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242號
TPHM,111,侵上訴,242,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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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繼堯



選任辯護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
侵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700號、106年度偵字第270
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凃繼堯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甲、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凃繼堯新北市○○區○○路○○號○○安親班之負責人兼老師 ,代號0000-000000號女童(妹妹,民國99年4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代號0000-000000B(0000-000000 )號女童(姐姐,96年5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 )兩姊妹均為該安親班之學生。凃繼堯明知A、B女均為未滿 14歲之人,竟仍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對未滿14歲者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之犯意,於B女就讀 小學一年級起至106年4月19日止之期間,在上開安親班教室 內,違反B女童意願,將手伸入B女內褲,以手指觸摸外陰部 及以手指插入陰道之方式,對B女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二、基於對未滿14歲者強制猥褻之犯意,於A女就讀小學一年級 即105年9月間起至106年4月19日止之期間,在上開安親班教 室內,利用A女午睡時,違反A女意願,以手觸摸A女胸部, 並將手伸入A女內褲,以手觸摸A女之外陰部及臀部之方式, 對A女童為強制猥褻得逞共11次。
乙、法律適用說明
壹、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 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 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 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 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 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 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 旨參照)。
貳、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 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 補強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自不得僅以告訴人之陳 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 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 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 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 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 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 判斷告訴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 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屬與被害人之 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又性侵 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 發生,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 接證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 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 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被害人之 證述若有瑕疵,復無適合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陳述 之真實性,而無法究明,則被害人單方面之指述即難採為認 定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110年度 台上字第4589、4590、57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丙、公訴意旨認被告對B女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對A女為強制猥 褻行為,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A女於警詢 及偵訊時之證述、手繪筆記紙3張、證人A母(即B女、A女之 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A父(即B女、A女之父) 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B女之鋼琴老師范○琪、證人即B女



之職能治療師黃○霈、證人即B女之家教老師廖○雅、證人即 被告工作夥伴張○晴、證人即員警楊光裕陳璟昇於偵訊時 之證述、B女之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早期鑑定報告書及精 神鑑定報告書、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兒童發展聯合 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欣幼婦產科診所轉診單、被告手寫之 自白書2份、B女對A母示範遭性侵過程之錄影檔案及勘驗筆 錄、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及勘驗報告、B女及A女之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為主要論據。丁、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安親班之負責人兼老師,知悉B女及A女 案發時均為未滿14歲之女子,以及2女童於就讀小學一年級 起至106年4月19日止之期間,均為該安親班之學生等情,惟 否認對B女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辯 稱:本案2份自白書是乙 和不明男子在106年4月24日、4月2 6日到安親班強迫我寫的,我遭到恐嚇後有去警局報警,我 根本沒有對B女及A女為任何性侵或猥褻行為,實際上也沒有 碰觸她們的身體。