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
聲 請 人 陳士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