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2年度,11號
ULDM,112,重訴,11,20240913,5

1/3頁 下一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RAPORN MONGCONSART





選任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7460號、第8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ARAPORN MONGCONSART(中文名:萬波拉)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Waraporn Mongconsart(中文名:萬波拉,下稱萬波拉)知 悉海洛因係舉世各國均禁止運輸之毒品,而海洛因係我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並 為我國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 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所列管制進出口物品 ,不得非法持有、運輸,亦不得私運進口。萬波拉知悉各國 嚴格查緝運毒集團利用旅客或行李夾帶毒品闖關入境,無論 是經由各國機場、航空公司張貼之警示標語或媒體之報導, 幫陌生之他人託運行李或物品出、入境極有可能就是幫人攜 帶毒品(含海洛因)等違禁物出、入境,有遭查緝之風險, 因此已預見由不詳國人「Tsimuajdab」委託運輸進入我國 之物品,極有可能就是夾藏管制進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萬波拉與「Tsimuajdab」、「妥當兄」、林俊銘共同意圖營利 ,基於縱使攜帶夾藏海洛因違禁品之果汁粉進入中華民國,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運輸、私運海洛因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 絡),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前某時,林俊銘先與「妥當兄」 談定進口海洛因之數量,「妥當兄」即聯繫「Tsimuajdab」 談定輸入海洛因之時間、方式,由「Tsimuajdab」指示萬波 拉攜帶以果汁粉包裝之海洛因一批(大約淨重6,965公克,下 稱「甲批海洛因」)入我國。萬波拉收到夾藏海洛因之果汁 粉後,將上開物品裝入行李箱內,於112年4月18日(下稱A 時段)搭乘班機至桃園機場,辦理入境手續後,攜帶並入住



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東龍大飯店,並依「Tsimuaj dab」指示,將夾藏甲批海洛因之果汁粉寄放在櫃台處。林 俊銘再於112年4月19日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至東龍大飯店向東大飯店櫃台領取萬波拉寄放之 夾藏甲批海洛因之果汁粉後,進行分裝壓模成海洛因磚後回 報給「妥當兄」,復將甲批海洛因之一部分交付予他人。嗣 警於112年4月25日,在台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林 俊銘持有剩餘之甲批海洛因淨重4626.48公克(部分海洛因 可能已稀釋),而悉上情。萬波拉因運輸甲批海洛因所獲之 犯罪所得為3,000銖。
