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陳豐鎮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
3,0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1,4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