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張美麗
吳定洋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樺
被 告 葉承豪(吳慧瑛之繼承人)
葉宜汎(吳慧瑛之繼承人)
兼 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吳芷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六日
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
產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八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
及附表編號7、8所示不動產所為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均
應予撤銷。
二、被告張美麗應將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九
年十月八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被告公同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吳明樺積欠原告借款債務本金新臺幣(下同)357,521元
暨利息、違約金,迄今並未依約清償,經本院核發110年度
司促字第2789號支付命令確定。嗣訴外人吳興於民國109年7
月17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法定繼承人為訴
外人吳慧瑛(即吳興之長女)及被告吳明樺(即吳興之長子)、
張美麗(即吳興之配偶)、吳定洋(即吳興之次子,原名吳盛
昌) 、吳芷孆( 即吳興之次女)等5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
,本應共同繼承該等不動產。詎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
麗、吳定洋、吳芷瓔等5人就附表所示遺產,於109年8月6日
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無償移轉予被告張美麗,並據此於109
年10月8日將如附表編號1至6、9等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
記原因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張美麗名下。嗣吳慧瑛於
111年10月5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葉承豪、葉宜汎
等2人。
㈡、被告吳明樺於109年間已無資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吳慧瑛
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孆等5人所為上開遺
產分割協議及以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致被告吳明樺未能取得
該等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實已侵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附
表編號1至6、9等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等行為,並就附表編
號1至6、9等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為塗銷後,回復登記
為被告公同共有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吳定洋、吳明樺:渠等當時係因認為附表所示遺產係由 吳興、被告張美麗等二人共同努力取得,故於吳興死亡後, 始將全部遺產分割予被告張美麗等語。
㈡、被告張美麗:伊因認吳興為其配偶,故吳興死亡後所遺財產 均應歸予伊所有等語。
㈢、被告葉承豪、葉宜汎、吳芷孆:上開遺產分割及所有權移轉 等行為,均係應被告張美麗要求而為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吳明樺積欠原告借款債務本金357,521元暨利息、違約金 ,迄今並未依約清償,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支付命令確定。
㈡、被繼承人吳興於109年7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吳 慧瑛(即吳興之長女)及被告吳明樺(即吳興之長子)、張美麗 (即吳興之配偶)、吳定洋(即吳興之次子,原名吳盛昌)、吳 芷孆(即吳興之次女);嗣吳慧瑛於111年10月5日死亡後,葉 承豪、葉宜汎為法定繼承人。
㈢、被繼承人吳興於109年7月17日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㈣、被繼承人吳興之法定繼承人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 吳定洋、吳芷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
㈤、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瓔就附表所示 遺產,於109年8月6日為遺產分割協議,協議內容約定由被 告張美麗繼承上開附表所示全部遺產,並據此於109年10月8 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至被告張美麗名下。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依同法第245條,自債權人知 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 而消滅。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 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 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 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經查,本件被告於10 9年8月6日協議分割遺產,並於同年10月8日辦畢如附表編號 1至6、9所示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一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 、異動索引、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在 卷可稽(見院卷第89至127、143至151頁)。另原告主張係 於112年7月10日申請調取上開遺產之異動索引資料後,始知 悉上開遺產協議分割行為、繼承登記等撤銷原因存在一節, 則有卷附起訴狀所附地籍異動索引申請資料列印日期可憑( 見院卷第27至28頁)。依此,原告於112年8月1日具狀提起 本件訴訟,顯未逾上開除斥期間,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
㈡、次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 未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 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 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 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 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 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又該條項所定撤銷權行使之客體, 係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違章建築(即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 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 已將該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最高法院67年2月21日67 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意旨參照)。準此, 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並非單純事實行為,亦得為撤銷權行 使之客體(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應包含於債權行為之內;另按債 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
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4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吳明樺存有借款債權,被繼承人吳興 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法定繼承人吳慧瑛及被 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孆等5人,均未聲明拋棄 繼承,本應共同繼承附表所示不動產,吳慧瑛死亡後,其公 同共有權利則應轉由被告葉承豪、葉宜汎等二人共同繼承, 然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孆等5人於1 09年8月6日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無償移轉予被告張美麗,並 據此於109年10月8日將如附表編號1至6、9等不動產,以分 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張美麗名下; 另就附表編號7、8所示未保存登記不動產則移轉事實上處分 權予被告張美麗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89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家 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 本等件為憑(見院卷第45至47頁、53至127頁),並有卷附 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院卷第143至157頁),且為被告不 爭執,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基此,被告吳明樺顯有將 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權利,透過無償讓與方式處分予被告 張美麗,當無疑義;其次,被告吳明樺於處分上開公同共有 權利期間,除對原告負有前開債務外,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 ,且經原告於110年7月12日聲請對其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後 ,仍未能足額清償積欠原告之借款債權等情,有卷附全國財 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記錄表可參( 見院卷第48至52頁)。依此,足認被告吳明樺已無資力清償 債務,其與吳慧瑛及被告張美麗、吳定洋、吳芷孆等5人就 附表不動產所為分割行為,已害及原告債權之實現;又吳慧 瑛死亡後,既由被告葉承豪、葉宜汎等二人共同繼承上開遺 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之 物權行為等法律關係。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繼承登記(附表 編號1至6、9)及事實上處分權讓與(附表編號7、8)等行 為,並請求塗銷該分割繼承登記及回復登記(附表編號1至6 、9)為全體被告公同共有,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間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 物權行為,及附表編號7、8所示不動產所為事實上處分權讓 與行為,並請求被告張美麗應將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 產,於109年10月8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被告公同共有,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 1/4 2 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45/693 3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 鄰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25000/100000 8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9 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巷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