 ㈡萬波拉與「Tsimuajdab」、「妥當兄」、梁永明共同意圖營利 ,基於縱使攜帶夾藏海洛因違禁品之式布飾進入中華民國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運輸、私運海洛因不確定故意(犯意聯 絡),於112年6月9日前某時,推由「妥當兄」與梁永明談 定海洛因輸入我國後,收受海洛因及出貨事宜,由「Tsimua jdab」聯絡萬波拉攜帶夾藏海洛因之式布飾入境事宜,萬 波拉告知「Tsimuajdab」搭乘班機之時間,「Tsimuajdab」 於萬波拉搭機前某時,將夾藏海洛因之式布飾乙批(大約 淨重9,800公克,下稱「乙批海洛因」),寄給萬波拉,萬波 拉再將夾藏海洛因之式布飾放在行李箱內,於112年6月9 日(下稱B時段)搭機將乙批海洛因運輸、私運進入我國。 萬拉波順利入境後,再以Messenger回報「Tsimuajdab」, 其入住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明日大飯店及房號,「Ts imuajdab」旋告知「妥當兄」,並由「妥當兄」通知梁永明 前往取貨,梁永明吳垂聰(無證據證明知情)於同年月12 日共同至明日大飯店收取乙批海洛因,並由梁永明將海洛因 取出後壓模,交付給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嗣警於112年7月13 日,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沃克汽車旅館508號房外及 梁永明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2之住處,扣得剩餘之乙 批海洛因淨重46.71公克(部分海洛因可能已稀釋)。萬波 拉因運輸乙批海洛因所獲之犯罪所得為1萬1,000銖。 ㈢萬波拉與「Tsimuajdab」共同意圖營利,基於縱使攜帶夾藏海 洛因違禁品之式布飾進入中華民國,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運 輸、私運海洛因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於112年7月18日 下午2時40分前某時,由「Tsimuajdab」聯絡萬波拉攜帶夾 藏海洛因之式布飾入境事宜,萬波拉告知「Tsimuajdab」 搭乘班機之時間,「Tsimuajdab」即於萬波拉搭機前某時, 將夾藏海洛因之式布飾乙批(內含海洛因淨重10,455.89公 克,下稱「丙批海洛因」),寄給萬波拉,萬波拉再將夾藏 海洛因之式布飾放在行李箱內,於112年7月18日下午2時40



分(下稱C時段)搭機將夾藏丙批海洛因之式布飾運輸、 私運進入我國,準備交予我國不詳收貨人員。嗣於112年7月1 8日下午4時許,因攜帶貨物異常,經海關人員當場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悉上情。萬波拉因運輸丙批海洛因 所獲之犯罪所得為6,900銖。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萬波拉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卷三第373頁、卷五第422頁至第425頁),經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與本案 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證據關 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認:①有依「Tsimuajdab」指示,於A時段搭機將果 汁粉一批,運輸進入我國,並將之寄放於東龍大飯店由收取 人取走;②有依「Tsimuajdab」指示,於B時段搭機將式布 飾一批,運輸進入我國,並在明日大飯店將之交予梁永明; ③有依「Tsimuajdab」指示,於C時段搭機將夾藏丙批海洛因 之式布飾一批,運輸進入我國。惟否認有何運輸海洛因犯 行,辯稱:我只是代購,我在臉書PO文託運有特別聲明不託 運違法物品。「Tsimuajdab」是我的客戶,他給我看圖片、 寄東西給我請我幫他帶。就①犯罪事實一部分,我只知道裡 面是茶粉粉狀,在把東西帶進來時,我看它外包裝跟外面市 售是同樣包裝,我有確認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確認包裝上 面是否有完整,後來也有接受海關檢查,有聞聞看,當下海 關也沒有告知有什麼問題;②犯罪事實二部分,我要來臺灣 之前我有打開其中一件檢查我沒有發現什麼異狀,我也真的 不知道裡面有海洛因;③犯罪事實三部分,我只知道是國 布飾,不知道裡面是海洛因(聲羈卷第35頁、第36頁;本院 卷一第92頁至第95頁;本院卷三第366頁、第369頁、第372 頁;本院卷五第462頁)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就①犯罪 事實一部分,證人即另案被告林俊銘遭查獲之毒品並非其取 貨當日所得,且其拍攝之影片、傳送給上手之影片等照片中 所顯示之物品數量與「Tsimuajdab」寄交被告託運的內容均 未一致。林俊銘遭查扣之海洛因重量亦與「妥當兄」即曾炳



