錢總會有個交情在。
  就像我現在如果被逼得怎麼樣了,我要去逼她嗎?  鍾宜娟:你跟她的交情就是她有錢就可以還妳對不對。  但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母親節,她做那個不就是看起  來還不錯。




  被 告:那是看起來啊,但實際上是...。
  鍾宜娟:那是很多股東在分?
  被 告:也不是啦,我覺得這種狀況,反正結論就是...。 4.綜上, 足認被告明知無營造業客戶短期融資,可賺取高額 利息,或無投資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投資,為獲得款 項,而向鍾宜娟佯稱上情,致鍾宜娟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 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自屬詐欺。
㈢有關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蘇婉瑜部分:
 1.被告在家長會群組,以投資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固定 獲得投資款項6%之紅利,使告訴人蘇婉瑜信以為真,而投資 30萬元、70萬元,並向蘇婉瑜收取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 之事實,業據證人蘇婉瑜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見偵二卷 第20頁、原審易字卷第135-144頁),復有被告、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於109年12月31日之群組對話內容之對話在 卷足佐。
 2.被告於原審自承並無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等語。 3.參以被告與蘇婉瑜於110年2月18日之對話紀錄(見偵三卷第 149、153、165、173頁):
 ⑴蘇婉瑜:「+70,總數湊100給你好了。不要跟Ema(即張智   翔)講嘿,等等又比不完」,
  被 告:「好,他真的會比,什麼都輸你了他覺得這個不能   輸你」、「我跟宜娟也要把錢兌回,這樣錢放的很   沒安全感」、「我六月要兌回70萬」。
 ⑵以被告在記事本中記載:「1/26-2/10(30×0.06)18000✓2/1 0-2/25(30×0.06)18000✓2/19-3/6(70×0.06)42000✓2/25 -3/12(30×0.06)18000✓3/6-3/21(70x0.06)42000✓3/12- 3/27(30x0.06}18000✓3/21-4/5(70x0.06)42000✓3/27-4/ 11(30x0.06)18000✓4/5-4/20(70x0.06)42000✓4/11-4/2 6(30x0,06)18000✓4/20-5/5(70x0.06)42000✓4/26-5/11 (30x0.06)18000✓5/5-5/20(70x0.06)42000✓5/11-5/26 (30x0.06)18000✓5/20(70x0.06)5/26(30x0.06)」, 有前揭對話紀錄擷圖可稽(見偵一卷第203頁)。 4.綜上,足認被告以虛構之投資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穩定獲利 等詞取信蘇婉瑜,致蘇婉瑜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款項,自屬詐欺。
 ㈣有關附表二編號4告訴人李芯瑩部分:
 1.被告向李芯瑩表示以投資藝人高宇蓁經營化妝品、面膜事業 及直播主事業,每月可分得投資款2、3%,使李芯瑩信以為 真,而投資款35萬元,並向李芯瑩收取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李芯瑩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偵二



卷第51-52、577頁、原審易字卷第144-153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是我自己想向李芯瑩借錢之說詞,實際上 並無客戶和直播主缺錢之事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1頁)。 3.被告與李芯瑩對話內容:
 ⑴於110年5月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見偵一卷第269頁):  被 告:樂,有一個客戶急用的,明天下午回,妳那還有可   以動用到明天的嗎?
  李芯瑩:確定明天下午的話可以10。
  被 告:ok確定3Q。(李芯瑩傳送匯款資料)。  被 告:樂,對方差5,還有得支援嗎?
  李芯瑩:真的沒了。
  被 告:好。樂,朋友下直播就用過來。
 ⑵於110年4月2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見偵三卷第253-257頁):  被 告:樂,有沒有辦法喬一個10可以動用六天的,星期三   或星期二可以回,晚上一個直播組要45我還差快10   左右。
  李芯瑩:週二回可嗎?
  被 告:對方說星期二兩點來得及嗎還是要再喬早一點?  李芯瑩:好。星期二。被告:那星期二回的時候再把利息加   上去喔。
 ⑶於110年5月3日對話內容顯示(見偵三卷第259頁):  被 告:樂早安,請問您今天的資金。如果有15的話,星期   四回153200。如果有20的話,星期四回204300。  李芯瑩:15可以。週四中午回嗎?
