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32號
ULDV,113,訴,532,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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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劉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金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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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