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26號
ULDV,113,監宣,126,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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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王忠洲
相 對 人 王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志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王忠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忠洲為相對人王志文之三弟,相對
人自幼因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
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母蕭彩霞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得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
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
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
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5條之1第1
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
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
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經本院法官在鑑定人即臺
大醫院雲林分院杜昭瑩醫師面前訊問時,法官訊問相對人「
有無兄弟姊妹?」,相對人回答「2個弟弟」,訊問相對人
「你是排行?」,相對人回答「老大」,訊問相對人「有無
唸書?」,相對人回答「國中畢業」,訊問相對人「有無工
作?」,相對人回答「有,從事屠宰業」,訊問相對人「工
作時間?」,相對人回答「早上6點下班不一定」,訊問相
對人「收入?」,相對人回答「2萬8千元」,訊問相對人「
如何花2萬8千元?」,相對人回答「吃的、用的」,訊問相
對人「每個月錢都花光光?」,相對人回答「對」,訊問相
對人「每個月將2萬8千元花完?」,相對人回答「不是」,
訊問相對人「有無存錢?」,相對人回答「沒有」,訊問相
對人「全部花光光?」,相對人未答,訊問相對人「與誰同
住?」,相對人回答「媽媽與弟弟」,訊問相對人「弟弟叫
什麼名字?」,相對人回答「王忠洲」,訊問相對人「還有
弟弟嗎?」,相對人回答「沒有」,訊問相對人「你有幾個
弟弟?」,相對人回答「2個」,訊問相對人「還有另外1個
弟弟?」,相對人回答「王保宜,但是他過世了」,訊問相
對人「王保宜何時過世?」,相對人回答「4月底左右」,
訊問相對人「有無跟人借款?」,相對人回答「有」,訊問
相對人「情形為何?」,相對人回答「之前我原本想要申請
小額貸款,但是被騙了」,訊問相對人「怎麼申請小額貸款
?」,相對人回答「用臉書打的」,訊問相對人「為什麼要
貸款?」,相對人未答,訊問相對人「貸款的目的為何?」
,相對人回答「之前我有玩遊戲,花錢花太兇」,訊問相對
人「有無借錢?」,相對人回答「小額付費有」,訊問相對
人「有無申請信用卡?」,相對人回答「沒有」,訊問相對
人「如何被騙?」,相對人回答「對方說要先匯款給他,他
說會在將我借的錢給他,但是最後都沒有」,訊問相對人「
你總共匯了多少錢給他?」,相對人回答「1萬元」,訊問
相對人「對方是什麼單位?」,相對人回答「我忘記了」,
據聲請人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公文表示:相對人不敢將實情
說出來,這個是相對人在外面借錢,相對人之前也有車貸,
但是相對人不會開車,對方帶相對人去桃園取車並拿車去貸
款,因為相對人都沒有繳錢,也因此被銀行列入黑名單,錢
與車都沒有拿到,這個是這1、2年發生的事情等情。
 ㈡經鑑定人杜昭瑩醫師鑑定稱:
 ⒈相對人於113年3月14日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接受心理衡鑑,
心理衡鑑報告提及相對人對開放式問題理解有限,被動回答
且內容貧乏,如果給予選項,傾向順著心理師話尾回應,聽
信借款方辦理車貸、未拿到借款即先繳交1萬元、提供存摺
照片和密碼給對方而成為詐騙集團人頭戶,不負責家庭開銷
,自己掌管薪水,自述薪水多用於餐費、買菸、機車加油、
手機月租費等,但無法說出各項目金額,家務都由相對人之
母負責,但由於相對人在房間內堆積飲料瓶等垃圾,導致滋
蟑螂,因此被母親責罵、被弟弟責打,其魏氏成人智力量
表第四版(WAIS-IV)顯示:「和同年齡的同儕相比,根據
