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魏文瑄即魏蔡美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被繼承人魏蔡美蘭所有如附表所
載股票,惟該等股票業已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106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13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1195850-1 普通股 1 60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1257186-8 普通股 1 30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313777-3 普通股 1 126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