輝指示按350公克壓成1塊不同,則林俊銘遭查扣之物品是否 取之被告,已有可疑。再者,被告於112年4月18日入境時, 經海關人員抽查開拆其中一包亦認屬正常之沖泡包,則被告 當日攜帶入台之包裝物品是否全部或部分為毒品海洛因亦無 法得悉,檢察官就此所為舉證不足;②犯罪事實二部分,證 人即另案被告梁永明自陳本案自己僅保留毒品約20公克,惟 其遭查獲之毒品計約5、60克,數量已有不符。又梁永明於 審理時雖稱僅與「妥當兄」即曾炳輝聯繫2次,惟依其等之 對話紀錄顯示,梁永明曾多次收受曾炳輝寄交之毒品,並代 為轉交或代售,則梁永明供述毒品來源為被告部分已前後矛 盾,且自該對話紀錄可知尚有其他人參與,則單憑梁永明手 機中所出現包裝毒品之國布料,亦難以認定(檢測)影片 中之毒品即為被告入境所攜帶;③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前2 次已經由海關檢查認無不法而安全入境臺灣,且被告遭查獲 時反應驚訝,足認被告主觀上不知其所攜帶之物品中藏有毒 品海洛因;④被告是被利用的無辜第三人,被告就本案之代 購處理流程與其他客戶之模式一致,且這三次物品是飲料、 水果包裝、布料等物,價值不高,經由正常之海運或空運所 支出之運輸費用,與該物品之價值顯不相當,是託運人透過 被告跑單方式託運以節省運費支出應屬常情。又本案被告均 是搭乘廉價航空來臺,來回機票費用約銖1萬多元上下, 與被告每次受託費用約銖幾千元至1萬相較,其以受託費 用貼補機票費用亦屬合理。是被告主觀上不知受「Tsimuajd ab」委託攜帶入境之物品內可能為海洛因,客觀上亦無足夠 證據可認另案被告林俊銘、梁永明遭查扣之海洛因即為被告 入境所攜帶,請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本院卷一第40頁;本院 卷五第464頁、第467頁至第469頁、第477頁至第482頁)。二、不爭執事項: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
  林俊銘先與「妥當兄」談定進口海洛因之數量,「妥當兄」 聯繫「Tsimuajdab」談定輸入海洛因之時間、方式,由「Ts imuajdab」指示被告攜帶以果汁粉包裝物品一批於A時段搭 乘班機至桃園機場,於將該批果汁粉攜帶進入我國後,入住 東龍大飯店,再依「Tsimuajdab」指示將該批果汁粉寄放在 東龍大飯店櫃台。林俊銘依指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至東龍大飯店,向櫃台領取被告寄放之果汁粉。其後, 林俊銘為警於112年4月25日,在台中市○○區○○○路00○0號前 ,扣得海洛因淨重4626.48公克(部分海洛因可能已稀釋) 。
 ㈡事實欄一㈡部分:




  被告經由「Tsimuajdab」之指示攜帶式布飾一批於B時段 搭乘班機至桃園機場,將該批式布飾攜帶進入我國後,入 住明日大飯店,再以Message回報「Tsimuajdab」,其入住 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明日大飯店及房號,「Tsimuajd ab」旋告知「妥當兄」,並由「妥當兄」通知梁永明前往取 貨,梁永明再與吳垂聰於同年月12日共同至上開明日大飯店 收取該批式布飾。其後,梁永明為警於112年7月13日,在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沃克汽車旅館508號房外及梁永明 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2之住處,查扣淨重46.71公克 之海洛因(部分海洛因可能已稀釋)。