辯護人則以:①B女於偵查中從未說過被侵 害之過程,然由A母陳述或他人轉述之侵害過程則有許多版 本,不具可信性,A父於偵訊時證稱A母轉述B女遭被告「摸 雞雞」,然A母於偵訊時卻稱B女說「摳屁屁」,兩者實有矛 盾;②依B女之八里療養院早期鑑定報告書,A母證述看到B女 示範遭被告摳屁屁時「手往自己屁股摸」,核與A母在偵訊 時所證「從內褲邊緣手伸進去摸」之動作、部位及前後方向 不同;③依卷附勘驗筆錄顯示A母問B女「脫你的褲子舔你的 屁屁喔?」,A母之問題讓B女回答符合性侵害構成要件之轉 換,顯有誘導情形,況B女曾提及遭被告摸時,自己有向在 場同學借筆,則在另有他人在場之情況下,實難想像被告得 以脫掉B女褲子為性侵或從內褲旁伸進去為猥褻行為;④A母 要求被告寫自白書時,向被告轉述B女所稱「你的雞雞放在 她的那裡」,然此上開說法迥異,又依B女向A母示範遭侵害 之影片,可見A母有重覆發問、更改或忽視B女回答,使B女 附和A母想要的答案,且臺大趙儀珊副教授之鑑定報告已指 出A女、B女之證詞受到汙染;⑤依被告於106年4月26日簽下 自白書之錄音檔及譯文,可知被告受到A父、A母威脅,並在 A母答應和解之前提下,誤以為只要道歉即不受追究,因此 違背己意在派出所下跪認罪,被告並無檢察官所指之本案犯 行,請求為無罪諭知。
戊、經查:
壹、合先認定事項
一、被害人A女係99年4月生、B女係99年5月生,B女為A女之姐姐 ,被告為○○安親班之負責人兼老師,知悉B女及A女均未滿14



歲,兩女童於就讀小學一年級起至106年4月19日期間,皆為 該安親班之學生,業據被告原審中供承在卷(原審卷一第68 頁,原審卷五第320-321頁),核與證人A母、張○晴於原審 審理時所為之證述相符(原審卷四第469頁,原審卷五第145 頁),且有B女、A女之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A母提出之 學雜費支出明細表及繳費收據在卷可查(原審卷三第15-35 頁);另B女因發展遲緩,於就讀幼稚園大班(5歲9月)時 經臺大醫院評估為中度能不足,嗣因本案至衛生福利部八 里療養院進行鑑定,經測驗其全商分數為46分,屬中度障 礙,能發展落在中度能不足,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衛生福利部八里 療養院106年9月14日八療一般字第1065002303號函附早期鑑 定報告書可參(106偵20700卷第117-135頁),此部分事實 先予認定。
二、本案揭露與提起性侵害告訴之經過
(一)本件係因A母於106年4月19日替B女洗澡時,聽聞B女說「 凃老師摸屁屁」,A母與A父因而在同年4月24日前往被告 任職之安親班了解狀況,被告遂於同日書寫自白書1份【 內容為承認對B女性猥褻,下稱106年4月24日自白書】交 予乙 與A父,A母並在106年4月26日下午帶B女至欣幼婦產 科診驗傷(檢查結果為處女膜不完整、多處損傷)。另A 女因閱覽106年4月24日自白書後要求A母將自身姓名列上 、表示遭被告碰觸身體,A母始悉A女亦遇害,A母即在106 年4月26日晚上偕同A父二度前往安親班質問被告,被告遂 寫下另1份自白書【內容為承認對A女、B女性猥褻,下稱1 06年4月26日自白書】交予A母與A父,惟被告對該自白書 內容有疑問並否認對2女童性侵,雙方發生爭執,A父因此 報警並由員警將其等帶至江翠派出所協調,嗣被告表示願 對女童道歉,A父即將A女、B女載至派出所,被告當場向2 女童下跪稱「對不起」。嗣因A母認為被告在安親班向其 他家長傳遞不實訊息、雙方並未真正和解,因而於106年5 月5日帶A女前往派出所報案、於同年月11日帶B女至警局 報案,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上情業經證人A母 與 A父、證人即江翠派出所員警楊光裕陳璟昇分別證述在 卷(106偵20700卷第23-27頁,107偵21636不公開卷第47 、52-54頁,原審卷一第389-391頁),且有欣幼婦產科診 所轉診單、106年4月24日自白書、106年4月26日自白書、 地檢署勘驗筆錄、原審勘驗筆錄(警察蒐證影片)在卷可 參(107偵21636不公開卷第31-32頁,106偵20700卷第97- 106頁,原審卷二第2-26頁),被告對上述經過亦不爭執



