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鑫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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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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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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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朝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106年3月10日│263,977元 │ZH0968630 │ │
│ │ │馬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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