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債 務 人 張育嘉
黃怡諠即黃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9,010元,及
其中①209,005元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309%
加一成即以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6
399%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即以3.9708%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9708%計收違約金,②10,005元自11
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309%加一成即以3.6399%計算
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
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
09%加二成即以3.9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即
3.9708%計收違約金,如上開規定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