(惟否認對2女童性侵並主張簽寫自白書非出於己意), 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106年4月24日被告手寫自白書之內容為「本人對B女做出 性猥褻之行為,深深感到對不起小孩及家長,誠懇希望此 後能深刻反省,並且不再與B女、A女有任何接觸包括見面 ,懇請父母的原諒」【按:其中「A女」等文字為被告在1 06年4月26日應A母要求而添加,原本被告書寫之106年4月 24日自白書並未記載對A女猥褻】,106年4月26日自白書 之內容則為「本人對黃○○(即B女)、黃○○(即A女)做出 不當之身體接觸、性猥褻之舉動,本人深感抱歉,誠懇希 望能獲得當事者之原諒,並獲得家屬放棄民事、刑事的不 告訴。從此不會出現在B女、A女的面前。賠償金額二十三 萬元正,擬以分期付款…①碰觸不適當如生殖器、陰道②對A 女碰觸生殖器…【按:因尚有指印難以辨識該處所寫文字 】以上」,上情有卷附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6日自白 書可參,且為被告所承認。
貳、B女部分
一、關於證人B女於本案司法程序之歷次證述:(一)警詢證述
   B女於105年5月11日經A母陪同前往警局報案,B女於該次 警詢中經警察詢問「為什麼會來這裡?要跟警察阿姨聊什 麼事?」,答稱「因為被凃老師(筆錄暫停4分鐘,B女去 上廁所),我跟媽咪去玩具反斗城,因為姊姊帶我去散步 ,因為警察叔叔…好想要禮物喔!我現在有神奇寶貝球了 」,嗣因B女一直答非所問而中斷筆錄,末因B女狀況不好 而無法繼續製作筆錄而訊問完畢(106偵27023卷第14頁) 。
(二)偵訊證述
   B女先後於106年7月6日、同年8月3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詢問 「你之前有無去○○安親班上課?」、「在○○安親班有什麼 事讓你不開心?」、「去○○安親班上學時,凃老師有無對 你做不禮貌的事?」、「在○○安親班凃老師有對你做什麼 事?」、「凃老師的手有無碰到你的身體?」等問題,均 沉默不語未回答(106他3071卷第65頁,106偵20700卷第5 1、67頁),而原審勘驗上述偵訊錄音(影)檔案,結果 亦顯示B女經檢察官多次詢問,時而答非所問、時而沉默 不答,完全未提及遭被告侵害之經過(原審卷四第111-12 0頁)。
(三)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1、B女於110年3月17日原審審理中到庭(有社工及司法詢問



員陪同),庭訊之初B女在溫馨指認室跑來跑去,經原審 向司法詢問員確認B女之狀況是否適合接受訊問,司法詢 問員表示B女一度躲在角落、不願意回答,其後原審審判 長諭知休庭15分鐘,讓B女休息並由A母、社工、司法詢問 員陪同及安撫。B女經休息後之狀況較為穩定,於原審審 判長諭知復庭後B女開始接受交互詰問,經檢察官詢之以 「是否有在安親班發生印象深刻之事」,B女答稱沒有, 再經檢察官詢問「在安親班裡有幾個老師你有印象?」, B女回答「只有一個林老師,其他我都沒有印象」,檢察 官問「有無與媽媽說過在安親班發生何事?」,B女答稱 沒有,其後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問題詰問B女(原審卷 四第461-462頁)。
  2、原審審判長接續依職權詢問B女,B女證稱「(問:安親班 裡的林老師是男性還是女性?)女性」、「(問:安親班 內有沒有男老師?)有一個,是凃老師」、「(問:凃老 師是教過你,或你去安親班有跟凃老師說過話,或你有在 教室遇到過他?)沒有」、「(問:你怎麼知道安親班內 有凃老師?)凃老師沒有說,他直接用手摸在我尿尿的地 方」、「(問:凃老師有摸你尿尿的地方?)是,我睡覺 的時候,凃老師把我的褲子脫掉,就開始摸了」、「(問 :凃老師摸你尿尿的地方幾次?)一次」、「(問:當時 你幾歲?)我剛放學的時候,我背著書包,凃老師站在這 邊,就開始把我的小內褲放在尿尿的地方,凃老師就開始 摸了」、「(問:凃老師在哪裡摸你?)安親班下樓之後 的地方,凃老師就開始摸我的隱私處即尿尿的地方」、「 (問:凃老師這樣摸你的時候,旁邊有沒有人?) 沒有 ,同學已經走了,只剩下一個人,沒有同學了」、「(問 :你有無告訴別人凃老師摸你的事情?)沒有」、「(問 :你媽媽有沒有問過你這件事情?)有」、「(問:你媽 媽是在凃老師摸你隔多久之後問你的?)媽媽問我的」、 「(問:媽媽問你,你沒有跟媽媽說?)沒有」、「(問 :你有沒有做凃老師對你做的事情給媽媽看?)有,我是 示範給媽媽看,我把腳抬高高給媽媽看」、「(問:你做 給媽媽看時,媽媽有沒有告訴你手腳要怎麼擺,還是你是 自己示範給媽媽看的?)我是自己示範給媽媽看一下而已 」(原審卷四第463-465頁)。
