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告 陳逸風
被 告 古澔平
胡秀泉
古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古澔平請求分
割其繼承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古
澔平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519,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洪雅琪
附表一:遺產清冊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古澔平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0-000地號土地 27,000 1,150 210/10000 1/3 217,350 元 2 19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2樓)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00,200元 1/1 100,067 元 3 大湖郵局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56,497元 1/1 18,832 元 4 大湖郵局存款(定存)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550,000元 1/1 183,333 元 共計 519,582 元
附表二:應繼分附表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古澔平 1/3 胡秀泉 1/3 古雅萍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