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林梅雀
相 對 人 湯楊金
關 係 人 湯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丙○○之次媳,相對人前
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40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其次子湯坤南(即聲請人甲○○之夫)為監護人,及
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相對人
平常均由湯坤南與聲請人共同照顧,惟湯坤南於民國113年6
月4日死亡,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依法請求另行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乙○○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
之規定;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民法第1096條各
款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
,法院得依受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
3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
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3
條、第1106條第1項、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復
有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原監護人湯坤南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
0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監護宣
告事件裁定查核無訛,又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政府委託之
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對受監護人及監護人進行訪視,據其提
出訪視評估結果略以:「㈠監護人人選綜合評估:聲請人甲○
○為相對人之次媳,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對於相對
人的財產管理及監護能力佳,目前為家管,監護照顧時間可
,有自己的房子,對監護的規劃得到家人的認同。㈡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評估:關係人乙○○為相對人之長女,行
動自如,與人互動流暢,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自述與相對人關係良好,家屬會議亦共同推舉其
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㈢總建議:建議由聲
請人甲○○擔任監護人,及由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有雲林縣政府113年9月12日府社老二字第1132
656335號函、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113年9月24日113雲家字
第0243號函暨所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在卷可參,堪
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即屬有據。
四、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丙○○之次媳,而相對人
之配偶湯萬再、長子湯昆茂、次子湯坤南均已歿,最近親屬
除聲請人外尚有長女即關係人乙○○、次女湯秀足、三女湯足
惠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
上情,並參酌上開訪視報告,考量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分別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次媳、長女,各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
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受監護宣告人之次女
湯秀足、三女湯足惠對此亦表同意,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按
,是聲請人應有監護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本
院認由聲請人甲○○擔任監護人,及由關係人乙○○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
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選定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丙○○
之監護人,及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
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
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
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
定均有明示,則監護人自應妥適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另依民法第1099
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
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於上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
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