 ㈢事實欄一㈢部分: 
被告於112年7月18日下午2時40分前某時,由「Tsimuajda b」聯絡被告攜帶夾藏海洛因之式布飾入境事宜,被告告 知「Tsimuajdab」搭乘班機之時間,「Tsimuajdab」於被告 搭機前某時,將夾藏海洛因之式布飾一批即丙批海洛因寄 給被告,被告再將之放在行李箱內,於C時段搭機將夾藏丙 批海洛因之式布飾運輸、私運進入我國。其後,於112年7 月18日下午4時許,因攜帶貨物異常,經海關人員當場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上開事實,有如附表四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本院卷四第147頁至第153頁),可以先予認定之。三、被告於A時段運輸、私運海洛因進入我國之認定: ㈠證人林俊銘於審判中證稱:警察於112年4月25日搜索我所駕 駛的RCY-9911號自用小客車,車上查獲的海洛因是我去萬華 的東龍大飯店取得的。我朋友用FACETIME聯絡我過去東龍飯 店拿海洛因,他說海洛因寄放在櫃台。我的手機照片中(偵 7460卷第189頁)記載「305房間、我的名字是WARAPORN」就 是朋友傳給我,我朋友有用電話跟我講這是誰留的包裹。她 寄放在櫃台,我去櫃檯領。我去領包裹時,有跟櫃台講名字 跟305號房,包裹的外觀是一個塑膠袋,裡面就是類似像果 汁粉的包裝,包裝裡面就是錄影裡面的那些海洛因。我當時 去拿的,就是照片上這樣的一個袋子(本院卷三第415頁) 這張袋子的照片,我印象中,是外面的朋友傳給我的相片。 拿到袋子後,我就載回去,清點後,總共20包(參本院卷三 第441頁之清點照片),裡面是海洛因。我分辨它是海洛因 的方式,是用溫度計測它的溫度。(當庭播放證人林俊銘扣 案手機內「IMG_1963」檔案,播放秒數為00:46-03 :12, 問:那個白色粉末是什麼?)海洛因。(問:你聞到這個毒 品的時候為什麼會說「水蜜桃」?)因為它好像用果汁粉的 袋子裝的,可能是裝在裡面、放在裡面,所以這樣聞起來有



那種原本果汁粉的味道。(問:那你怎麼判斷是果汁粉還是 真的是海洛因?)因為海洛因聞起來會不一樣,會有刺鼻的 味道。(當庭播放證人林俊銘扣案手機內「IMG_1966」檔案 ,播放秒數為08:08-08 :16,問:你當時為什麼會講「牛 奶味很重」?)因為第一個反應打開,我也是自己有在錄影 ,在拆的時候,聞到刺鼻味就知道是海洛因。(問:那你剛 剛聞到上一段是說「水蜜桃」,這一段是說「牛奶」,都沒 有刺鼻味,那你會認為它是海洛因嗎?)一打開時,當然是 它的袋子的味道而已,一拆開時,是不確定。我112年4月25 日被警查扣的海洛因是分裝過了,總重忘記了,應該不到7 公斤。我有用檢驗溫度計檢驗它的沸點以確定它是否為海洛 因,就是大概幾度的時候會開始冒煙、融化。我在那溫度機 前面,把海洛因放在鋁箔紙上用火點完之後讓它燒起來,是 另外一種試驗它是否為海洛因的方式。還沒有用這兩種方式 ,之前只有靠聞味道,看有沒有刺鼻的味,來判斷是否為海 洛因。警察於4月25日搜索時,從我這邊查扣到新台幣(下 同)300 萬,是「妥當兄」即曾炳輝叫我拿去高鐵附近,後 來有人拿走,這300 萬就是那個人拿給我的。就是從這一批 東龍大飯店取回來的海洛因,拿一部分的海洛因給桃園來的 人,然後他拿300 萬給我,之後被查扣。警察於4月25日查 扣的海洛因,已經是扣掉有人先拿走300萬價值的份量了。 大概拿7 塊或6 塊海洛因磚走,我總共做成20塊的海洛因磚 。這6、7塊的價值以我知道是不只300萬。我初估這20包覺 得應該差不多1000多、2000萬。當初他是用FACETIME電話功 能聊天時,說類似寄郵包或叫人夾帶、或公司對公司運輸方 式帶海洛因進來。(問:過程當中這個金額這麼高,因為看 起來很有價,過程當中怎麼確保你今天帶來的人跟你收的人 東西沒有少或者是是同樣的?會不會中間帶過來的人把一部 分拿走,或者是你把一部分拿走了?)所以他會叫我我拿到 的時候總共多少要秤,要驗看有沒有被動手腳,我的部分就 這樣而已。所以當初他跟我說收貨時,就要進行這些包含錄 影、驗、秤的動作。我當初這些錄影的東西,後來傳給「妥 當兄」即曾炳輝。(問:為什麼你還要把東西倒完之後敲一 敲放在量杯裡面?)怕裡面有的沒有倒乾淨。(問:沒有倒 乾淨會怎樣?)假如重量有差到,我怕會被人家講話,所以 我就這樣會比較乾淨。(問:如果說他們知道你可能中間有 私吞會怎麼樣嗎?)應該是會很嚴重吧,但是他會叫我去他 應該也是覺得我不會這樣吧。(問:當然是相信你,你覺得 會很嚴重是不是?)這個這麼多錢在輸贏的。(問:你剛剛 有看到有一個影片,你打開之後,你講了一句「不知道這一



