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1435號
TPHM,113,上易,1435,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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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家偉
選任辯護人 林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53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35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梁家偉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梁家偉施允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建成」之成年男子為經營電子商務之生意夥伴呂品蓉陳昱安(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有業務合作關係。施允嵩於民國110年9月間透過友人羅永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向陳昱安購買總價約新臺幣(下同)207萬元之彩妝貨物,並於同年10月8日先支付100萬元與呂品蓉,嗣因該批貨物有瑕疵,施允嵩要求陳昱安呂品蓉退還100萬元,但呂品蓉陳昱安就究應由何人負相關契約責任意見不一,故上開爭議始終未能解決。施允嵩感到不耐,於111年4月22日邀集「建成」、梁家偉羅永昌及另一名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龍果」之成年男子,一同至桃園市○○區○○路000號由陳昱安經營之店面尋找陳昱安商討此事,羅永昌並通知呂品蓉一同到場。其等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上開店面內商談上開債務問題時,陳昱安呂品蓉仍各自堅持相關契約責任與其無關,「建成」與梁家偉甚感厭煩,要求陳昱安呂品蓉當天均須出具內容為承認積欠施允嵩100萬元之文書及簽發面額合計為100萬元之本票交付施允嵩。然因陳昱安不願簽署,「建成」及梁家偉即先要求呂品蓉照辦,呂品蓉同樣不允,並質疑為何陳昱安不用寫,「建成」及梁家偉明知呂品蓉並無書寫承認債務協議書及簽發本票之義務,竟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建成」先大聲對呂品蓉稱「你就先把你的處理完,我就再處理他」、「處理完你的,我就處理他,你是聽不懂喔,歡三小(台語)」、「我叫你用你就用啦」、「你要先對阿公(指施允嵩)有交代拉,你是雞掰」、「你先處理完,我再幫你處理他(指陳昱安)」,梁家偉在旁亦稱「簽就對了」、「我哥做人很實在,會叫你簽,就



會叫他(指陳昱安)簽」,嗣呂品蓉泣訴「建成」及梁家偉最終僅會要自己1人背負全部債務,「建成」復對呂品蓉稱「哭沒有用,我還是會叫你寫」,梁家偉隨即亦稱「他店在這裡,他跑不掉啊,幹你娘勒」、「他人在這阿,把他綁起來而已,電到他吱吱叫,幹」,施允嵩嗣稱「拿七七乳加塞他肛門,幹你」,梁家偉再接著稱「對啊,你娘,是不曾給人家幹過是嗎?我叫火龍果幹他」,以此方式使呂品蓉認若不從即無法脫身,「建成」及梁家偉可能會施加暴力於呂品蓉,而依「建成」及梁家偉所脅迫指示內容,書寫承認積欠施允嵩100萬元之協議書1紙(下稱本案協議書),以及簽發附表所示金額合計100萬元之本票3紙後交付施允嵩梁家偉即以上開脅迫方式使呂品蓉行此無義務之事。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案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 ,均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又 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 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
二、被告辯解
  上訴人即被告梁家偉固坦承於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前往事實 欄所載之地點,而為事實欄所載之言詞,以及告訴人呂品蓉 因此書寫本案協議書及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然否認有何強 制犯行,辯稱:我只是施允嵩的司機,當天載施允嵩過去, 我沒有強迫呂品蓉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被告係就簽 立本票乙事向告訴人進行說明與規勸,通篇內容、語氣或用 詞均未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脅迫,又被告與其餘在場人員就 告訴人所提有關陳昱安之抱怨事宜進行回覆,其所描述之各 類行為態樣均非對告訴人所為,且係出於安撫告訴人之不平 情緒,並未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脅迫等語。
