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高美月(兼高鍾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高水湖(兼高鍾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高美女(兼高鍾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高慶賢(兼高鍾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高秀枝(兼高鍾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高慶忠(兼高鍾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高美雲(兼高鍾富之繼承人)
前列高美月、高水湖、高美女、高慶賢、高秀枝、高慶忠、高美
雲共同
相 對 人 黃智德(黃敏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1日所為之92年度裁全字第1906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新臺幣壹仟元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92年度裁全字第1906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經查,其一債權人高鍾富
已於104年1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同為本件債權人之高
美月、高水湖、高美女、高慶賢、高秀枝、高慶忠、高美雲
等七人;而原假扣押債務人黃敏秋亦於112年2月3日死亡,
其繼承人丁元貞、黃雅淩、黃雅櫻、黃雅凰已拋棄繼承,僅
黃智德繼承,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人高鍾富、債務人黃敏
秋之除戶戶籍謄本、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等件在卷可考。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