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誌鋒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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