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86號
ULDM,113,聲保,86,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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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淳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淳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淳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入監執行,於113年2月2日假釋 在案;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6月24日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屬假釋後更定刑期,再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 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 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廢 止假釋者,由監獄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 ,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2項亦有明定。經查,受刑人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於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2年4月確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2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452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入監執行,於113年2月2日假釋在案 ;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6月24日以11 3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屬受 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本件受 刑人係假釋後刑期變更,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仍符合 假釋要件,受刑人業於113年9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891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 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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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