個案在標準化智力測量所得全量表智商之分數來判斷,其目
前表現落在輕度智能不足水準(FSIQ=64,PR=1),語文理
解(VCI=82,PR=12)落在中下水準,知覺推理(PRI=66,P
R=1)、工作記憶(WMI=68,PR=2)與處理速度(PSI=56,P
R=0.2)落在輕度智能不足水準」,社區自主能力測驗顯示
:「個案於十個分測驗中,僅時間觀念分測驗之得分低於切
截分數,而金錢觀念與度量分測驗之得分等於切截分數,其
餘分測驗皆高於切截分數。整體而言,他的社區自主能力落
在正常範圍邊緣」,心理衡鑑總結提及「個案具備基本自理
能力,能維持一般性人際互動,但休閒娛樂活動較單一,並
會在遊戲中花費大量金錢,導致入不敷出。此外,他的金錢
觀念與財務管理能力薄弱,法律觀念與自我保護意識缺乏,
加上判斷能力不佳而屢次受騙,進而產生嚴重後果」。
 ⒉相對人之精神狀態檢查部分,其醒覺度(alertness)與覺知
能力(awareness)均正常,外觀合宜,可自行行走,無不
適切行為或受幻覺影響的行為,注意力可集中,態度配合,
情緒穩定,話量偏少(對問話多簡單回應)、有輕微構音問
題、有時反應時間較長,無明顯脫離現實的想法,對於法官
詢問之前借貸的金額和原因可以切題回應,但內容貧乏,於
鑑定時的簡易認知功能評估如下:判斷尚無明顯缺損(表示
若聽到火警警鈴響要進,地上若有貼郵票、寫地址的信封不
能撿,怕會有事、怕被詐騙),對地點(醫院、臺大、平六
)定向感佳、對人的定向感尚可(知道鑑定者是醫師、以為
法官是檢察官)、對時間的定向感有部分缺損(不知年,答
錯月和日、知道是星期三),在記憶力部分,相對人在當下
可正確複誦3樣物品(紅色、快樂、腳踏車)、3分鐘之後無
法主動回想起任何一樣、經提示類別後可以回想其中2樣(
紅色、腳踏車)、給予選擇後可以想起剩下的1樣(快樂
,在抽象思考方面,詢問相對人「乞食趕廟公」的意思,其
表示聽過但是說不出意思,詢問相對人「烏矸仔貯豆油」的
意思,相對人表示「沒底看」,認為是負面意涵,在計算能
力方面,相對人以略長的反應時間回答100減7為93,花了許
久時間回答93減7為84,之後表示自己數學不好,不願意繼
續作答,最後詢問相對人今日是否有自行購物,其表示購買
了2樣物品當作早餐,可正確計算2樣物品相加之金額。
 ⒊基於相對人之病史資料及精神狀態檢查之結果,顯示其診斷
為輕度智能障礙,雖具有自我照顧和社區生活能力,但管理
和規劃自身財務的概念和能力薄弱,對於複雜財務情境的判
斷能力缺損,且對於財務決定的後果可能缺乏謹慎的思考。
綜合以上資訊,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在涉及複雜、抽象或陌生的事務時達
到顯有不足的程度。相對人借貸後無法償還的情況,據其家
人陳述已經發生多次,顯示此為其長期的行為模式,由於相
對人已成年,但認知功能幾乎沒有進步的空間,且來自家庭
的監督有限,若遇到與之前有借貸需求之類似情境,相對人
再發生輕率不顧後果的借貸行為的可能性高,認為有達輔助
宣告之程度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憑。
 ㈢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雖可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
因心智缺陷,致其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
需他人輔助,故相對人雖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已達
應受輔助宣告之程度,可以認定,是聲請人雖聲請對相對人
為監護宣告,本院依民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為輔
助宣告。
四、聲請人王忠洲為受輔助宣告人之三弟,而受輔助宣告人未婚
無子女,其生父王進平已亡故,其最近親屬除聲請人外尚有
生母蕭彩霞二弟王保宜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
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聲請人有意願擔任受輔
助宣告人之輔助人,而相對人之生母蕭彩霞二弟王保宜亦
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同
意書1份在卷可查,本院因認聲請人應有輔助受輔助宣告人
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是由聲請人任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
告人即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受
輔助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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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