  3、於原審職權詢問證人B女結束後,原審辯護人請求補充詢 問,證人B女證稱「(問:你是否記得安親班的同學許義 民《音譯》)是」、「(問:你媽媽以前問過你,你跟媽媽 說許義民借給你筆,凃老師說你為何摸屁屁?)我沒帶筆



,我是跟同學借」、「(問:凃老師摸你屁屁時,許義民 有無借你筆?)有,我剛好鉛筆盒忘記帶了,所以我跟同 學借筆」等語(原審卷四第465-466頁)。二、關於A母自行錄製B女示範遭性侵之檔案內容  因B女於警詢、偵訊均無法指證遇害經過,A母為蒐集被告性 侵犯行之證據,自行在家中錄製B女向其示範遇害之過程, 並將檔案提交給檢察官作為本案證據(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 號十五,下稱B女之示範檔案)。經原審勘驗A母於偵訊時所 提出之「0000000」、「0000000」錄影檔案,B女於A母詢問 在安親班發生何事時,答以「凃老師摸屁屁」,並陳述「凃 老師說摸屁屁手要一直摳~喔喔~摳」、「(A母問:那他都 在哪裡摳的阿?)就這樣子…安親班」、「凃老師一直摸我 的屁屁」、「一直摳~摳」、「然後一直摳屁屁」等語,且 以「右手自右褲管內伸入短褲內私處部位」、「將右手伸入 短褲內私處部位擺弄」、「左手自右短褲管伸入短褲內靠近 私處部位抓」、「平躺張開雙腿,用手撥開大陰唇」、「翹 腳,手指伸到私處」、「左手手指伸入陰處摳動」、「左手 食指伸進陰部」、「中指伸入陰部迅速前後摳動」、「中指 繼續在陰部前後移動,另一隻手覆蓋其上」等示範動作(原 審卷二第289-298、305-316頁)。三、細究B女於原審之證詞及對A母示範之錄影檔案內容,可見:(一)關於遭被告碰觸私密處之經過,證人B女於原審審理中先 證稱「睡覺的時候,凃老師把我褲子脫掉,開始摸尿尿的 地方」(原審卷四第463頁),嗣改稱「剛放學的時候, 我背著書包,凃老師站在這邊,就把我小內褲放在尿尿的 地方,就開始摸了」(原審卷四第464頁),由此可見B女 對於自己遭被告碰觸私密處究竟是「睡覺時」抑或「剛放 學時」,以及是遭被告「脫褲子摸私處」或「拿小內褲放 在私處觸摸」,先後證述明顯矛盾歧異。
(二)對於遭被告碰觸之身體部位與方式,B女於原審審理中指 證被告「摸我尿尿的地方」(原審卷四第463頁),然其 在示範檔案中先對A母稱遭被告「摸屁屁」,進而將右手 伸入短褲內私密處部位擺弄,隨後對A母稱「凃老師說摸 屁屁手要一直摳」、「(A母問:你跟凃老師怎麼做好朋 友?)凃老師一直舔屁屁」、「(A母問:一直舔屁屁喔 ?怎麼舔?)就是…《B女做出頭上下移動之動作》」、「( A母問:脫你褲子舔你的屁屁喔?)對阿」等語(原審卷 二第289-292頁)。由B女上開陳述及動作,可見其對於遭 被告「摸尿尿的地方」或「摸屁屁」,以及被告接觸其身 體之方式為「摸」或「舔」,先後證詞明顯不同。而B女



雖有中度能障礙且當時年約10歲,然對於遭觸碰的器官 是生殖器或臀部、接觸方式為觸摸或舔拭,是否無法清楚 分辨而為說明,並非無疑。況起訴意旨主張被告「以手指 觸摸外陰部及以手指插入陰道方式對B女為強制猥褻及強 制性交」,然觀諸B女於原審審理中僅證稱「被告摸我尿 尿的地方」,在示範檔案中稱「摸屁屁手要一直摳」並做 出「手指伸入陰處摳動」、「食指伸進陰部」、「中指伸 入陰部前後摳動」等行為(原審卷二第293-294頁),此 均與檢察官主張「被告以手指插入B女陰道」乙節不同, 則檢察官主張被告以前開方式性侵B女,難認有據。(三)關於遇害時身旁有無第三人在場,證人B女於原審審理中 經審判長依職權詢問時,先證稱「凃老師摸我的時候,旁 邊沒有人」(原審卷四第464頁),然在辯護人補充詢問 時,卻改稱「(問:凃老師摸你屁屁時,許義民有無借你 筆?)有」等語(原審卷四第465頁),可見B女於同次作 證時之陳述內容明顯矛盾歧異。另B女在示範檔案中先對A 母稱「許義民借我筆,然後凃老師說,你為什麼摸屁屁… 凃老師一直摸我的屁屁」,旋又改稱「(A母 問:那邊有 誰看到?有誰看到凃老師摸你的屁屁?)嗯」、「(A母 問:沒有人嗎?)沒有人」、「(A母問:只有你跟凃老 師?)一起做好朋友」(原審卷二第291-292頁),前後 說詞反覆不一,且B女所證「許義民借我筆,凃老師摸我 屁屁」,亦與其所稱遭被告不當觸摸時,身旁並無他人乙 節完全不同。