  被 告:最晚差不多2點之前,來的及嗎?還是一定要中午   呢?
  李芯瑩:好。2點可。
 4.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需求,佯稱投資直播主、高宇蓁 化妝品事業,短期內即可賺取紅利,李芯瑩因而陷於錯誤而 陸續匯款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㈤有關附表二編號5告訴人陳裕昇、編號6黃子晏部分: 1.被告向證人黃子晏於警詢及原審審理證稱:被告向其表示投 資高宇蓁面膜跟直播主,投資款項15天可以拿3%的利息,黃 子晏並將此事告知先生陳裕昇而一起投資,被告會直接跟我 說投資的直播主、面膜事業還需要投資多少錢、還差多少錢 ,並叫我去問陳裕昇,然後一起湊錢投資等語(見偵一卷第 313-315頁、原審易字卷第195-204頁),核與證人陳裕昇於 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被告是我太太黃子晏朋友,稱投資 高宇蓁面膜事業每15日可以拿利息3%,伊與和黃子晏一起投 資賺錢,我因而陸續匯款共計100萬元給被告,黃子晏也有



參加相同的投資,因而陸續匯款48萬元給被告等語(見偵二 卷第21、303頁、原審易字卷第205-210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實際上沒有所謂的客人,是我自己需要用 錢,收取告訴人之款項後沒有拿去投資,實際上是拿去還其 他人的本金或利息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2-83頁)。   3.被告與黃子晏之對話內容(見偵一卷第333-353頁、偵三卷 第307頁):
 ⑴於110年5月10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黃子晏:幾個問題想再問問。1.我們這方式是不是很像定   存,錢放著每15天拿利息。2.錢要拿回提前多久   說,即可拿回?被告:對,15天拿利息,例如明天   5/11來講好了,下一次拿利息就是5/26。妳也可以   明天就告訴我,下一期(5/26)要回本金。這樣的   意思。金額x0.03就是妳的利息錢。
  黃子晏:明白,沒最低金額底?還是說多少能幫到妳?  被 告:應該是說,你能夠放多少,我就可以安排。 ⑵於110年5月12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被 告:早子晏。麻煩你幫我看一下,因為我昨天客人很   多,你想一下我是跟你說後面2筆5萬,一個幾天一   個幾天的,我要記得你是哪個客人的。
  黃子晏:我記得你說2個都一周。
  被 告:ok。那我知道是哪2個了謝謝」。 ⑶於110年5月1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黃子晏語音通話 )。
  黃子晏:這次是多久的?我最多在10萬…等等就轉過去。  被 告:12天。我沒辦法跟你老公說謝謝,就麻煩你幫我謝   謝囉。謝謝你互相幫忙一起賺錢。大家發財。  黃子晏:好,我跟他說了。他在弄。你等等收看看」。 ⑷於110年5月21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被 告:直播的人天數都短我就用15天的0.05去算再除15就   是一天的利息。有三個耶我這裡還差的你有辦法出   到20嗎?7天10天12天。
  黃子晏:先10萬,12天。今天匯,還明天?  被 告:今天好了比較不會匆匆忙忙。你要不要跟妳老公商   量一下,再多加一點點我趕快安排好。
 ⑸於110年5月25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被 告:2天的,45還差22啦,我應該可以擠出20,000。  黃子晏:我今天有上班。我下班回去他問問。晚上跟你說。   急?
  被 告:對方是要等等過票的啦笑死。他就是沒有算到這一



   張票。我那個賣面膜的朋友啦。黃子晏:等我,我   打給我ㄤ。
  被 告:我覺得這個行業心臟每天都起起落落的。客人常常   趕3:30四點這種。(傳送銀行櫃檯照片)。我到現   在都還在幫客人過票。哈哈哈哈有摩友嗎?  黃子晏:等我。我試試我的銀行。
  被 告:ok謝謝。
  黃子晏:我匯5萬+5萬。
  被 告:好,那還有一個10有辦法嗎?他有跟銀行原國調時   間到4點多。延過票時間。
  黃子晏:有。我已經轉帳新臺幣100000元給您,請您確認,   謝謝。總共5+5+10=20…2天結。 ⑹於110年6月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
  被 告:你尪回去了嗎?
