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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8號
ULDV,113,訴,298,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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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朱妍菁
被 告 林陳甜
訴訟代理人 林英宜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0分至現場履勘。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 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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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