(四)關於遭侵害之次數與頻率,證人B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問:凃老師摸你尿尿的地方幾次?)一次」(原審卷四 第464頁),然其在示範檔案中,對A母表示遭被告以手伸 入短褲內觸碰私處並稱「凃老師說摸屁屁手要一直摳」後 ,經A母詢之以「他有沒有常常給你這樣?」,B女答稱「 有」,再經A母追問「他常常給你摳屁屁喔?」,B女旋改 稱「沒有」,復經A母向其確認「他沒有常常摳屁屁還是 有?」,B女則稱「有」(原審卷二第290-291頁),由此 可見B女在A母自行錄製之檔案中,對於相同或類似的提問 ,回答呈現反覆矛盾之情形,且與其在原審審理中指證僅 遭被告侵害1次之情節完全迥異。
(五)關於遭侵害時是否感覺疼痛,B女在示範檔案中稱「(A母 問:來,有摳摳是不是?那會不會痛痛?)不會」、「 (A母問:不會喔?那他有沒有曾經摳過痛痛的?)有」 、「(A母問:就是,你會覺得怎麼樣痛?就一直…然後, 痛痛是不是?)對咿」(原審卷二第290頁)。而B女既於



原審審理中明確證稱僅遭被告不當碰觸生殖器1次,衡情 ,若被告果有該次碰觸行為且令B女感覺不適,B女對此應 當印象深刻,不至於對是否感到疼痛有上開完全相反之證 述,但B女卻一再更易說法,則其指證之真實性,即非無 疑。況起訴意旨認被告「以手指觸摸外陰部及以手指插入 陰道方式對B女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惟被告倘若以 手指插入陰道之方式性侵B女,殊難想像B女不會感到疼痛 ,故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亦有可疑。
四、經原審將B女之105年5月11日警詢筆錄、106年7月6日及同年 8月3日偵訊筆錄暨錄音檔案譯文、A母自行錄製之B女示範檔 案(即「0000000」、「0000000」錄影檔案)送請國立臺灣 大學心理學系趙儀珊副教授進行鑑定,結果如下(原審卷四 第133-158頁):
(一)B女因有中度能障礙,心年齡應該僅落在學齡前,故B 女於警詢及偵訊都無法回答問題。B女於筆錄及母親詢問 時的表現落差很大,一方面可能是因為母親是B女信任的 親人,但也可以說是比較願意聽從指示的對象,另一方面 是B女的母親詢問女兒時就已認定被告是加害人,也因此A 母使用的問題很容易被心年齡幼小的B女誤解,甚至被 誘導,鑑定人認為B女對A母揭露的細節有很多種解讀方式 ,無法排除B女當時單純展現不適切的性行為,而非陳述 案情。
(二)進一步分析B女對其母親揭露的細節,發現A母使用的問題 對有中度能障礙的B女來說非常難理解,鑑定人認為B女 有可能是在不理解問題的情況下回答這些問題,例如:① 關於「A母:媽媽問你,凃老師有沒有幫你…你在安親班發 生了什麼事」問題,B女當時並未及提凃老師;②關於「A 母:來,有摳摳是不是?」這個問題,B女未提及動作是 摳,也有可能不理解摳的意思;③關於「A母:不會喔?那 他有沒有曾經摳過痛痛的?」這個問題,B女已經表示不 會痛,也未提及動作是摳;④關於「A母:他常常給你摳屁 屁喔」這個問題,B女的心年齡應該無法理解「常常」 ;⑤關於「A母:他沒有常常摳屁屁還是有?」這個問題, B女已表示沒有,但此問題後面強調「還是有」,有暗示 效果;⑥關於「A母 :誰為什麼摸屁屁?」這個問題是雙 重疑問,且能障礙孩童很難回答「為什麼」;⑦關於「A 母:他說誰摸屁屁?」這個問題,對能障礙孩童而言, 「他」可能代表任何人,不一定是指凃老師,且B女被詢 問時相當分心,無法確定B女是否在回答母親之問題。(三)A母於「0000000」錄影檔案中要求B女下體赤裸著示範



己下體被手指摳或插入的行為,於B女示範後A母也沒有指 示B女停止,而是鼓勵B女繼續示範。鑑定人認為這已經構 成某一種虐待行為,但顯然B女是完全無法理解該行為的 不適切性及被拍攝而感到害羞,甚至在沒有接受母親的指 示下碰觸下身。B女下身赤裸著被母親詢問時,A母一樣認 定凃老師對B女加害。考量B女心年齡幼小,較容易受暗 示,詢問者又是母親,故B女第二次被母親詢問時提及凃 老師,可能是之前的練習效果。此外,A母除要求B女示範 被侵犯的動作,使用的問題除了是B女可能無法理解的問 題,有些是誘導性問題,例如「那他是脫你的褲子呦?」 、「那他的雞雞在哪裡?」、「這個如果是不是凃老師的 …雞雞?」、「那凃老師叫你對他的雞雞做什麼?」等問 句。