  黃子晏:有,今天就這樣。今天就20,沒有再多囉。剛問   我,他說沒有了。(語音通話)。
  黃子晏:盡力了,再10過去。(語音通話)。  黃子晏:真的試過了多家銀行,我們無法了,你趕快再找其   他人幫忙。
  被 告:中信呢子晏
  黃子晏:我試過呀。不是不幫。我ㄤ的額度也都沒了。  被 告:真的太好笑太尷尬了啦。差最後一個10啦昏倒。糟   糕可以再努力想想嗎?
  黃子晏:你剛講完我們2人都在試,但就沒法呀。我很想幫   你但真無法。你在打給看看誰可以出。
  被 告:臨門一腳差個10。其實我真的沒有要亂問。  黃子晏:郵局我還有3。應該幫不了。
  被 告:太好笑了感覺我們在湊錢。差12,我有2你有4。你   尪有沒有7。
  黃子晏:他真的沒。
  被 告:差12。我有2你有3。你有沒有約定什麼帳號有辦法   弄到啊?時間超急迫。
  黃子晏:10過去。所以今天總共50萬。晚點跟我說這50是放   多久的,時間到直接回。
  被 告:好。那我先忙先處理喔,有對話紀錄擷圖可佐。 ⑺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資金需求要清償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 ,而向黃子晏陳裕昇佯稱投資直播主、高宇蓁化妝品事業 ,固定獲取利息,使陳裕昇黃子晏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交 付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款項,被告行為,自屬詐欺。 ㈥有關附表二編號7告訴人鄭舶廷部分: 




 1.被告向鄭舶廷表示以投資直播平台事業,佯稱每月可分得投 資款3.5%,使鄭舶廷信以為真,而投資款50萬元,並向鄭舶 廷收取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鄭舶廷於 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偵二卷第255-256頁、原審易字卷第1 80-183頁)。 
 2.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我有向鄭舶廷表示有直播平台的人需 用款,但實際上沒有這個直播平台,我收到錢後沒有去投資 ,是拿去還其他人的本金或利息等語(見原審易卷第82-83 頁)。
 3.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需求,佯以直播主亟需資金,投 資直播主可賺取獲利,使鄭舶廷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 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㈦有關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洪證家部分: 
 1.被告向洪證家表示以投資直播主事業,佯稱每2週可分得投 資款4.2%紅利,使洪證家信以為真,而投資款15萬元,並向 洪證家收取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洪證 家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見偵二卷第59、256、348、725 頁、原審易字卷第183-188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我向洪證家說有直播主需要用錢,實際上 並無此直播平台,我收款後也沒有拿去投資,是用來還其他 人的本金和利息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2-83頁)。  3.參以被告與洪證家對話內容(見偵一卷第435-441頁)   ⑴未顯示之日期對話內容顯示(偵卷一第437頁):  被 告:現在這個疫情啊,如果沒有分散投資的人,只要一   個行業停擺真的就完蛋。
  洪證家:對啊。所以最近在學看股票和嘗試線上教學。  被 告:股票對我來說是有點難度,而且我會覺得很沒安全   感耶因為不是一定賺錢。我不允許我的錢也損失賠   掉。
  洪證家:我還沒賣掉不算賠。
  被 告:可是股票好像就是這樣子,你就閒著一直放下去撐   到底就不會賠了...所以沒辦法一開始就選擇會   讓你賺翻的股票?
