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彭鴻鈞
彭李年瑞(彭森林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彭芸珍(彭森林之繼承人)
彭榆鈞(彭森林之繼承人)
彭政鈞(彭森林之繼承人)
彭昭鈞(彭森林之繼承人)
彭秀珍(彭森林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鴻鈞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
,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
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
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
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
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
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
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
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
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彭鴻鈞之應繼分
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8,625元,低於原告主
張之債權總額1,189,995元(含本金286,173元、利息903,822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718,625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
,08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一: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彭鴻鈞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0,000元 69.84 1/1 1/7 399,086元 2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0,000元 47.52 1/1 271,543元 3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0,000元 3.24 1/1 18,514元 4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88,000元 1/1 26,857元 5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169元 1/1 1,169元 6 第一銀行苗栗分行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072元 1,072元 7 中華郵政公司苗栗北苗郵局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24元 1/1 224元 8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北苗分部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60元 160元 合 計 718,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