包是不是、牛奶味很重」,你打開的時候,為什麼要去聞? )這是一種分辨的。一打開那個袋子,就是牛奶味,袋子的 味道。我一開始是懷疑是不是,所以才講那句話。打開過後 聞了幾次,聞到那個刺鼻就知道是不是了。我剛剛有講到一 個「水蜜桃口味」,也是一打開來就聞到水蜜桃的味道,過 一下子馬上海洛因的味道起來就整個像鼻腔聞到,整個是苦 的。(問:所以這兩個初步打開來是聞到水蜜桃跟牛奶的味 道,後面可能就會有海洛因的味道?)是。(問:怎麼會被 查到?)那時候因為我第一次接這個,我不知道他們時間也 有時間性,整天一直問我有沒有辦法處理,我又沒有處理過 這種的,後面我會全部載在車上,那時候是因為我跟他說我 真的沒有辦法了。(問:你是說有辦法收貨,沒辦法把貨處 理掉?)對阿,我又沒有認識這種的,我就跟他說,他就跟 我說不然你載上來北部,他說等他聯絡看誰方便過去接我這 些東西,然後就被抓到了。(問:這種水果包裝的袋子你有 看過嗎?)我就這次看到而已。(問:你可能在其他地方有 看過這種包裝的袋子嗎?)沒有看過。我從東龍大飯店的櫃 台拿完之後,自己先分裝成那20包再加壓,扣掉那6 、7 包 價值300萬的部分外,剩下就是這些被查扣的部分。(問: 你剛剛講說,他們有找人夾帶的方法是什麼意思?)可能是 類似旅客還什麼的意思。(問:你會不會擔心帶過來的人會 動手腳?)所以他才交代說拿到那些東西一定要秤重、要檢 查等語(本院卷四第267頁至第305頁)詳實。核與其警詢、 偵查中所證:我於112年4月19日,駕駛RCY-9911自小客車到 東龍飯店305號房拿海洛因。拿的包裹外包裝是紅白塑膠袋 ,裡面有各類果汁粉包裝袋。我載走包裹後,有檢驗包裝內 確定是海洛因,就是警方於112年4月25日在我車內所查獲之 海洛因。我是在屏東或高雄拆的。我後來又原路回去南部。 25號是我在台中被市刑大抓,是曾炳輝叫我去拿的。我去飯 店那天沒有碰見國人。我會知道要去305號房,是因為有 傳訊息等語(偵7460卷第163頁至第165頁、【指認紀錄】第 167頁至第170頁、第369頁至第372頁),前後相符,並無瑕 疵,顯係本於記憶所為之證述,憑信性應高。
 ㈡本院勘驗林俊銘檢測海洛因之錄影紀錄,結果略以: ⒈勘驗檔案名稱IMG1966(00:00- 09:24)(筆錄及照片於本 院卷四第69、81至100、138、139頁):  ①畫面中有一個人(應為林俊銘,下稱林男)手戴黑色手套 ,先將FITNE 的袋子打開,裡面是紅葉牌的袋子,紅葉牌 袋子是黑色框框紫色、藍色的外包裝,外包裝裡面是白色 粉末,外觀看起來與一般常見之海洛因粉末相似,影片中



的人開始將內容物白色粉末倒在透明的夾鏈袋裡面,並且 針對包裝好白色粉末的夾鏈袋進行秤重,包裝過程中可以 看出非常在乎粉末數量,甚至於連紅葉牌裡面剩餘的一點 點粉末殘渣,都必須要特別把他裝在旁邊的量杯裡面,並 且讓攝影機對著紅葉牌的空袋子進行錄影,表示裡面沒有 剩餘的粉末,然後將白色粉末倒進夾鏈袋後,對其進行秤 重。第二包紅葉外包裝物品是包裝良好,在錄影過程當中 ,影片上的人剪開紅葉牌包裝袋後,打開包裝袋,裡面一 樣是白色粉末(外觀同前,看起來與一般常見之海洛因粉 末相似),影片上的人戴手套仔細地的將袋子裡面的白色 粉末倒在透明夾鏈袋裡面,倒出來後,特別將倒出來的空 袋子對準錄影機,以表示袋子裡面沒有任何粉末,並且將 剩餘殘渣倒在量杯裡面,倒出來裝在透明夾鏈袋裡面的白 色粉末用小型秤重機秤重。
  ②林男持剪刀剪開紅葉牌圖樣袋裝物1 包之封口,於00:07 :53至00:08:05將開拆的袋裝物拿起又放下數次後,即 將該袋裝物倒入透明塑膠袋內(於00:08:08至00:08: 16林男稱「這包不知道是不是,牛奶味很重」),00:08 :26將紅葉牌袋裝內容物全部倒入透明塑膠袋內,透明塑 膠袋內盛裝白色粉末(外觀同前,看起來與一般常見之海 洛因粉末相似),00:08:29至00:08:30再將該紅葉牌 空包裝袋拿起又放下,應係在聞袋中的味道。於00:08: 31先將空包裝袋移置畫面鏡頭前,再於左側燒杯處彈下該 包裝袋內剩餘的粉末後,即將該包裝袋置於一旁。00:08 :37將盛裝好的透明塑膠袋內空氣排開後,將夾鏈袋封妥 ,於00:08:52拿起該透明塑膠袋,以手搓揉、甩動、輕 拍外袋(00:08:59至00:09:00林男稱「是啦,這包也 是」)後,將該包白色粉末放在電子秤重機上秤重,00: 09:10在該外袋上寫上重量,並於00:09:34放置在燒杯 右側。
