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89號
TYDV,94,訴,89,200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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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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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