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8189號
ULDV,113,司執,38189,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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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1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蔡念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 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 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 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之存款債權,並聲請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惟查,債權 人已具體指明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則本件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並無不明,又第三人係設於臺中市西屯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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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