  洪證家:我以為他會賺啊。沒想到沒有這就是菜鳥。  被 告:那我覺得我投資的事情反而賺錢不用有這種菜鳥與   專業的區分。
  洪證家:投資什麼?被告:我比較沒有腦沒辦法去盯著股票   分析。
  洪證家:能賺到錢才是重點,雖然我還沒。  被 告:對啊我只是要結論跟重點而已。我可以打電話跟你



   用說的。
 ⑵於110年6月23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洪證家語音通話 )被告: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我要寫你的名字嗎?還是 英文。洪證家6/23轉入徐婉茹帳戶10萬,12日後入本金+利 潤。6/23-7/0(00)0000」(偵卷一第441頁)。 ⑶於110年6月25日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洪證家語音通話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洪證家:我帳戶上限只能 轉5w。我用Richard轉新台幣50000元給你囉。破產。15萬耶 。對了。話說5w那筆是幾號回啊。被告:等我,我店裡忙歪 。」(偵卷一第435頁)。
 4.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需求,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之管 道及計畫,佯以直播主亟需資金,投資直播主可賺取獲利, 使洪證家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 ,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㈧有關附表二編號9告訴人黃聖堯部分:
 1.被告向黃聖堯表示以投資直播主事業,佯稱投資20萬元,每 週紅利分3,800元,約定投資1週就要拿回本金和紅利,使黃 聖堯信以為真,而投資款20萬元,並收取如附表二編號9所 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黃聖堯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見 偵二卷第58、256、726頁、原審易字卷第189-194頁)。 2.被告於原審自承:我向黃聖堯表示有直播主現在需要用錢, 但是實際上沒有直播主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3頁)。 3.被告與黃聖堯於110年6月23日之對話內容顯示(見偵二卷第 261頁):
  被 告:我想要請問說,因為我平常都有在投資其他的東   西,剛剛有一個投資的大概就是一兩天左右的時間   就回帳,因為Jacky Chen這陣子買新家加上裝潢比    較沒有多餘的資金,不然我之前都是跟他一起配   合,想說我們既然都有參與賺錢的部分,就想問您   請問有沒有20天左右的資金可以動用兩天的,利潤   就是算兩天的部分。
  黃聖堯:我跟老婆討論一下,晚一點回你。最近剛好在評估   要去美國生產的事情所以佔了部分資金。
  被 告:因為對方也是臨時今天要,然後最快明天最晚就是   後天回本金加利息,有對話紀錄可佐。
 4.綜上,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需求,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之管 道及計畫,佯以直播主亟需資金,投資直播主可賺取獲利, 使黃聖堯因而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 項,被告卻以直播主急需資金,投資直播主2天即可賺取利 潤等詞,誘騙黃聖堯匯款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被告所



為,自屬詐欺。 
㈨綜合上開人證及其等對話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被告確實因自 身用錢需求,亦且明知若向告訴人坦言係其等用自身用錢需 求,告訴人應無借款意願,而佯以投資VIP營造業客戶、直播 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可獲得高額報酬,營造投資假象, 而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9之告訴人,交付財物,如附表二編 號1至9之告訴人上開證述,以及其等之對話紀錄擷圖觀之, 均與一般消費借款之方式,亦有不同,被告辯稱其對告訴人 等借款,而非以VIP營造業客戶、直播主事業或化妝品等事業 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9之告訴人借款等節,難認可採。伍、原判決以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審酌被告正 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利用告訴人對己之信 任,以虛構貸放、投資對象可以穩定賺取利息之方式,向告 訴人9人分別詐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款項,漠視法紀且 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詐騙人數、各次詐得金額、犯後否認犯 行之態度,及已有返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 至5「被告已返還之款項」欄所示),暨其於原審自述之教 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編號1至9「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4 、6至9得易科罰金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 明:被告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9「告訴人匯款或交付現金之 總額」欄所示款項,均未扣案,除扣除如附表二編號1至5「 被告已返還之款項」欄所示款項已返還各該告訴人外,均應 依法沒收(追徵)等旨。另審酌被告上開所犯各次犯行之時 間接近,及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上開各 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權衡行為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易科罰金部分,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 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等旨。已詳述 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 誤或不當。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行,並無新發生有利被告之 證據,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二編號6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二編號8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二編號9 徐婉茹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時間及金額 告訴人匯款或交付現金之總額 被告已返還之款項 告訴人尚未受償金額 卷證出處 1 張智翔 於109年12月31日至1110年4月15日間,佯稱有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放款15日即可賺取6%之利息、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4%至6%之獲利云云。 1.109年12月31日14時3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850元至被告帳戶 2.110年1月15日10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 3.110年1月25日16時3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4.110年1月25日18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0元至被告帳戶 5.110年1月27日12時0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 6.110年1月28日18時2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 7.110年2月8日18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 8.110年2月9日09時4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 9.110年2月25日17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 10.110年3月2日11時1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 11.110年3月2日15時3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8,000元至被告帳戶 12.110年3月3日9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13.110年3月3日9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0元至被告帳戶 14.110年3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120,000予被告 15.110年3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68,000予被告 16.110年3月20日16時2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88,000元至被告帳戶 17.110年3月22日19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88,000元至被告帳戶 18.110年3月29日17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4,000元至被告帳戶 19.110年4月8日14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88,000元至被告帳戶 20.110年4月8日14時5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6,000元至被告帳戶 21.110年4月15日14時4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92,000元至被告帳戶 2,420,850元 1,321,000元 1,099,850元 1.