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75號
ULDM,113,附民,375,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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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美文
訴訟代理人 張虹儒
被 告 崔詠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6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崔詠智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59、5228號案件提起公訴,並以112 年度偵字第7123、7125、7683號案件移送併辦,然觀諸該起 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原告轄區內所管領之 路燈電線遭竊之事實,乃同案被告林俊成王文慶之起訴範 圍(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即起訴書、移送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部分),並非被告崔詠智經起訴之範 圍,被告崔詠智就原告轄區內所管領之路燈電線遭竊部分既 未經起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崔詠智部分即無刑事訴 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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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