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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