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55號
MLDV,113,除,55,202409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邱錦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
爭支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2
年12月2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2
5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謝明宗 通宵鎮 農會 112年12月15日 新臺幣14393萬元 FA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