三、事實認定部分
 ㈠施允嵩因與陳昱安及告訴人間之貨物瑕疵爭議,於111年4月2 2日邀集被告與「建成」、羅永昌、「火龍果」等人前往陳 昱安經營之店面尋找陳昱安談論此事,當時被告及「建成」 要求陳昱安及告訴人簽立承認債務協議書及100萬元本票, 被告及「建成」並表示如附件所示之言論,其後告訴人即簽 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之本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字卷第53至56、1 07、151至152頁,偵續卷第132至134頁)、證人羅永昌於警



詢中之證述(偵字卷第29至33頁)、證人陳昱安施允嵩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字卷第9至15、87至91、145至146、15 7至159頁)相符,並有原審勘驗現場錄影光碟之筆錄(易字卷 第64至70頁)、本案協議書(偵字卷第117頁)、本票3張(偵字 卷第169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續卷第51至54 、59至69、71至84、85至95頁)、購買證明及協議書(偵續卷 第55、57頁)、匯出匯款申請書(偵續卷第99頁)可佐,此部 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當天羅永昌陳昱安店門口進 不去,打電話叫我聯繫開門,我聯絡陳昱安的女友,她說陳 昱安在店裡面,叫我過去請陳昱安開門就可以了,我就過去 ,後來施允嵩就來了,他帶了3個我不認識的人,其中2位是 被告及「建成」,他們就開始對我講髒話,還說一些讓我害 怕的話,要我簽借據和本票,我不敢不簽,當時因為人太多 ,我不敢講要離開,他們一群人6個男生對我1個女生,我已 經六神無主非常慌張,腦袋無法思考,我當時很害怕才會簽 本票,他們說要砸店、要吊起來,我有解釋貨款的事情我只 是幫忙,但他們都不理會,也沒有要放過我的意思等語(偵 字卷第107至109頁,偵續卷第132至134頁)。 ㈢經原審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其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由 勘驗結果可知,「建成」先要求告訴人出示證件並簽發本案 協議書及本票,經告訴人拒絕後,「建成」仍對告訴人稱「 你就先把你的處理完,我就再處理他」、「處理完你的,我 就處理他,你是聽不懂喔,歡三小(台語)」、「我叫你用 你就用啦」、「你要先對阿公(指施允嵩)有交代拉,你是 雞掰」、「你先處理完,我再幫你處理他(指陳昱安)」,告 訴人遂要求陳昱安也簽給告訴人,此時被告(即「阿偉」)亦 稱「簽就對了」、「我哥做人很實在,會叫你簽,就會叫他 (指陳昱安)簽」,但告訴人仍表示陳昱安不願意簽,並哭著 說為何債務都由告訴人承擔,「建成」乃稱「哭沒有用,我 還是會叫你寫」,經告訴人反應「你不用那麼兇嘛」,施允 嵩則表示「他不寫,我們再把他綁起來啦」,被告亦稱「他 店在這裡,他跑不掉啊,幹你娘勒」、「他人在這阿,把他 綁起來而已,電到他吱吱叫,幹」,施允嵩嗣稱「拿七七乳 加塞他肛門,幹你」,被告接著表示「對啊,你娘,是不曾 給人家幹過是嗎?我叫火龍果幹他」,此時在現場多名男性 均發出笑聲,嗣告訴人再次表示「那麼兇,那麼大聲」,並 哭著說遭到強迫,「建成」乃稱「那你100萬還我們,貨款 還我們,麻煩你現在」,告訴人遂再度要求陳昱安也簽給告 訴人,其後「建成」又要求告訴人寫其母之姓名,告訴人哭



著表示不要讓其母承擔此債務,「建成」仍要求告訴人寫其 母之姓名及電話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可參(易字卷第64至7 0頁)。
 ㈣由上開勘驗結果,可認整個過程中,告訴人一再表示不願意 簽立本案協議書及本票,並要求陳昱安也要簽,但「建成」 及被告仍不斷要求告訴人簽立本案協議書及本票,並提及「 處理完你的再處理他」、「他跑不掉」、「把他綁起來」、 「電到他吱吱叫」、「拿七七乳加塞他肛門」、「幹你」、 「是不曾給人家幹過是嗎」、「我叫火龍果幹他」等語,均 係明示、暗示告訴人若不簽立本案協議書及本票,即可能會 遭到「建成」及被告綁起來、電擊,甚至可能遭到性侵,且 被告表示上開言語時,在場男性不時發出笑聲,以案發當時 之時空環境而言,現場僅有告訴人1名女性,「建成」及被 告等人均係男性,其等以人數及體力優勢,強勢要求告訴人 簽立本案協議書及本票,已足以使告訴人心理上產生畏懼, 達到壓抑告訴人意思自由之程度,此由告訴人數度哭泣並表 示「建成」及被告等人很兇一節即明。是證人即告訴人所述 被告等人對其講髒話,其很害怕才會簽本票等語,核與上開 勘驗結果相符,應堪採信,足認被告所為核屬以脅迫方式使 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甚明。被告辯稱其並未強迫告訴人等語 ,要無可採。
