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17號
ULDV,113,消債更,117,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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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許雅淇

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 
㈣聲請人目前任職「嘉駒實業社」,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
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
終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
聲請人「提出113年5月至113年7月止」之每月所得收入相關證
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謝○○」於郵局、銀行、農
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8月24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謝○○」為要保人、被保
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
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
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
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另請說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謝○○」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
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
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
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
之現值估價單:
 ⒈車牌號碼000-0000(宏佳騰廠牌、2020年出廠)
 ⒉車牌號碼000-0000(光陽廠牌、2016年出廠)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陳明「受扶養人謝○○謝○○」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
謝○○謝○○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
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謝○○謝○○」「目前」每月
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
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
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請釋明為何聲請人之戶籍地(雲林縣莿桐鄉)與居所地(雲林縣斗
南鎮)不符之原因。
請據實說明下列事項:  
 ⒈依聲請人提出之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存摺影本所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112年10月3日匯入192,970元(見本案卷
第62頁),為何於112年10月3日至112年10月10日分10次現金
提款227,000元,是做何使用?
 ⒉依聲請人提出之斗南郵局存摺影本所示:
  ⑴112年9月8日網路跨行轉帳15,700元至飛馬旅行社(見本案
   卷第48頁)、112年10月4日網路跨行轉帳14,500元飛馬
   行社(見本案卷第47頁),該款項是做何使用?
  ⑵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日匯入295,000元(見本
案卷第49頁),為何於當日分別網路轉帳謝明勳3次、卡片
提款3次共計200,000元,是做何使用?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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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