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相 對 人 周佳儀
法定代理人 楊小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 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周梱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30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 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85年10月29日起至115年10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周 梱於102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嗣於112年6月 20日死亡,第三人周建裕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 詎屆期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851,278元等語,爰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 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周佳儀、第三人周建裕於收 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7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周佳儀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 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土庫鎮 埤腳 1075 2933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