 ㈤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僅係規勸告訴人,言詞內容不是針對告 訴人,告訴人於過程中仍可自由行動等語。然被告及「建成 」所為言論,足以使告訴人擔心如不簽立本案協議書及本票 ,其人身安全將受到危害,依照案發當時之時空環境及在場 男性之人數及體力優勢,被告言行客觀上已足以令告訴人感 到畏懼,縱使告訴人之人身自由並未受到限制,仍無礙於其 意思自由遭到壓抑之情。又辯護人另辯稱:本案僅係單純民 事糾紛等語。然被告僅係施允嵩之司機,則被告對告訴人就 本案貨款並無任何民事請求權基礎存在,更無要求告訴人簽 立本案協議書及本票之權利,況縱使施允嵩對告訴人確有任 何民事債權存在,亦應循民事程序請求或以調解方式處理, 當無以脅迫方式使告訴人簽立本案協議書及本票之理。辯護 人前開辯詞,均非可採。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法律適用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㈡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上開脅迫言行係基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且 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與「建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五、撤銷理由
原審認被告本件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如有足以影響科刑判斷者 ,因此情狀係第一審法院判決之際所未及審酌,且足以影響 判決結果,第二審法院自得撤銷第一審判決。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積極提出和解方案,並簽立債務承擔協議書表示同意承 擔告訴人積欠施允嵩之債務100萬元,僅因告訴人無意願而 未成立和解(詳後述),足見被告已盡力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 ,顯有悔悟之意,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盡力填補犯罪所生 損害。上開事由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產生,乃原審未 及審酌,且係有利被告之量刑事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故 本件量刑基礎已有不同。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 理由,惟其請求從輕量刑,則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 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六、科刑理由
爰以行為責任原則為基礎,先以犯罪情狀事由(行為屬性事 由)確認責任刑範圍,再以一般情狀事由(行為人屬性事由) 調整責任刑:
 ㈠責任刑範圍之確認
  被告係為其老闆施允嵩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糾紛而為本件犯行 ,其犯罪動機、目的並非為獲取個人私利,屬有利之量刑事 由;案發時多係「建成」對告訴人為脅迫言詞,被告所為之 言論較少,其參與犯罪之程度較低,其犯罪手段之嚴重程度 尚屬低度,屬有利之量刑事由;告訴人因遭到脅迫而書寫承 認積欠施允嵩100萬元之協議書及簽署100萬元之本票,所承 擔債務之金額非少,被告之犯罪所生損害尚屬中度,屬中性 之量刑事由。從而,經總體評估上開犯罪情狀事由後,認本 案責任刑範圍應接近法定刑範圍內之中度偏低區間。 ㈡責任刑之下修
  被告並無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43頁),依其 品行而言,其尚知服膺法律,遵法意識尚佳,並無漠視前刑 警告效力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屬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 自承為專科畢業(本院卷第146頁),智識能力正常,依其智 識程度而言,其行為時並無事務理解能力、違法辨識能力、 判斷決策能力較弱之情,可責性程度非低,自無從為有利之 量刑事由;被告雖始終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中積極提出 和解方案,並簽立債務承擔協議書表示同意承擔告訴人積欠 施允嵩之債務100萬元,僅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成立和解, 有債務承擔協議書可考(本院卷第163頁),足認其有彌補告



