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54號
ULDM,113,訴,354,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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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維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2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夏維倫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夏維倫於民國99年間起至000年00月間止,擔任立佳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立佳公司)之業務人員,平日負責推廣、銷售 貨物,並為該公司代收客戶繳納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夏維倫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 意,自109年7月起至112年11月止,持立佳公司業務助理莊 玉玲開立收款簽核用之出貨單,向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分別 收取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51,700元; 另又未經莊玉玲開立收款簽核用之出貨單,即逕自向附表二 所示之客戶,分別收取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共計537,470元 ,其均未將上開收取之貨款(總計為989,170元)繳回公司 銷帳,而係挪為己用,侵占入己。嗣經立佳公司內部查核發 現夏維倫所代收之貨款,有未繳回立佳公司銷帳之情事,循 線調取該公司未收款帳單,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立佳公司負責人林大立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夏維倫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 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大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即立佳公司業務助理莊玉玲於偵訊時之具結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立佳公司提出之客戶切結書、送貨單、轉帳傳票影本、 夏維倫應收帳款明細表、夏維倫私自偷竊貨明細、聲明書、 本院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等件附卷可佐,足 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至於立佳公司雖於偵查中曾主張該公司另有共計436,400元之 貨品遭被告偷竊、私自販賣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對此立 佳公司雖有提出客戶林信江黃俊升二人書寫之聲明書,但 該等聲明書均無記載渠等購買被告私自販賣貨品之品項、數 量,而卷內亦缺乏具體事證可資證明立佳公司此部分之主張 ,嗣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就上開貨品私賣款項不列入本案被 告侵占金額認定乙事,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對此表示: 「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既上開金額無出貨單、無領用紀錄 可資佐證,當難認屬被告所侵佔之金額。惟立佳公司與被告 已成立之調解金額部分,並不因本刑事判決之認定而受有影 響,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所為附表一、二所示多次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業務上 之持有關係,於密接之時間易持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 ,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 ,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為立佳公司代 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款,使立佳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 所為誠屬不該。被告前雖已與立佳公司調解成立,然其迄今 均未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調解條件,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 述甚明,當難僅已其與立佳公司成立調解,即率然憑以為對 其量刑有利之認定。基此,再審酌被告於偵、審過程已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於本案犯行以前,並無其他犯罪 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素行 尚佳,兼衡被告於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與父 母、弟弟、妹妹同住,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名幼子,原本每 月須支付7,000元之扶養費用,但因目前沒有工作,無法再 支付扶養費之家庭及經濟現況,暨其本案侵占立佳公司之金 額甚高之犯罪情節,以及告訴人對被告刑度範圍表示之意見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附表一、二所示被告所侵占之款項,合計989,170元,為其 本案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自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倘於執行前 ,被告已有將本案侵占之部分款項發還予告訴人,則應扣除 此部分不再沒收,自屬當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應收帳款(有單據但未繳回,合計451,700元)編號 客戶名稱 被告代收貨款 文件名稱及證據出處 1 陳建利 貨款54,0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19頁) 2 泰欣 貨款15,0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47頁、第149頁) 3 許溪水 貨款4,0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17頁) 4 林文彬 貨款3,6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29頁、第131頁) 5 慶安 貨款7,4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59頁) 6 三泰 貨款5,4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21頁、第205頁) 7 林園溫室 貨款2,0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27頁) 8 雲菱 貨款3,2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37頁) 9 莊添壽 貨款10,6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33頁、第135頁) 10 中埔 郭先生 貨款18,6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至頁) 11 蘇偉能 貨款6,400元 送貨單(偵卷第139頁) 12 周志勳 貨款40,000元(109年7月31日收同年8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警卷第23至25頁、偵卷第83至85頁) 13 林有成(朴子合興) 貨款35,200元(112年11月7日收111年9月至112年4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警卷第31至33頁、偵卷105第至111頁) 14 德欽機車行 貨款12,000元(109年10月前收同年5至10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87至91頁;警卷第51至55頁內容相同) 15 久大農機 貨款59,600元(112年10月收111年12月至112年7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99至103頁;警卷第35至37頁內容相同) 16 大同車業楊智嘉) 貨款30,000元(112年4月收同年3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23至125頁;警卷第43至45頁內容相同) 17 123農機 貨款12,000元(112年6月收當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93至97頁;警卷第57至59頁內容相同) 18 李壯憲 貨款94,100元(111年5月6日收111年5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13至115頁;警卷第27至29頁內容相同) 19 吳燦龍聖太) 貨款27,600元(112年2、3、6月收同年2、3、6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警卷第39至41頁、偵卷第141至145頁) 20 陳明朝(合金) 貨款11,000元(112年4、6月收112年4、6月貨款) 切結書、送貨單、請款單(警卷第47至49頁、偵卷第151至157頁)
附表二:應收帳款(沒有單據私自收取,合計537,470元)編號 客戶名稱 被告代收貨款 文件名稱及證據出處 1 烊騰 貨款6,400元 請款單(偵卷第165頁、第167頁) 2 建南 貨款54,2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69至171頁、第207至209頁、第211至213頁) 3 順成 貨款66,600元 請款單(偵卷第183至185頁) 4 大鋒 貨款47,47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75至177頁、第215至217頁) 5 源財 貨款40,3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247至251頁) 6 仁豪 貨款52,6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95至197頁、第227至245頁) 7 吉勝 貨款9,600元 請款單(偵卷第181頁) 8 鴻達 貨款63,0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87頁、第221至223頁) 9 金富 合計8,0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99頁、第253至255頁) 10 順安農機 貨款11,000元 請款單(偵卷第189至191頁) 11 南泰 貨款106,800元 請款單(偵卷第169至173頁) 12 輝鴻 貨款15,000元 請款單(偵卷第179頁) 13 三泰 貨款3,6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71頁、第203頁) 14 陳意軒(舊社代安宮後) 貨款26,9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219頁) 15 隆輪 貨款10,0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201頁) 16 一申 貨款10,800元 請款單(偵卷第193頁) 17 宏昇 貨款5,200元 送貨單、請款單(偵卷第193頁、第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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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