(四)總結以言,考量證人B女有中度能障礙,故較容易受暗 示性及誘導性問題之影響,又A母拍攝影片時不斷指示B女 示範被碰觸的部位及動作,故鑑定人認為B女的證述受到 嚴重污染之可能性極高。
五、基上,B女於案發後之歷次警詢、偵訊期間並未指證被告對 其性侵之犯行,B女雖曾在審判外向乙 示範遭侵害之經過, 並經A母錄製存檔及原審踐行勘驗程序,然觀諸示範檔案之 內容,一開始即為鏡頭朝向B女攝錄之畫面,在B女尚未指證 被告有何不當行為之前,A母直接問B女「凃老師有沒有幫你 …你在安親班發生什麼事?」,復從B女在示範檔案中之行為 動作,均可見A母有主動引導或暗示B女之情形,以B女為中 度能障礙之商程度,其是否能確實理解A母之提問加以 回答,抑或是附和A母之問題而指證被告犯行,非無疑問, 佐以卷附八里療養院早期鑑定報告書指出「觀察B女及A母之 互動,若A母表情或語言以嚴厲的態度時,B女明顯較畏懼A 母」(106偵20700卷第121頁),且臺灣大學心理學系趙儀 珊副教授對於上述示範檔案亦認「A母的問題超越B女理解能 力,無法排除B女是出自其不理解問題與行為的不適切性, 而非陳述案情」、「可能因為A母是B女信任的親人,比較願 意聽從指示,而A母詢問女兒時已認定被告就是加害人」、 「B女容易誤解母親使用的問題,甚至被誘導」等情(原審 卷四第142-144頁),則中度障之B女在A母認為被告是性 侵加害人之前提下,反覆受A母詢問或引導而說出(或示範 )遇害經過指證被告,是否在過程中混淆了對於真實案發事 件的記憶,即非無疑。另B女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遭被告「 摸尿尿的地方」,然其指證遭被告碰觸之身體部位、方式、 經過、次數與頻率、感受,以及當時有無第三人在場等節,



經核其在同次審理中之證詞及示範檔案中對A母 之陳述,有 如上諸多矛盾反覆之瑕疵,且A母在B女於原審作證前,已對 B女錄製前開示範檔案,實難僅因B女在原審中之證詞,推認 被告對其強制性侵,則檢察官主張被告對B女強制性交、強 制猥褻,即有合理懷疑存在。
六、下列證據均難以為B女指證之補強:
(一)被告書寫之自白書及對B女下跪之錄影畫面:   被告固於106年4月24日、同年月26日各書寫一份自白書承 認對B女性猥褻,並在派出所對B女下跪道歉。然被告辯稱 「106年4月19日B女突然尿褲子,我幫她擦掉身上及地上 的尿液,(問:有無碰到屁股或尿道?)可能稍微碰觸到 」、「因A母及A父要求我寫下性猥褻字眼並道歉才要原諒 我,否則要找黑道兄弟讓我難看,所以我才寫自白書並道 歉,想趕快結束這件事情」(106偵27023卷第9頁,106偵 20700卷第11頁),且查:
  1、觀諸新北地檢署勘驗被告提出其書寫106年4月26日自白書 之錄音檔案,可見被告表示「(A母:老師,我已經花了 錢讓我的孩子在這邊受到委屈,帶她去醫院,醫院也驗得 出來。孩子講出來的話,以B女商不會說謊)我覺得我 真的沒有辦法,你說什麼鳥鳥什麼還有親我這個,通通都 沒有這種事情」、「我覺得我沒有做你所說的這些事情」 、「(A母:小孩會講啊)那我願意接受,走法院這條路 」、「因為我真的沒有做」、「(A母:不要說她怎麼會 講出這樣子的話,那天你都承認你摳她了)我哪有承認摳 她,我是說我不小心碰到她」、「(A母:什麼叫做猥褻 什麼叫做,性侵害,你將你的性器官放在哪裡…B女認為你 知道)我能夠寫的,我能夠寫的就是這樣子啊」(106偵2 0700卷第99-105頁),此與被告所辯替B女擦拭尿液時不 慎碰觸B女之私密處乙節無違,並可見被告在寫自白書期 間,確實有向A母強調「我並未承認摳B女」、「我沒做你 所說的這些事情」等情。
  2、被告雖於106年4月26日在派出所對B女(以及其妹A女,詳 下述)下跪表示「對不起,是我不對」,有新北地檢署勘 驗報告可參(106偵21636不公開卷第75頁),然證人即在 場員警楊光裕證稱:當天我接到勤指中心指派說安親班有 糾紛,到現場看到A母說她小朋友在安親班遭被告猥褻, 似乎是搶自白書的糾紛,被告說要把自白書拿回去,雙方 爭論那張自白書的事,後來在派出所被告有對著A母的女 兒下跪,原因我不清楚(原審卷一第389頁),證人即員 警陳璟昇證稱:被告在派出所有向A母女兒下跪認錯,A母



