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41號
MLDV,113,訴,441,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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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王貴民
被 告 鄭婕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依原告之
主張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4,800元及據以
核算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460元,遂於民國113
年7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6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該裁定於113年8
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然原告迄
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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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