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鍾佳燕
被 告 王新發
尤竹雄(即尤雯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尤
竹雄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為兩造
公同共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6,836,088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合夥結算
,係基於合夥之權利而生,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因合夥財
產尚待結算,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需視
日後合夥財產結算結果而定,應認訴訟標的價額暫不能核定
,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165萬元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6,088元(計算式:6,836,088
元+1,650,000=8,486,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051元
。
二、被告王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395.12 4,900元 全部 6,836,088元