張智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125-149頁) 2.張智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165-190頁) 3.張智翔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三第479-480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10-123頁) 2 鍾宜娟 於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4月5日間,佯稱有營造業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放款15日即可賺取6%之利息、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約6%之獲利云云。 1.109年12月31日15時0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109年12月31日15時4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0,000元至被告帳戶 3.110年1月4日14時5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 4.110年1月4日16時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 5.110年1月5日12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17,530元至被告帳戶 6.110年1月13日10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467,500元至被告帳戶 7.110年1月13日11時2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8.110年1月13日11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9.110年1月14日11時5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10.110年1月14日11時5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11.110年1月14日12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40,030元至被告帳戶 12.110年1月15日06時0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13.110年1月15日06時0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8,000元至被告帳戶 14.110年1月19日12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65,530元至被告帳戶 15.110年1月22日23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800元至被告帳戶 16.110年1月25日13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0元至被告帳戶 17.110年1月26日15時2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元至被告帳戶 18.110年1月26日19時4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元至被告帳戶 19.110年1月30日16時0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0.110年2月1日15時1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1.110年2月3日13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2.110年2月9日14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3.110年2月16日22時2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4.110年2月17日15時0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79,000元至被告帳戶 25.110年2月21日14時5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4,000元至被告帳戶 26.110年2月22日15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 27.110年2月24日16時2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8.110年2月25日09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30元至被告帳戶 29.110年2月26日15時1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50,000元至被告帳戶 30.110年3月8日14時3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0元至被告帳戶 31.110年3月8日14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 32.110年3月11日12時0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0元至被告帳戶 33.110年3月12日14時5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50,000元至被告帳戶 34.110年3月15日18時2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90,000元至被告帳戶 35.110年3月16日13時1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600,000元至被告帳戶 36.110年3月22日13時3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400,000元至被告帳戶 37.110年3月22日14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80,000元至被告帳戶 38.110年3月22日15時0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元至被告帳戶 39.110年3月24日15時1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50,000元至被告帳戶 40.110年3月25日11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0元至被告帳戶 41.110年3月25日12時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 42.110年4月6日14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70,000元至被告帳戶 12,056,420元 6,704,100元 5,352,320元 1.鐘宜娟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167-185頁) 2.鐘宜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227-251頁) 3.鐘宜娟匯款金額表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357-361頁) 4.徐婉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三第397-451頁) 5.鍾宜娟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50-51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23-135) 註:第42筆匯款資料,依鐘宜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即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251頁所載,應為110年4月6日(應予更正)。 3 蘇婉瑜 於110年1月26日至110年2月19日間,佯稱投資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6%之獲利云云。 1.110年1月2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永豐銀行中港分行交付現金300,000元予被告 2.110年2月1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交付現金700,000元予被告 1,000,000元 438,000元 562,000元 1.被告徐婉茹收受蘇婉瑜交付之簽收單(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227頁) 2.蘇婉瑜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三第323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35-144頁) 4 李芯瑩 於110年4月23日至110年5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可賺取約2%之獲利云云。 1.110年5月3日11時1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帳戶 2.110年5月3日15時0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3.110年5月3日15時3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350,000元 22,000元 328,000元 1.李芯瑩與被告徐婉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269-277頁) 2.李芯瑩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475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44-153頁) 5 陳裕昇 於110年5月10日至110年6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3%之獲利云云。 