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許瑋庭
訴訟代理人 黃叡顗
上列原告與被告A01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