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8號
ULDV,113,重訴,78,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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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吳祥斌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 律師
呂芷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BL000-H113003(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
度偵字第2789號刑事案件之告訴人)、陳柔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訴狀上被告BL000-H113003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被告陳柔瑜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記載完整之起訴狀壹份及繕本參份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⑴被告BL000-H113003之 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及⑵被告陳柔瑜之住所或居所,致 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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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