1.110年5月11日00時3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110年5月11日00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3.110年5月11日00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4.110年5月13日13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5.110年5月13日14時0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6.110年5月13日14時1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7.110年5月23日23時1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8.110年5月25日15時5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9.110年5月28日14時5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10.110年6月3日11時1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11.110年6月3日13時54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12.110年6月3日13時56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13.110年6月3日14時5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1,000,000元 73,500元 926,500元 1.陳裕昇華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297頁) 2.陳裕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299-301頁) 3.陳裕昇匯款紀錄(偵10916卷一#偵一卷P303-309) 4.陳裕昇檢事官詢問、原審審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二第21-22頁、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205-211頁) 6 黃子晏 於110年5月10日至110年6月3日間,佯稱投資直播事業、藝人高宇蓁化妝品事業,每15日可賺取3%之獲利云云。 1.110年5月11日11時2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2.110年5月11日15時1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3.110年5月23日23時1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4.110年5月25日15時4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5.110年5月25日15時4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6.110年6月3日12時3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7.110年6月3日12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8.110年6月3日12時4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9.110年6月3日12時45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10.110年6月3日15時23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0,000元至被告帳戶 480,000元 無 480,000元 1.黃子晏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321頁) 2.黃子晏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323頁) 3.黃子晏中華郵政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325頁) 4.黃子晏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327-331頁) 5.黃子晏原審審判之證述(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95-204頁) 7 鄭舶廷 於110年6月21、22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1個月可賺取3.5%之獲利云云。 1.110年6月21日14時4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110年6月21日14時4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3.110年6月21日15時20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4.110年6月22日13時0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200,000元至被告帳戶 500,000元 無 500,000元 1.鄭舶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415-417頁) 2.鄭舶廷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419-421頁) 3.鄭舶廷原審審判之證述(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78-183頁) 8 洪證家 於110年6月23、25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12日可賺取約4%之獲利云云。 1.110年6月23日16時57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00,000元至被告帳戶 2.110年6月25日16時1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150,000元 無 150,000元 1.洪證家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435頁) 2.洪證家原審審判之證述(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83-188頁) 9 黃聖堯 於110年6月23日,佯稱投資直播事業,2天即可賺取3,800元之獲利云云。 1.110年6月23日19時38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2.110年6月23日19時39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3.110年6月23日19時41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4.110年6月23日19時42分許以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50,000元至被告帳戶 200,000元 無 200,000元 1.黃聖堯匯款紀錄(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卷一第447-449頁) 2.黃聖堯原審審判之證述(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卷第189-194頁)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婉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婉茹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徐婉茹因自己需款周轉,明知無投資直播事業或藝人高宇蓁 化妝品事業之計畫及穩定獲利之管道,亦無大客戶需要短期 融資,投入放款即可穩定賺取利息之管道,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 其等各自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 徐婉茹。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要求徐婉茹返還投資款項及 依約給付利潤未果,始悉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被告徐婉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 部分,檢察官、被告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均查無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無投資直播事業或藝人高宇蓁面膜之計畫 及穩定獲利之管道,亦無大客戶需要短期融資,投入放款即 可穩定賺取利息之管道。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於如附表 二所示時間,交付現金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被告等事 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是向附表二 所示之人以各種說法借款,並給穩定的利息,說這樣是詐欺 太嚴重等語。經查:
 1.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現金或匯款如 附表二所示款項予被告等事實,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易字 卷第80-83頁),核與證人張智翔鍾宜娟蘇婉瑜李芯 瑩、陳裕昇黃子晏、鄭舶廷、洪證家、黃聖堯於偵查及審 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一卷第105-108、153-159、189- 192、259-263、287-289、313-315、411-413、425-427、44 5-446頁、偵二卷第19-22、50-52、55、58-59、207-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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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