  ③開起上開包裝袋時,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原本紅葉包裝 的黑色袋子是完整密封的,影片中的人把它剪開來,剪開 之後有先聞了好幾次,在倒進去之前,有說了「這包不知 道是不是,牛奶味很重」,倒完之後還有再聞過,當影片 中的人把東西倒到透明夾鏈袋之後,有特別對著鏡頭錄影 裡面,以顯示影片之人已經將裡面的白色粉末通通倒到透 明夾鏈袋裡面,最後還有將袋子裡面的剩餘粉末輕彈全部 倒在旁邊的燒杯,顯然很在乎每一分毫的粉末等情,有本 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截圖可考。
 ⒉勘驗檔名「IMG_1963」,檔案時間00:00:46~00:03:09(筆錄及照片於本院卷四第103至109、139、140 頁):



  ①影片中之人(應為林男)拿起畫面右方「已拆封」之水蜜 桃圖樣袋裝物1 包,00:00:52打開夾鏈封口之一側,於 00:01:20至00:01:21將該袋裝物拿起又放下,應係在 聞袋中的味道(00:01:22至00:01:23林男稱「嗯,水 蜜桃」),00:01:25將該袋裝內容物倒入透明塑膠袋中 ,00:01:32至00:01:54可見內容物為白色粉末(外觀 同前,看起來與一般常見之海洛因粉末相似)。於00:02 :08拉開水蜜桃袋裝的夾鏈封口,將剩餘的粉末再倒入夾 鏈袋中,並將空包裝袋置於鏡頭前,再於00:02:31將該 空包裝袋移置燒杯內,搖晃袋身以淨空剩餘粉末後,即將 該包裝袋置於一旁。00:02:35至00:03:05將盛裝好的 透明塑膠袋內空氣排開後,將夾鏈袋封妥,即置於電子秤 重機上秤重,於00:03:09在該外袋上寫上重量後,置於 畫面右方。
  ②從00:00:00影片開始的時候,影片上的人有把數包水果 包裝的物品(其中一個已拆開,其餘均密封)接續放到磅 秤上面測量重量,旁邊有放置已經裝袋在透明夾鏈袋裡面 的白色粉末。在測量及開拆裝袋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 。影片上的人先開拆一包已經被剪開來的水蜜桃包裝袋的 內容物,影片中的人有聞了好幾次(一些時間),聞完之 後,在將該包裝的白色粉末倒進去透明夾鏈袋之前,有說 了「恩,水蜜桃」的話,第一次先倒完後,有檢查裡面還 沒有剩餘的白色粉末,發現尚有剩餘一點點的白色粉末之 後,有再次將白色粉末倒進去透明夾鏈袋裡面,當影片中 的人把白色粉末倒到透明夾鏈袋完成之後,有特別對著鏡 頭錄影袋子裡面,以顯示影片之人已經將袋子裡面的白色 粉末通通倒到透明夾鏈袋裡面,最後還有將袋子裡面的剩 餘粉末殘渣輕輕的與量杯進行敲擊,要把剩餘的粉末殘渣 全部倒在旁邊的燒杯,顯然很在乎每一分毫的粉末。 ⒊勘驗檔名「IMG_1955」(跳躍勘驗,筆錄於本院卷四第141 頁):
開拆後,內容物也是白色粉末,包裝袋(水蜜桃)未經開拆 ,有全程錄音、錄影。
⒋勘驗檔名「IMG_1956」(跳躍勘驗,筆錄於本院卷四第141 、142頁):
影片上的人(林男)有特別將透明空夾鏈袋進行秤重,全部 測量完之後,有再對包含夾鏈袋及白色粉末的內容物進行全 部秤重,看起來連夾鏈袋的重量也很在乎。測量的方式是先 將夾鏈袋放上去之後歸零,所以夾鏈袋拿走之後呈現-3的狀 態,就是夾鏈袋的重量可能是3 公克,最後再秤整體的重量



,看起來這樣可以測量出不含夾鏈袋內容物的重量。開拆後 ,內容物也是白色粉末,包裝袋(水蜜桃)未經開拆,有全 程錄音、錄影。
⒌勘驗檔名「IMG_1958」(跳躍勘驗,筆錄於本院卷四第142頁 ):
影片先將水蜜桃袋子裡面的剩餘殘渣倒在燒杯,後來開拆一 包新的水蜜桃袋子,裡面一樣是白色粉末。過程中有錄音、 錄影。影片上的人有特別將透明夾鏈袋進行秤重,全部測量 完之後,有再對包含夾鏈袋及白色粉末的內容物進行全部秤 重,看起來連夾鏈袋的重量也很在乎,測量的方式是先將夾 鏈袋放上去之後歸零,所以夾鏈袋拿走之後呈現-3的狀態, 就是夾鏈袋的重量可能是3 公克,最後再秤整體的重量,看 起來這樣可以測量出不含夾鏈袋內容物的重量。 ⒍勘驗檔名「IMG_1959」(跳躍勘驗,筆錄於本院卷四第143 頁):