訴人損害之意,已有悛悔實據,其犯後態度良好,更生可能 性非低,屬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自承從事服務業,須扶養 父母及2名小孩(本院卷第146頁),依其生活狀況而言,其有 勞動能力及穩定收入,並有良好之家庭支持系統,社會復歸 可能性非低,屬有利之量刑事由。從而,經總體評估上開一 般情狀事由後,認本案責任刑應予以下修至接近法定刑範圍 內之低度區間。
 ㈢綜上,本院綜合考量犯罪情狀事由及一般情狀事由,並參考 司法實務就強制罪之量刑行情,認本案責任刑接近法定刑範 圍內之低度區間,爰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不宣告沒收
告訴人所簽立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之本票已交付施允嵩 ,並經施允嵩持以聲請本票裁定,業據告訴人及被告陳述在 卷,足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之本票均非被告所有,且本 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獲得任何犯罪所得,爰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一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啓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1 CZ000000 110年9月17日 空白 40萬元 2 CH000000 同上 同上 30萬元 3 CH000000 同上 同上 30萬元
附件
勘驗標的:112年度偵續字第352號卷附光碟(標示「呂品蓉再議112偵18074再證7.全影片檔」) ★本次勘驗僅針對影片中人物對話進行描述,其餘內容略。 一、【勘驗影片時間:01:14:20-01:18:01】 呂品蓉你們都保障他,你叫小安進來啊。 建 成:啊你身分證? 呂品蓉:沒帶身分證啦,誰帶阿,這樣就…(聽不清楚) 建 成:拍照阿,拍照。 呂品蓉:他就一直講話。 建 成:身分證拍照,阿你的身分證拍照。 呂品蓉:拍什麼照我沒有帶身分證。 建 成:阿拍照阿。 呂品蓉:什麼意思?跟你合照是不是? 建 成:拍照,有嗎? 呂品蓉:…(聽不清楚)照片怎麼會身分證,不會…不會有身分證。 建 成:你叫你老公傳給你。 呂品蓉:我老公怎麼可能傳… 建 成:你叫他拿阿。 呂品蓉:你先叫他進來阿,看他要不要寫給我阿,他都不寫給我勒,還要我寫。 建 成:阿你要對阿公交代錢的,你說的阿,來。 建 成:你先叫你老公傳你的身分證 呂品蓉:欸小安,媽的,早知道不要碰這件事,你看小安都不進來。 建 成:你先傳你的那個身分證… 呂品蓉:沒有我… 建 成:傳給你的手機。 呂品蓉:他都不簽…都不簽給我勒。 建 成:阿你也要對阿公負責阿! 呂品蓉:我知道阿,我現在要… 建 成:阿對阿,你就先把你的處理完,我再處理他的。 呂品蓉:我知道咩!我就沒有證件咩!我看一下。 建 成:健保卡勒? 呂品蓉:為什麼你們都要為難我一個女孩子。 呂品蓉:當初這批貨又不是我們,張曉君(音譯)也是他們認識的,不然這樣子好不好我簽50他簽50。 建 成:沒有啦,你不要廢話那麼多啦! 呂品蓉:可以拉〜阿他都不簽給我,然後你這樣叫我簽100萬。 建 成:你先處理完你的,我就處理他的,你是聽不懂,歡三小啦! 呂品蓉:啊就一起簽又沒關係。 建 成:什麼叫一起簽?我叫你用你就用啦。 (有女性在店外說要取貨,與本案對話無關,內容略) 建 成:你那個身分證,HELLO。 呂品蓉:我要等小安一起進來講,他若是說他要先…(聽不清楚) 建 成:你要先對阿公有交代拉,你是雞掰呂品蓉:我知道。 建 成:你先處理完,我再幫你處理他,你要不要我幫你處理他,要還是不要,阿不然你自己處理他? 呂品蓉:你不覺得他都這樣子嗎? 建 成:你要不要我幫你處理他,你就回答我這個問題? 呂品蓉:當然要阿。 建 成:要,那你就先把我這裡處理好,我再處理他。 呂品蓉:欸小安。 陳昱安:欸。 建 成:可以嗎,我剛剛跟你講什麼,你自己記得就好。 陳昱安:他們現在的意思說… 呂品蓉:所以你的意思說我現在一個人簽這個,所以你會簽一個給我嗎?那你也要簽一個給我囉。 陳昱安:姊,我這樣講好了,他們現在是說大家一起賣。 呂品蓉: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你現在要我簽這個東西,那你也要簽給我啊。 