說她女兒在洗澡時說被老師猥褻,所以去補習班跟老師 理論,才有這起糾紛,他們回派出所時有講到講自白書的 事,被告說自白書是A母他們叫他寫的,現場被告一直低 頭不語,後來A母就問被告是否願意跟她女兒道歉,A女與 B女一到現場被告就突然跪下去(原審卷一第390-391頁) ,可見被告在道歉當時,並未對B女承認有何性侵害(性 交或猥褻)之行為。
  3、由被告書寫106年4月26日自白書過程觀之,被告不僅未坦 承故意猥褻B女之犯行,反而強調自己「不小心碰觸」、 「沒有承認摳B女」之行為,並旋即向A母索討寫好的自白 書,則上開自白書中所載「本人對B女性猥褻」等文字, 是否係應乙 之強烈要求而填載,抑或可認係完全出自被 告內心之意思而為,即屬有疑。至被告雖在江翠派出所內 對B女下跪道歉,然觀諸前揭錄影檔案之勘驗經過與員警 等之證述內容,均未見被告下跪道歉之具體原因及理由, 自無從僅以被告曾向B女下跪道歉,即認被告坦承有對B女 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犯行,而得補強B女前開指證。(二)證人A母之證詞:
  1、證人A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B女在106年4月19日前半年密 集有一些脫序行為,例如在床上會呻吟、自慰,甚至會笑 笑的碰觸男性的皮帶等,伊會糾正,當時以為是因為小孩 發育比較快,沒有往B女被性侵之方向去想;106年4月19 日替B女洗澡時,她突然站著摀陰部說「凃老師摳屁屁」 ,接著就不洗,伊當時嚇到想說B女有沒有說錯,就問B女 是田老師還是凃老師,但B女不答,伊試圖問了幾次B女都 不答,在週六即106年4月22日早上就再問B女,B女就說示 範給伊看,說是被告,伊看到後就知道這不會是女人做的 ,B女把手直接伸在褲子旁邊,把手放在陰部攪動;B女在 偵訊前會想要說,但一碰到陌生人就什麼都不說,有一天 可能B女比較放鬆,伊問B女的時候B女 就示範,伊把過程 錄影,示範時很突然,伊趕快錄影就交給律師,自己沒有 留底,所以伊忘記是何時了,錄影檔案之檔名為「000000 0」、「0000000」可能跟時間有關,一次錄影是在車上, 一次錄影是在房間內等語(原審卷四第466-468、470-473 頁)。
  2、觀諸A母前開證詞,其聽聞A母說遭到被告「摳屁屁」並示 範遭侵害之動作,本質上仍屬與B女陳述具同一性或重複 性之累積證據,依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意旨,不足以作為B 女陳述之補強證據。至A母攝錄B女示範動作之檔案,因A 母在錄影時對B女使用之問題,對有中度能障礙的B女而



言較難理解,且B女易受暗示性及誘導性問題之影響,難 以B女在示範檔案中之陳述及動作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已如前述,則A母所證對B女錄影存證之過程,亦難為B女 前開指證之補強。另A母所述觀察到B女在案發期間之脫序 行為,至多僅足以證明B女確有不適切之異常舉動,尚難 以此推認B女之行為係被告造成,或以之作為B女指證被告 犯行之補強證據。
(三)證人即B女之鋼琴老師范○琪、證人即B女之職能治療師黃○ 霈、證人即B女之家教老師廖○雅之證詞:
  1、證人范○琪(即B女之鋼琴老師)於偵訊、原審審理時證稱 :105年6月上課至106年1月,B女一開始蠻正常的,在105 年12月B女彈琴到一半會突然站起來將衣服掀起到胸口, 停留2、3秒後,再把衣服放下來;過一段時間,B女會連 內褲一起把褲子脫到膝蓋處,B女掀衣和脫褲情形伊各看 到2次,伊沒多問只叫B女趕快穿好,B女那陣子情緒很不 穩定比較容易失控,突然很敏感生氣,但之前脾氣不會這 樣;伊有跟A母說,當下沒有深聊太多,觀察到B女這些行 為之前,沒有人提過B女在安親班發生什麼事(106偵2070 0號卷第45-46頁,原審卷五第40-43頁)。  2、證人黃○霈(即B女之職能治療師)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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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