影片中的人開拆一包新的水蜜桃袋子,裡面一樣是白色粉末 。過程有錄音、錄影,影片上的人有特別將透明夾鏈袋進行 秤重,全部測量完之後,有再對包含夾鏈袋及白色粉末的內 容物進行全部秤重,看起來連夾鏈袋的重量也很在乎,測量 的方式是先將夾鏈袋放上去之後歸零,所以夾鏈袋拿走之後 呈現-3的狀態,就是夾鏈袋的重量可能是3公克,最後再秤 整體的重量,看起來這樣可以測量出不含夾鏈袋內容物的重 量,有特別將空水蜜桃袋子往錄影的方向照。
⒎勘驗檔名「IMG_1962」(跳躍勘驗,筆錄於本院卷四第143 、144頁):
影片中的人開拆一包新的水蜜桃袋子,裡面一樣是白色粉末 ,過程有錄音、錄影,影片上的人有特別將透明夾鏈袋進行 秤重,全部測量完之後,有再對包含夾鏈袋及白色粉末的內 容物進行全部秤重,看起來連夾鏈袋的重量也很在乎,測量 的方式是先將夾鏈袋放上去之後歸零,所以夾鏈袋拿走之後 呈現-3的狀態,就是夾鏈袋的重量可能是3公克,最後再秤 整體的重量,看起來這樣可以測量出不含夾鏈袋內容物的重 量,有特別將空水蜜桃袋子往錄影的方向照。
⒏勘驗檔名「IMG_1964」(跳躍勘驗,筆錄於本院卷四第144頁 ):
影片中的人開拆一包新的水蜜桃袋子,裡面一樣是白色粉末 ,有錄音、錄影,影片上的人有特別將透明夾鏈袋進行秤重 ,全部測量完之後,有再對包含夾鏈袋及白色粉末的內容物 進行全部秤重,看起來連夾鏈袋的重量也很在乎,測量的方 式是先將夾鏈袋放上去之後歸零,所以夾鏈袋拿走之後呈現



-3的狀態,就是夾鏈袋的重量可能是3公克,最後再秤整體 的重量,看起來這樣可以測量出不含夾鏈袋內容物的重量, 有特別將空水蜜桃袋子往錄影的方向照。
⒐勘驗檔名「IMG_1970」(跳躍勘驗,筆錄於本院卷四第146頁 ):
看起來像是接續前兩個影片,桌上擺滿很多已經開拆完成裝 載白色粉末的透明夾鏈袋,繼續開拆水蜜桃包裝的包裝袋, 包裝袋是未經開拆的,拆完之後裡面一樣是白色粉末裝在透 明夾鏈袋,00:06:37的時候影片上的人有喊「最後一包」 再進行開拆水蜜桃包裝袋袋子,裡面一樣是白色粉末,並且 將之倒出來,一樣有進行秤重,有錄音、錄影,影片上看起 來至少有16包。
⒑勘驗檔名「IMG_1988」(筆錄於本院卷四第279頁): 畫面中有一台機器,機器(有顯示溫度)上方是類似檢驗杯 或平台的形狀,畫面上的人從白色袋子裡面舀出少許的粉末 放在機器的上面,機器本來是放綠光,後面漸漸變成黃光, 在85度左右變成藍光,機器在畫面時間1:55時顯示140 度 ,機器顯示185 度的時候,畫面中的人有喊「185 度的時候 冒煙」。此段錄影過程中,還有把白色粉末放在紙上拿起來 烤。
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錄影翻拍照片可考。 ㈢本院審酌:
 ⒈林俊銘開啟果汁粉袋後,其內之物品為白色粉末,外觀與一 般常見之海洛因相似,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可佐,且核與鑑 定證人即鑑驗海洛因之調查官劉泓範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 鑑)稱:以林俊銘(及梁永明)檢驗海洛因的影片來看,影 片內白色粉末外觀看起來很像是平常我們檢驗米白色粉塊狀 的海洛因檢體,因為它外觀除了粉末外,會有一點像小顆粒 的聚集,就是小塊小塊的聚集等語相符(本院卷五第394頁 ),可知從外觀之判斷上,該白色粉末確有可能是海洛因。 又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林俊銘於開拆上開果汁粉袋之過程 ,除了錄音、錄影外,並在將白色粉末裝於透明夾鏈袋後, 把空的果汁粉袋對準鏡頭錄影表示其內已無物品,顯然就是 要表示執行裝袋的林俊銘,未有私吞粉末之行為,最後並將 果汁粉袋內剩餘一點點的白色粉末,在燒杯上清空,連些微 的白色粉末都捨不得拋棄或浪費。海洛因在黑市量微價高, 取得不易,如非這些白色粉末是海洛因,林俊銘豈有可能在 執行裝袋工作時,特別費心錄音、錄影並表明無私吞之情形 ,且捨不得浪費一分一毫。再者,依本院勘驗結果,林俊銘 於錄音、錄影過程中,有取少許白色粉末,將之放置於有溫