建 成:有要處理就不用怕這個啦。 阿 偉:簽就對了 火龍果:一個對一個。 建 成:有要處理就不用怕這個。 阿 偉:因為都要幫你們賣了,你們連這種動作都不做了。 建 成:阿我們自己還要親身下來幫你賣,靠邀!你們到底憑什麼? 阿 偉:阿我們一趟路來,你們怎麼不一趟路上來。 建 成:你先…等下你先身分證,我才有辦法跟你核對。 呂品蓉:我…傳給他了 建 成:你哪有傳給他,你連打字都還沒打,哩系勒靠杯逆。 呂品蓉:這邊有啦。 建 成:有~你剛才還講沒有,你是… 呂品蓉:我後來有想到,我已經願意簽了,你都不幫我。 建 成:等一下,換他寫。 呂品蓉:媽的咧,操你媽。 阿 偉:會拉〜我哥做人很實在,會叫妳簽,就會叫他簽。 呂品蓉:他都不簽。 建 成:我等下會叫他寫給你,好嗎? 呂品蓉:你看他又跑掉了。 阿 偉:沒關係,一樣拉。 二、【勘驗影片時間:01:19:05-01:23:20】 呂品蓉:我的意思是說我簽給你,那他也耍簽給我。 建 成:對,阿你先寫完,我在幫你處理他,好不好 施允嵩:我們不會… 呂品蓉:為什麼全部都我背,他為什麼不願意賣的話…(哭泣) 建 成:你先不要哭,哭沒有用,我還是會叫你寫。 呂品蓉:我知道,你不用那麼兇嘛。 建 成: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啦,我跟你講,我會叫他寫,就會叫他寫給你,懂嗎? 呂品蓉:你看你剛那樣講他也不寫阿。 建 成:你先寫好,然後我再…(聽不清楚) 呂品蓉:我知道。 施允嵩:他不寫,我們再把他綁起來啦。 阿 偉:他店就在這邊,他跑不掉阿,幹你娘勒。 呂品蓉:拜託,媽的,他這些貨值多少錢阿。 阿 偉:沒差阿,他人在這阿,把他綁起來而已,電到他吱吱叫,幹。 施允嵩:拿七七乳加塞他肛門,幹你… 阿 偉:對阿,你娘〜哈哈哈,是不曾給人家幹過是嗎?我叫火龍果幹他。(多名男性笑聲) 呂品蓉:這是呂,對阿,我也沒騙人。 施允嵩:呂、呂啦,好啦好啦。 呂品蓉:哪麼兇,那麼大聲。 施允嵩:不要那麼兇拉建成,人家女生會怕啦! 建 成:欸欸欸你錄影。 呂品蓉:不用錄拉,你去影印身分證。 施允嵩:好,好好講啦 呂品蓉:你等下要幫我哪個喔。 施允嵩:好啦一定幫你啦。 火龍果:免煩惱啦(部分男子走出去……) 建 成:你這樣要找到什麼時候? 呂品蓉:阿你不是要身分證。 建 成:不是啦!我教你…這樣…(聽不清楚)然後…(聽不清楚)搜尋s,還是你有編輯什麼,這樣就傳過去了。 (男聲此起彼落,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呂品蓉你們都只會幫他。 建 成:來你寫完OK,等一下,你寫這裡,借貸人。 呂品蓉:為什麼他不能跟我一起簽啊? 建 成:不行阿,這個人一份一份阿,等一下再列印一份。 阿 偉:一人一個。 呂品蓉等一下再列印一個給他。 建 成:等下要去列印你身分證的時候一起,借貸人,寫清楚一點,等一下呂品蓉:我先簽。 建 成:不用不用不用,嘿,然後新臺幣… 呂品蓉:阿借貸人是誰? 建 成:借貸人等一下阿公,100萬寫國字,國字的壹妳會不會寫,等一下哦。 呂品蓉:我覺得要一起寫…(聽不清楚) 建 成:那個…壹佰萬,一張歸一張。 呂品蓉:欸小安。 建 成:你先把你的完成,然後再換他,處理他的,好嗎?你要處理嗎? 呂品蓉:我不是不處裡,但是你們一直這樣強迫我(哭泣) 建 成:強迫你?,那你100萬還我們,貨款還我們,麻煩你現在。 呂品蓉:他……(聽不清楚)我現在…(聽不清楚) 建 成:沒有,你自己跟他要阿,我們沒有強迫你阿,我們四週有人怎樣嗎?對你怎麼樣嗎? 阿 偉:沒有。 建 成:你…拍一下阿,沒有關係阿。 呂品蓉:欸小安、小安。 陳昱安:怎麼了? 呂品蓉:他現在叫我這樣簽100萬欸! 陳昱安:姐,這樣子,他這個保障,他這個只是一個保障而已。 呂品蓉:那你等一下也會簽給我。 陳昱安:我…我要處理阿,我要處理事情阿。 呂品蓉:你處理事情,然後叫我簽這個。 陳昱安:不是,姊這樣,我這樣講。 呂品蓉:我的意思是,你等下會不會簽給我一張這個而已,我只是要問你這個問題而已。 建 成:你等下簽給他。 呂品蓉:那你既然說這只是一個保障而已,那你簽給我阿。 建 成:好好,他點頭了,他點頭了,好。 三、【勘驗影片時間:01:33:35-01:34:21】 建 成:然後妳現在這裡有跟妳爸爸媽媽住對不對?現在還有誰?跟誰?媽媽?好阿,妳寫一下媽媽,媽媽叫呂秀呂秀呂品蓉:不要這樣子背到我媽媽好不好,我就已經願意負責了,你們還要叫我寫到我媽媽。(哭泣) 建 成:阿不然妳就寫一份,嘿,寫一個就好了,一張寫妳跟媽媽住就好了,妳就寫呂…這個,寫妳媽的名字就可以了。 火龍果:還有她的電話要寫阿。 建 成:嘿,她…寫她的電話,對阿,妳跟妳媽媽住,然後妳就寫妳媽媽就可以了,就只是在下面而已啦,然後等一下…他的話,他也要這樣寫給妳,懂嗎?好不好,我怎麼教妳,妳等一下就看他寫,寫給妳,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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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