度顯示的加熱機上進行加熱,且於185度C時稱「185 度的時 候冒煙」,復將白色粉末放在鋁箔紙上烤。如非這些白色粉 末為海洛因,林俊銘為測試其純度,才大費周章地以測試熔 點的方式,檢測其純度,同時錄音、錄影,倘這些白色粉末 只是其他食品或他物,林俊銘當無可能特別費時、費力做這 些檢測。此外,純海洛因之熔點為攝氏173度,有法務部調 查局函在卷可考(本院卷五第345頁)。參以鑑定證人劉泓 範證稱:這是我的意見,不是科學上的證明,關於證人提到 說「他認為如果以海洛因的熔點是170幾度,所以可以加熱 的方式來看熔點是否接近170 度來判斷海洛因純度」,如果 證人已經知道東西是海洛因,要用接近熔點的方式測試它的 純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100%純度的海洛因,它的熔點就 是173 度,理論上越純的海洛因它的熔點就會越接近這個溫 度等語(本院卷五第383、384頁),林俊銘在知悉白色粉末 為海洛因之前提下,確實有可能以此方式簡便地測試海洛因 之純度。據此,林俊銘證稱:果汁粉袋內之白色粉末為海洛 因等語,應屬可信。
 ⒉依勘驗照片所示,這些果汁粉袋於我國市面或一般超市通路 上並不常見,甚至可以說是罕見,諸如:有「FITNE 」、「 紅葉牌」的袋子,皆未曾於我國一般超市通路看過此外包裝 袋,此種果汁粉有相當的特殊性,並不容易取得。而被告在 與「Tsimuajdab」的聯絡簡訊中(參附表三編號1①)有提到 ,其為「Tsimuajdab」攜帶的物品包括「FITNE 」2口、「 紅葉牌」5袋、「蘋果」3袋、「植物」12袋,被告攜帶的物 品品名與數量,核與林俊銘開拆之裝有海洛因果汁粉袋之品 名與數量大致相符(參本院卷三第439頁,其中「FITNE 」1 袋、「紅葉牌」4袋、「蘋果」3袋、「植物」即水蜜桃【被 告所稱之「植物」,應即水蜜桃外觀包裝袋】12袋)。又林 俊銘行動電話中經由「妥當兄」傳來交付物品之照片,其中 ,載明交貨人的房號為305號房(本院卷三第413頁),經放 大被告交付給林俊銘之物品照片(參本院卷三第415頁)後 ,被告交給林俊銘的物品,確實與林俊銘開拆出海洛因之果 汁粉袋(「FITNE 」)外觀相符。另被告回傳訊息予「Tsim uajdab」之裝箱照片,及回傳給「Tsimuajdab」告知「植物 」那包被海關開拆之回傳照片(參附表三編號1②,照片:偵 8836卷第103頁至第113頁),其中,果汁粉袋外觀,及被開 拆之水蜜桃果汁粉袋外觀(即被告所說的「植物」),與林 俊銘開拆出海洛因之果汁粉袋、水蜜桃果汁粉袋外觀相同( 本院卷三第439頁),二者如非同一物品,豈有如此巧合之 可能。




 ⒊依上開林俊銘證述、本院勘驗結果及上開說明之認定,林俊 銘開拆果汁粉袋後,分裝了20袋的大量海洛因(本院卷三第 441、442-1頁之清點照片)。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政府嚴 密查緝,要取得一點點海洛因即屬不易,何況取得大量的海 洛因。林俊銘於取得果汁粉袋後,分裝了20袋的大量海洛因 ,並於112年4月25日經警查獲淨重4626.48公克之大量海洛 因,林俊銘不太可能短時間內,取得大量的海洛因並迅速將 之處分掉,又再次取得大量海洛因被查獲,此由林俊銘證稱 「後面我會全部載在車上(海洛因),是因為我跟他說我真 的沒有辦法了(無法處分大量海洛因)」也可得知上情。何 況若林俊銘真能輕易處分大量海洛因,當然也就不會把大量 海洛因載在車上,徒增遭查緝風險。再者,如果林俊銘被查 獲之海洛因,來源不是被告處,那就表示林俊銘有其他取得 大量海洛因的來源,林俊銘應該會有毒品來源之蛛絲馬跡可 循,然而,從林俊銘之聯絡紀錄來看,毒品來源也確實只有 被告。因此,林俊銘於112年4月25日經警查獲之大量海洛因 ,與其於112年4月19日從被告處取得之果汁粉袋中,開拆分 裝之海洛因,應屬同批(即被查獲之海洛因即甲批海洛因之 一部)。
 ⒋此外,林俊銘開拆之海洛因數量非常龐大,在毒品犯罪實務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龍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